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学校阶段性工作的中心,考试能反映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效果,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教师的教学管理质量和治学态度。考试工作又是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为了加强我院学风建设,促进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日制高职生的考试管理,由学院承办的各类社会考试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工作
第三条 学院领导对考试工作全面负责。
考试考务工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进行科学的管理。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期末复习考试期间的考试考务、宣传教育、后勤保障、校园治安等方面的工作,建立良好的复习考试环境。
学院各级教学管理干部、学生管理干部、辅导员和任课教师在期末复习考试期间应到岗到位,因故经批准离校应有人顶岗。
第四条 考试周前教务处向全院发出关于作好复习考试工作的通知,对考试考务工作提出要求,统一安排。
第五条 考场一般按教学班组织。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编排《考试日程安排表》并落实考场,各系(部)安排本部门课程的监考人员。教务处于考试周前正式公布《考试日程安排表》,提前向教师、学生公布考试时间、地点。监考教师应在考前15分钟安排考生按指定座位就座(座位之间应有1-2座位的间隔,并且前后对齐不得交叉,原则上按教室座位纵行1、3、5、7、9座位编排),学生在考试中不得变动座位。
第六条 教务处在考试前应以适当的方式使学生和监考、巡考人员分别明确考场规则和各自的职责。
第七条 监考人数一般以一个教室配备两名监考人员,每场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若超过100分钟应事先通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学院有关部门应保证考场环境整洁、设施完好,并停止影响考试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命题
第九条 命题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份量、覆盖面、难度、区分度适当,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又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每门考试课程应由任课教师(有条件的可实行教考分离)完成两套试题等质、等量且不雷同的试卷,分别作为考试卷和补考卷(由系(部)主任随机抽取其中一套作为考试卷)。考试卷确定后,对试题(如试题的顺序、选择题的选项)进行适当的调整,以A卷或B卷的形式送交教务处印刷。
第十一条 系(部)主任应对试卷的质量严格把关,并在试卷审核单上签字后送交教务处。
第十二条 试卷一经确定,考前应作为学校密件,考后作为教学档案归档。
第四章 试卷印刷、保管及传递
第十三条 加强对试卷的印刷、装订、传递、分发、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以防泄密。
第十四条 试卷按规定程序统一组织印刷,要保质、保量。两张及以上的试卷必须装订。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十五条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保持考场安静,维护考场秩序。
第十六条 考生必须持规定的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按监考人员要求入座候考。凡遗失证件者须由考生所在专业(辅导员)开具书面证明。书面证明上须由辅导员签名。迟到15分钟以上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十七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除必要的文具外,应自觉地将座位上的书、本、纸等与考试无关的东西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第十八条 考场应保持严肃、安静。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关闭手机、BP机等通信工具。考场内不准喧哗。
第十九条 经任课教师同意,可携带一般计算器,但严禁携带有较强储存性能的计算器、快译通、文曲星等。
第二十条 考试开始后,考生应在试卷指定位置写好班级、姓名、学号等;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但不得重返考场。
第二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互传文具(包括计算器)。
第二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离场。考生如有特殊原因必须离开考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且应有监考人员陪同。
第二十三条 如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考生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提出,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不当要求。
第二十四条 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带离考场。
第二十五条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卷。考试终场时(离考试结束时间前五分钟),考生应将考卷反面放在考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完考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六章 监考、巡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提前30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清点试卷份数,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场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时处理。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后,所带的通讯工具必须关机或调至震动档。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应宣布考场纪律,清理考场,安排考生就座。对不服从就座安排或不执行清场规定等要求者,不得发给试卷。严重的可立即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下发试卷要准确无误,应要求考生立即在答卷纸上正确填写专业、班级、学号、姓名等。
第二十九条 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应检查考生的有效证件;对无证件者,监考人员有权请考生离开考场;监考人员要认真核对考生试卷上的姓名、学号等信息是否与证件及本人相符。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吸烟、闲谈、看书看报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向学生解释题意,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对与错。对考生提问,除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不清可以答复外,其余一概拒答,监考老师应通知教务处请课程主考老师来解释。
第三十一条 发现学生有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已构成作弊行为者,应当场认定(一人认定有效),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勒令退场;同时监考人员将考生的违规、作弊行为及时、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单》中。监考人员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应予暂扣作为凭证。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应立即收卷,并当场清点。对不按时交卷者,应拒收试卷,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填写《考场记录单》并签字。
第三十四条 如考试中发生违规或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将《考场记录单》和物证、旁证材料及时送至教务处。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试卷交接、发放和回收工作,确保试卷不遗失,试题不外漏。
第三十六条 监考人员、巡考人员进入考场应佩带标记。巡考人员主要检查考场纪律以及监考人员是否坚守职责。在巡考过程中,巡考人员有权认定学生的作弊行为,并会同监考人员及时处理考场发生的问题。
第七章 阅卷、评分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七条 阅卷评分工作由承担课程的系(部)组织。有条件的系(部)应采取集体分题流水作业法评分。
第三十八条 评分应根据命题时确定的评分标准和答案,严格按卷面情况打分,不得随意加减分,力求评分准确,做到公正、公平。
第三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课程考试成绩单(含学期总评成绩)经签名后原件交教务处,复印件放在试卷袋里交所在系(部)保管。
注:学期总评成绩=平时成绩30%+期末成绩70%。
第四十条 被“取消考试资格”或“旷考”、“作弊”等无成绩者,在登录成绩时必须注明具体情况,成绩一律作零分记;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凡未列入成绩登记表的考生,考试成绩一律不予登记。任课教师应在每张成绩单上签名。若有改动之处,应划掉重写,并签名(不得使用修正液)。及格成绩应用黑色水笔、不及格成绩用红色水笔登记在《成绩登记表》上。
第四十一条 各系(部)在放假前负责清点本部门本学期开课门数与成绩单份数是否一致。
第四十二条 考试课程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以五级制记分(如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第四十三条 考试周之前进行的考试以及采用考试方式的考查,其考核的组织、命题、阅卷、评分等要求与考试周举行的考试相同。若不采用考试方式的考查,也要保存有关评定学生成绩的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已经评阅的试卷应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3年后方可销毁。
第八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考试违规和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教务处收到《考场记录单》以及附带的物证和旁证后,做好考生违规、作弊登记工作。
(2)各系(部)应于1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亦必须于2个工作日内)以签报形式提出对违规、作弊考生的拟处理意见并送交教务处。
(3)教务处收到签报后应及时签批意见并转送学生处发文。
(4)考生考试违规行为应按下表对应方式认定及处罚:
考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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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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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监考人员传递而直接传递文具(含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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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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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而未放置在指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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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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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考试规定时间内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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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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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且拒绝服从监考人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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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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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场或考试禁止范围内,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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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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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离开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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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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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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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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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或干扰监考人员实施监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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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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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违规行为之一且二次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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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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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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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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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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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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窥视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手势或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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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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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窥视试卷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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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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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后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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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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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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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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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考生考试作弊行为应按下表对应方式认定及处罚:
考试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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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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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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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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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卷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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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校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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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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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校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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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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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校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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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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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校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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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试卷或草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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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校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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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递或接收纸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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