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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2-1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及相关的教学保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为教学服务的工作人员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受到影响,产生不良后果的情况。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级

第四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

1. 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宪法、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及淫秽内容、传教,在学生当中造成恶劣影响。

2. 在教学过程中污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影响恶劣。

3. 在毕业论文(设计)环节中,指导教师发现或应当发现学生伪造数据、抄袭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现象未予纠正,后果特别严重。

4. 命题教师或接触试卷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泄漏试题或变相泄漏试题。

5. 私自更改学生成绩,出具严重违背事实的成绩、学籍、学历、学位等证明。

6. 教师及有关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擅离岗位、违反工作规程或指导错误,造成严重伤害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

7. 无故旷课,产生严重影响。

第六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

1. 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报送培养方案、开课计划(包括实习计划),影响单位内外教学进程的整体安排。

2. 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排定课程表或考试安排表,影响教学进程或考试秩序。

3. 未经批准,擅自停课、并课、请人代课。

4. 报错、核错、漏报学生电子注册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5. 错发、漏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

6. 不按照课程标准组织教学,课程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知识点没有完成教学,影响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7. 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征订或印刷教材,造成课程选用教材明显不当。

8. 强制学生购买自编教材,或强行推销未经批准选用的教材,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9. 教学活动中,非不可避免原因,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岗位超过 15分钟。

10. 教师及有关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擅离岗位、违反工作规程或指导错误,造成人身伤害或仪器设备等较大财产损失。

11. 学期试卷试题出错严重,导致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12. 学期考试正式开考后发现试卷短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13. 监考人员发现或应当发现学生有作弊苗头不劝阻、不教育,致使考场秩序混乱、学生严重作弊或多人作弊。

14. 不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造成较大财产损失。

15. 遗失学生试卷、作业、实习报告、实验报告、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等重要材料致使无法评定学生课程成绩。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

1. 未履行审批程序任意调整培养方案课程的上课学期。

2. 教学活动中,非不可避免原因,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岗位3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

3. 经过批准调整教学活动的时间、地点,承办者未及时通知有关师生,或传递信息差错造成教师、学生不能到位参加教学活动,造成学生或教师空等现象或教学延误。

4. 课程教学进度误差达到2周。

5. 在课堂上接打手机刷网页等或使用与课堂教学无关的电子设备。

6. 私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未按规定办理教室借用手续占用教室,造成教室冲突。

7. 错过教材征订时间,导致开课后2周教材还未发给学生。

8. 实验课前准备不充分,造成教学进度无法完成。

9. 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无人响应故障报告达到10分钟,造成教学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影响上课正常进行。

10. 监考人员未按照规定清理考场、整顿考场秩序、宣布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不整;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上网、看报、聊天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11. 未按规定进行教学档案建设,造成重要教学档案缺失。

12. 课程考试结束未在规定时间内评定、登录和上报学生成绩。

13. 实习活动结束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实习总结与考核、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14. 错登、漏登学生成绩达到3人,且未及时补正。

15. 教学活动中,非不可避免原因,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岗位3分钟以内的为教学过失,教师出现第二次教学过失时。

16.期末考试试卷出错3处及以上(包括但不限于总分、选项、题次、内容出错等),在考试中修订未出现延误考试。

第八条  凡本章未详尽列举的其他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等,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受到影响、产生不良后果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比照本章规定,由二级学院、教务处提请校领导或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九条  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认定,经教务处复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认定,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条  教学事故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出现教学事故相应情况,发现人或知情人等有关人员应及时将主要事实如实向二级学院(部门)、教务处提交书面报告。二级学院(部门)、教务处根据发现人、知情人等有关人员的报告将责任人教学事故主要事实等情况填入《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经二级学院(部门)领导、教务处领导、教学督导处领导、主管校领导签发,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责任人,与责任人进行核实。

(二)责任人接到《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后,应在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所列举的教学事故主要事实,填写本人意见,并交给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办公室。责任人拒绝填写意见的,视为责任人放弃陈述权利。

(三)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应在《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送达责任人之日起2周内召开二级学院(部门)会议,充分听取责任人的陈述意见,根据教学事故的主要事实,对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集体讨论作出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的认定意见。

二级学院(部门)、教务处、教学督导处建议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的,由二级学院(部门)、教务处汇总有关材料报送主管校领导,由主管校领导提议,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认定后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四)教务处复核认为二级学院(部门)认定偏重或偏轻的,可以建议二级学院(部门)重新认定,或向校领导建议降低或提升认定事故等级。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分

第十一条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教学事故通知单》由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送达责任人,人事处按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二条  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的处分:

(一)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并依教学事故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三)责任人两年内不得申报职务高聘。

(四)责任人所在部门当年评比工作中适当扣分。

第十三条  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的处分:

(一)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二)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三)责任人一年内不得申报职务高聘。

(四)若同一年度出现两起或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当年评比工作中适当扣分。

第十四条 对造成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二级学院(部门)内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对造成两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应给予调整岗位,后果严重者可予以解聘。

对一年内造成两次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应给予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的情节、后果轻微,或经认定未达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的(含教学过失),由二级学院(部门)或教务处予以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处分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因教学事故造成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教学事故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申诉和裁决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学校法律事务和监察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学督导室代表、教师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校领导任主任。

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监察部门,受理教学事故的申诉工作。

第二十条  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维护责任人的正当权利,可以委托学校监察部门对责任人提出的申诉进行认真复查,与有关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当事人等核实教学事故的真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调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诉的提出、受理及处理:

(一)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或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监察部门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二)学校监察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情况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通知申诉人到会申诉,经过复查,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原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条款正确的,维持原来的事故认定或处分决定。

2.原事故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严重违反程序或适用条款错误的,裁定撤销原事故认定或处分决定,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研究决定,或查清事实后直接作出复查决定。

(四)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报校领导批准后应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监察部门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