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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

发布日期:2019-12-15    浏览次数: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内容广泛,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核心原则),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政权的组织、国家权力的运行),更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权威和最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对普通法律及其适用的正当性(合宪性)进行规范 – 法上之法;是政府行为的尺规(宪法监督与解释制度)。




    

       通过本次讲座的学习让我觉得学习宪法是多么的重要,学习宪法可以更好的约束自己,了解宪法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宪法的学习与运用可以让生活得到一种提升,如果人人守法、懂法就会离和谐社会更近一步。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而宪法的源起则是“民众而生吏,吏众而生官,官众而生王,王不一而生宪,民议事而国立宪也”这话形成一个权力传递和分配链条根本地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英国 - 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不成文);美国 -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918年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 -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而我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内容上有“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组成。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经过了106年的发展推演磨合在2018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发表公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一决策。

       无论在哪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无论在哪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


(1) 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 人民主权

(2)保障公民权利 – 基本人权

(3)民主集中制 – 议行合一、相互分工制约

(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法治(人民立法、依法治国)




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是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

二是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

三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

四是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


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国家的根本制度

2.有利于健全法制

3.有利于真正发挥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作用:


1.权力作用

(1)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力

(2)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

2.法制作用

(1)为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

(2)为法制的完善奠定基础

3.政体作用

(1)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2)改革国家政治体制

4.经济作用

(1)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

(2)促进经济的发展

5.必备条件

(1)宪法的充分实施

(2)法制的健全和完备




       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成文宪法一般规定了特别的起草和修改程序。为了起草或修改宪法,有的国家成立了专门机构,如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宪会议、立宪会议等。由于修改程序的不同,成文宪法又可分为刚性宪法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指宪法须经过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的程序才能加以修改。绝大多数国家成文宪法的修改程序都比修改普通法律复杂。




      但成文宪法也有的不是刚性宪法,如意大利1861年统一后,以1848年制定的《撒丁王国宪法》作为意大利王国宪法,这部成文宪法没有规定特别的修改程序,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凡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的宪法,称柔性宪法。不成文宪法无所谓修改程序,属于柔性宪法。

       宪法的特别规定为了保持宪法的权威性,避免造成适用上的困难,有时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含义、内容和界限进行具体的明确的解释。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对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归属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的归属,根据各国宪法规定,大致有以下3种体制:①立法机构解释制。有的国家由议会,有的国家由最高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和监督权。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②司法机构解释制。这一体制始于美国。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最高法院的这种权力在宪法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采取司法机构解释制。③特设机构解释制。由专门设立的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或宪法法庭之类机构行使这一职权。

       凡有权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构,一般都有权对法律、法令、法规以及行政行为等是否违宪作出裁决。这种制度通称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