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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发布日期:2017-10-08    浏览次数:

一、全体教职上半年、下半年各进行一次培训。

二、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下列人员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四、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宾客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五、消防监控室值班操作员应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六、培训方式

(1)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召集对全学院教职工的培训;

(2)邀请消防部门专业人员授课;

(3)结合本年度消防演练,组织培训;

(4)通过制作墙报、宣传栏、贴图画等方式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七、根据不同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八、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