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船员任解职管理,规范船员任解职信息登记和派遣信息报备工作,便利船员办理任解职手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解职信息登记
船员任解职信息登记是中国籍船员在国内港口上/下中国籍海船任职/解职的信息记载,是海事管理的基础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办理。船员任解职信息登记包括以下情形:
(一)任解职信息登记。船员上船时,由船员携带身份证、船舶卡或船舶签证簿或公司证明到船舶所停靠港口的管辖海事处(站点)通过船舶动态管理系统进行船员任解职信息登记。船员下船时,由船员携带身份证、船员服务簿,或由船方携带船舶卡或船舶签证簿或船舶证明,到船舶所停靠港口的管辖海事处(站点)通过船舶动态管理系统进行船员任解职信息登记。
(二)未按规定登记任职信息。对于因故未能及时办理上船任职信息登记的船员,由其本人到下一停靠港口的管辖海事处(站点)按照任职登记要求补录信息,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将任职时间自动记载为补录当天时间。
(三)未按规定登记解职信息。对于已经办理任职信息登记,但解职下船时未及时办理解职信息登记的船员,由船员本人或其派出单位携带《船员服务簿》等,并填写《船员任职/解职信息补录工作单》(附件1),到解职地海事管理机构船员管理部门补录信息。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可通过核查《船员服务簿》记载、查询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等,核实其任职职务、解职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必要时可通过询问船东、派出单位、同船船员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及时补录解职信息。发现《船员服务簿》记载与实际不一致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违法记分。
二、派遣信息报备
船员上/下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籍海船任职/解职信息以及船员在国外港口上/下中国籍海船任职/解职信息由其派出单位报备。船员派遣信息报备包括以下情形:
(一)派遣信息报备。船员派出单位应在船员上/下船任职/解职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船员电子申报系统报备船员任职/解职信息。
(二)未按规定报备派遣信息。船员派出单位未及时报备船员任解职信息的,由船员派出单位到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船员管理部门补报,并填写《船员任职/解职信息补录工作单》。船员派出单位不按要求补报的,可由船员本人携带《船员服务簿》、《海员证》等,到派出单位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船员管理部门补报。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接到船员本人的补报申请后,应通知船员派出单位到海事管理机构现场办理;船员派出单位不予配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核实后直接办理,并按规定对船员派出单位进行处理。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接到补报申请以后,可通过查询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比对船员出入境时间(有条件时或与公安部数据共享后),及查询派出单位派遣记录等,核实其任职职务、任解职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必要时可通过询问船东、同船船员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及时补录,情况不实的,应责令纠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违法计分。派遣信息补报情况会通过海船船员管理系统自动记入单位信誉管理记录,并提供公开查询。
三、任解职信息修正
船员任职/解职信息是船员上/下船动态的真实记录,原则上不得修改。对于确有证据需要修正的,由派出单位或船员本人填写《船员任职/解职信息修正工作单》(附件2),向派出单位[钱1] 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船员管理部门提出修正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参照未按规定报备派遣信息的情形严格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及时修正,情况不实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违法记分。
船员派出单位和船员应认真严肃地对待任解职信息修正。由于船员原因造成登记信息不准确,进行修正的,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将自动记入船员本人信誉记录;由于派出单位原因造成报备信息不准确,进行修正的,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将自动记入派出单位信誉记录。船员和单位的信誉记录对外提供查询。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船员任解职信息管理,对于因海事管理人员工作疏忽产生的信息不准确而修正的,系统会自动记载,各直属海事局应加强工作考核和管理。
四、船员派出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准确报备船员任解职信息,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或不报,影响船员上船任职和海上服务资历记载,扰乱海事监管秩序。对于不按要求报备的单位,海事管理机构要依法调查和处理。船长应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对于船长不如实记录船员服务资历的行为,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违法记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船员管理业务培训,努力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增强责任意识,依法履行职责。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指导企业和船员按要求办理任解职手续,督促船员派出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履行公司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