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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海洋职业学院 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04-28    浏览次数:


依据教育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及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就业工作原则

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应遵照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服务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的方针。在保证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采取措施,积极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以及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工作。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办法。

第三条、毕业生择业实行自愿、平等、公开和择优推荐原则,在具体工作中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

第四条、学校就业创业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维护学院的声誉,保护毕业生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高校毕业生是国家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就业部门、高等学院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就业工作职责分工

()就业创业中心主要职责

1、落实毕业生就业政策,开展全校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

2、负责毕业生资格的审查、鉴定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

3、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咨询、毕业教育和培训工作;

4、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5、接待用人单位、毕业生及家长的来访,宣传、介绍我校综合实力和我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6、积极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全校毕业生发布就业需求信息;

7、负责组织、协调用人单位招聘,举办校园人才招聘会;

8、负责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双向选择洽谈会等活动;

9、负责毕业生推荐材料和就业协议书的审核,推荐毕业生就业;

10、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报送毕业生建议就业材料;

11、负责帮助、协调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

12、指导、检查、督促,评比二级学院各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

13、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活动,对就业指导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14、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开展毕业生工作的研究;

15、做好主管部门和学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二级学院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学院各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2、负责本学院各专业毕业生生源的调查,毕业生资格审查和数据上报工作;

3、动员各方力量,做好本学院各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市场拓展工作;

4、结合本学院专业特点,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5、了解、掌握本学院毕业生思想情况,适时进行毕业教育,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

6、负责接待本学院毕业生、家长及用人单位的来访,并及时将用人信息反馈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7、组织本学院毕业生评优、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负责本系(班)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

8、组织、指导本学院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及社会各级人才机构组织的招聘会;

9、负责本学院毕业生档案整理、毕业鉴定、文明离校等工作;

10、做好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毕业生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服从国家和学校合理的就业安排;

2、接受学校就业创业中心、各班级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3、诚实守信、认真填写《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毕业就业推荐表》,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

4、积极参加校园及社会各级人才机构举办的毕业生双选活动;

5、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书:

6、遵守校规校纪,做到文明离校;

7、毕业离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8、毕业后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就业创业中心的就业跟踪调查,将相关的就业信息反馈给中心。

三、就业工作政策

1、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学校统一发放并加盖公章的推荐表、学习成绩单、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2、各二级学院就业工作负责人和毕业生本人应如实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相关文件,擅自更改学业科目成绩或不能如实介绍毕业生情况的,学校将视情节予以查处并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的毕业生,学生不再为其毕业生推荐材料鉴定、盖章;

3、对优秀毕业生的就业,学院将依据本人的意愿,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予以优先推荐;

4、毕业生在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应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及时到学院就业创业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事项应在协议书中注明,签订协议书的有关手续和要求,参见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口头协议,学校一律不予承认;

5、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未经学校公证签章的就业协议,学校不予承认;

6、毕业生所持学院下发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凡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因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7.毕业生可以利用寒假,参加各地人才机构举办的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会;毕业生正常上课期间外出参加毕业生就业双选会,或到用人单位参加面试,必须经学校批准;各二级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应在鼓励学生广泛联系用人单位的基础上严格审批,不应因学生外出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影项;

8、鼓励、支持毕业生到艰苦行业和地区工作;

9、毕业生在福建省内就业的,必须使用福建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一式四份的《就业协议书》;

10、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又以协议书丢失或其他不正当理由重新取得就业协议书签约,而未向原签约单位道歉并取得谅解,毕业生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欺骗学校及不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并造成恶劣影响,由此而损害学校声誉的,将按违约论处外,还将给予纪律处分;

11.参加专科升本科考试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将报考“专升本”的相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本人将报考“专升本”,若被录取本协议自动消失字样,被录取后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取得用人单位谅解,并向学院出具用人单位同意证明后,学校不按违约论处;

12、为维护学校声誉,就业协议书生效后原则上不允许违约,若有特殊情况,一方提出违约,须经学院及另一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材料后方可办理违约手续,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应在离校前向学校提出申请,方可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14、毕业生应于规定时间前落实就业单位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将户口档案暂留学院两年(经学校批准)截止规定时间未落实就业单位或未申请将户口档案暂留学院两年的,按回原生源地就业处理,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其生源所在地;

15、二级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毕业鉴定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按档案管理及转递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档案材料经核对无误后归档登记管理,并于毕业生离校两周内送学院相关部门统一邮寄,学校概不留存毕业生档案;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及时向单位查询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应于9月初与学校查询原因,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档案滞留或第二次寄发,需再次收邮费;

16、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并已纳入就业计划而没有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应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若用人单位仍同意接收'可按正常处理;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接收,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籍关系转到生源所在地,由当地就业机构帮助推荐或自某职业。

四、就业工作流程

1、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应掌握毕业生德、智、体诸方面的表现及其它情况,并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2、学校就业创业中心负责收集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通过学院就业网站、就业招聘栏、QQ、微信等宣传途径向毕业生公布:

3、学校就业创业中心负责安排、组织、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

4、学校就业创业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对企业提供的就业证明审核,同意后列入学院毕业生就业计划,并录入全国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

5、就业协议的签订步骤:(1)先由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并在相应栏目内签字;(2)用人单位填写内容并签字、盖章;(含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填写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3)二级学院、就业创业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协议生效;

6、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人手一份,应妥善保管,为规范就业行为,以协议书丢失为由申请补发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视同违约;申请人应向学院递交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由分管就业领导签署意见,并交纳一定违约金后,方可补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对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及学院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7、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书反馈给用人单位,导致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其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8,未申请将户口档案留学院的毕业生离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以便用人单位办理接收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造成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五、就业时间安排

1、各年级第四学期开设《就业指导》课程,以《毕业生就业指导指南》为教材,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培训;

2、毕业前一年5月汇总审核,在管理系统上报毕业生数据;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校园双选会协议,收集整理用人信息,接待用人单位来访,确定招聘会时间、地点;

3、毕业前一年5月份至毕业当年12月30日(暂定)在学院网站,就业宣传栏、QQ、微信等公布就业信息、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及其他形式的供需见面会和双向选择活动;

4、毕业前一年的6月,做好《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福建省教育厅统一印刷的《福建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发放和审核工作;

5、毕业当年6月初,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6、毕业生毕业当年6月中旬办理离校手续;

7、毕业前一年9月至毕业当年12月,收集整理毕业生就业情况,并在7月1日将初次就业率上报福建省教育厅;

8、毕业当年9月份,学工部整理学生档案,寄送相关单位;

9、毕业当年12月30日前将最终就业率上报福建省教育厅;

10、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院声誉的,学校就业创业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11、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就业创业中心;

1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就业创业中心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