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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教师任课资格认定条例

发布日期:2016-03-15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院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和精神,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继承和发扬本院教学优良传统,改进教学方法,保证课堂教学效果,使我院教师任课资格认定工作能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院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和精神,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继承和发扬本院教学优良传统,改进教学方法,保证课堂教学效果,使我院教师任课资格认定工作能规范和有序地开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任课教师原则上必须具有高等学院教师资格证。我院教师初次在教学岗位上从事教学工作、由内其他岗位转到教学岗位或非专任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及由外单位调入本院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取得我院教师任课资格,方能承担本院课程的授课任务。

第二条 系(部)的教师及非专任教师在任课前必须通过由系(部)组织的试讲,院内其他非专任教师任课前由教务处组织试讲。试讲应包括指定内容和自选内容两部分。自选内容应是该课程的绪论、重点或难点部分;指定内容由听课教师组根据课程内容提出。试讲时间为1学时。听课教师对试讲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对该教师的任课资格提出认定意见。

第三条 申请任课的教师及非专任教师均需填写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教师任课资格认定申请表,由系(部)根据听课教师认定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教务处备案;院内其他非专任教师的任课资格认定由教务处负责。

第四条 新开课教师在任课前原则上应完成一轮该课程的助教工作。新开课教师必须了解该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等文件,指定的正式出版教材和相关参考书为依据备课,并且完成一个学期(至少2/3以上)的讲稿或教案的撰写工作,准备好必要的实验及上机操作制订出执行的教学进度表。新开课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应注意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改进教学效果。

第五条 各系(部)每学期把通过试讲的新开课教师名单报教务处和人事处,教务处每学将新获得任课资格的教师名单提交给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小组,以便跟踪检查其教学效果。

第六条 以上条例适用于课程教学。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