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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发布日期:2020-06-1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

第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  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五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遵守公共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工作中央有关机关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管理能力提供支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公民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 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三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 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其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其原所在部 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第十八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 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 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九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 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 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

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 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第二十三条  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军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对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 管部门办理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 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第二十六条 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认定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 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托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向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加强动态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 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进行就业推荐职业指导扶持退役军人就业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本法所称残疾退役军人是指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 残疾等级后退役的军人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七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 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九条 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 考录计划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稳边固边等重点工作

第四十条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 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 场地投资融资等优惠服务

第四十二条  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

第四十三条 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优待和抚恤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四十五条 国家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四十六条 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七条 军人退役时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 学实施


第四十八条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 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第四十九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优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收治或者集中供养服现役期间做出突出贡献并且孤老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

第五十二条 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 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七章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 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集中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机关军队有关部门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 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国防教育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国防教育活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 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退役军人牺牲奉献精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第五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死亡的可以安葬在国家建立的军人公墓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 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提升退役军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 及时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情况指导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工

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对退役军人 的保密教育管理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渠道宣传解读与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 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优待抚恤褒扬拥军优属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 告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工作经费的;

()违反规定确定优待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十九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 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 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第七十二条 退役军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

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七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适用本法

第七十五条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原文职干部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由中央军 事委员会联合参谋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会同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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