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生到厦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南京、广州和广东省属等地区企事业单位就业需提供当地就业工作部门核准盖章的同意接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生就业一年内调整到其他单位就业或调整为待就业的,需提供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档案存放人才服务机构需提供《档案接收函》或《调档函》原件及复印件;
4.省属和中央在闽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人事档案寄存在省属人才服务机构)待就业改为就业的,到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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