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福建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列入省科技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立项管理、实施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管理等环节。
第五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科技计划类别进行分类管理,省科技厅负责综合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按各自职责进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所有省科技计划项目应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要求,纳入到“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网上公开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 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
第七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应当按照征集指南建议、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推荐与受理等工作程序进行。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广泛吸纳各方意见,体现创新驱动战略,反映产业技术需求,按不同科技计划项目类型,在征集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工作基础上,编制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内容可根据需要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提高指南的科学性。
第九条 指南应包括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要求及申报时限等内容。项目指南应关注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等方向与领域,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逐步实行省级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按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并确保申报指南从发布日到项目受理截止日期不少于70天。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对具有明确任务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科技项目,可采取定向申报。采取定向申报的项目,应明确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和申报单位等要求,择时对外发布申报指南并确定项目申报时限。对于企业牵头的项目,指南应对企业资质等情况提出明确要求,鼓励企业共同投入并组织实施。鼓励支持军民融合技术研发,加快推动军民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第十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项目推荐单位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并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推荐单位包括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职能部门,以下相同)、中央驻闽科研单位、省直部门、本科高校等。推荐单位即为立项后的项目实施管理单位。
县级单位申报的项目经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再汇总统一推荐。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由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推荐。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省属企业也可由其省直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大学以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以系或二级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
(三)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发能力。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
(六)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项目负责人为院士的,项目申报、结束时年龄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由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项目结束时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十三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推行 “材料一次报送” 和电子文档管理,精简申报要求、报表及流程等,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组成员应注册、登录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填报提交项目申请材料。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在线审查、推荐。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包括项目形式审查、评审、审核审批、签订任务书等。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项目评审。
评审可包括技术评审、管理评审、预算评审等,根据项目特点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开展,同一轮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式,避免评审结果出现歧义。项目评审应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综合考虑申报单位、负责人和团队的实际能力、研发需求和项目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项目技术评审可采取会议、网络或视频等形式。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通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或留档,逐步实现评审结果反馈,立项信息公开,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对项目研究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一般采取合并评审。允许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在评审前提出回避单位及个人。
项目评审以同行专家为主,并视需求邀请省内外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参与评审。推动建设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省科技专家库。评审专家必须是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的专家,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熟悉相关技术的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在条件允许时还应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需会议评审的,应在会议前及时组织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确保专家充分了解申报项目情况;需汇报答辩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亲自汇报答辩,除财务人员外,不在项目申报团队内的人员不得参与答辩。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项目管理评审,可在评审前采取会议汇报、现场调研等方式了解项目具体情况。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综合评审结果提出立项意见,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和资助经费。
对技术评审或管理评审分数不及格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管理单位依据项目申请书、评审意见和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商议签订项目任务书(文本格式由省科技厅制订),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签约各方商议审核后,一般应在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的5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任务书签订手续。奖励性后补助和事后立项后补助项目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个别项目确实需要延长实施时间的,承担单位可在任务书商议过程中提出,由省科技厅予以确认,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项目实施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按照相应职责开展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单位。
(二)开展项目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
(三)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服务和监督,组织开展必要的检查或抽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四)实施过程管理中发现违规行为应责成整改或中止、撤销项目。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
(二)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所主管的单位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或向省科技厅提出中止、撤销项目的建议意见。
(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和档案整理工作。
(四)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条件,激发科技人员创造力。
(二)支持项目负责人带领项目组按时完成有关研究开发任务,填报相关统计调查表,做好科研档案管理工作。
(三)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和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考评。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成员主要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牵头人和责任人,要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项目组成员要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和内容不变、不降低任务书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技术路线,无需报备。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项目实施期间出现的重大变更和影响项目执行的重大问题等,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单位,由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报省科技厅审核。其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需对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合作单位、研究人员等变更时,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到期前提出任务变更申请,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提出审查意见,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变更任务书。
第二十六条 健全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避免重复多头检查,除科技重大专项与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外,省科技计划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评估)。推行科技重大专项中期绩效评估,针对专项实施过程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对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第五章 验收结题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工作由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组织进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题方式包括项目验收、项目中止和项目撤销等三类。
正常实施的项目申请验收结题。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采取项目中止或项目撤销的方式结题。
奖励性后补助和事后立项后补助项目不需开展验收,省科技厅对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项目在资助经费下达后一定期限内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成效评价,重点评估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项目验收具体要求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已开始实施且项目经费已使用,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市场重大变化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中止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批准项目中止,项目余下经费回收。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或无法联系的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主动作为,由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及时核实并提出申请,报送省科技厅批准。
第三十一条 项目计划已下达但项目经费尚未使用,由于立题不当、技术骨干变动、承担单位不能按时签订任务书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批准项目撤销,项目经费回收。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或无法联系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主动作为的,由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及时核实并提出项目撤销申请,报送省科技厅批准。
第三十二条 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任务而无法提交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提前三个月提出项目延期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审核后,在任务书到期前报送省科技厅批准项目延期。项目实施期只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三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或任务书到期二年后仍无法结题的,省科技厅可以对项目予以强制中止或强制撤销。
第三十四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任务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任务书未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项目成果的真实性审查。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积极开展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省科技厅在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中建立科技报告制度,项目验收后科技报告纳入福建科技报告服务系统,根据分级分类原则向社会公开,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
第六章 诚信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厅按照权力运行网上公开的要求,将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固化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实现全过程网上公开运行,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纪检监察机关等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立覆盖项目管理全过程的资信管理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与科技活动的行为信用进行实时记录,可对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诚信资历审核、项目查重等,确保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
第三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承诺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保证所提供申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共同签署承诺意见,保证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按要求做好验收结题工作,并保证提供的项目信息真实性,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经费等。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教育,建立完善学术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逐步建立科研领域守信激励机制。
第四十条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申报或评审资格、终止项目执行、追回项目经费、列入“黑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其中:
(一)对存在到期未结题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取消其项目结题前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二)对任务书到期二年后仍无法结题,项目承担单位不予说明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省科技厅对项目予以强制中止或强制撤销。
(三)对强制中止和强制撤销的项目,根据严重失信行为责任,将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列入“黑名单”予以处理,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三年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申报或参与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必须遵循保密和回避原则,妥善保管申报材料,严禁外传非公开的项目和评审信息;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或暗示项目评审倾向性意见,在涉及近亲属申报的项目时应主动回避,不得伪造专家评审意见,不得擅自透露专家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评审任务。
(二)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评审材料,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不得复制与评审有关的材料,不得擅自传播、扩散有关评审内部情况。
(三)与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在评审期间,未经许可,评审专家个人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严禁收取评审对象的报酬。
第四十三条 以下人员不得选作评审专家:
(一)与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二)评审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三)资信管理记录不良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在项目评审过程,评审专家若存在违规行为,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个人不良资信、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违规事实等方式处理;若存在违法行为,评审专家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费管理按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结合工作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科计〔2015〕5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