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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关于做好2018年生源地助学贷 款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24    浏览次数: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关于做好2018年生源地助学贷款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系(部):

根据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闽教助中心〔20181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流程

为提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效率,确保学生更方便、快捷获得贷款。经研究,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流程从20185月起调整为“贷款资格认定”和“贷款合同签订”两个阶段进行。

(一)“贷款资格认定”阶段(即原来的“预申请”阶段)

将原有的“预申请”阶段调整为“贷款资格认定”阶段。“贷款资格认定”时间为上年9月至当年4月。2018年五年专转轨学生和在校首贷大专生“贷款资格认定”时间延长至2018630日。学生需登录贷款资格认定系统(http://xszz.fjedu.gov.cn)在线提交申请,各系(部)要负责审核认定学生提交的贷款资格,即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和学生个人基本信息等,确保相关信息(特别是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真实、完整、正确。系(部)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负责指导学生登录系统完成审核工作,如发现学生数据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系统内退回,要求学生重新修改提交。贷款资格认定信息与学生实际信息不一致的,资格认定结论视为无效,学生需要根据补申请办法(详见本通知)重新进行助学贷款申请。贷款资格认定审核的过程性档案资料由系(部)收集完整后,交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各系(部)在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工作时要坚持“以生为本”的原则,不给学生和家长添麻烦。对于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等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对象,应当要求其全部提交贷款资格认定申请并由所在系(部)直接给予确认其贷款资格,无需再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其他学生根据学生户籍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中任意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根据学生日常在校学习生活及家访等考察情况等综合给予认定。

(二)“贷款合同签订”阶段

 通过“贷款资格认定”阶段审核的 “准贷款学生”,在该阶段不需要再提供贫困认定证明,只需提交提供学生证即可直接进入“贷款合同签订”阶段。学生在“贷款资格认定”阶段选择的经办银行原则上不建议变更,若学生在“贷款合同签订”阶段确需变更经办银行的,应主动告知最终申贷银行。不允许学生在不同银行重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商业助学贷款除外),若发现学生重复贷款的,将视其情况取消贷款资格。

1.国家开发银行:通过“贷款资格认定”阶段审核的学生,只需携带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随同共同借款人到县级资助中心进行贷款合同面签。

2.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已通过“贷款资格认定”阶段审核的学生,可携带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和高校确认函(入学报到后提供),就近到各级农商银行或农信社网点签署纸质合同(未满十八周岁的借款学生需由共同借款人陪同)。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18年起“贷款合同签订”流程已完全实现网络化,并实行电子合同制度。已通过“贷款资格认定”阶段审核的学生,可直接通过手机下载“华安助学”APP或微信小程序,拍照上传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户口本和高校确认函(入学报到后提供),即可在线签订定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等同效力。

(三)补申请办法

对未进行“贷款资格认定”或“贷款资格认定”信息与实际信息不一致的学生,需要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携带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在校大学生提供学生证)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材料(高中/中职毕业学校或就读高校出具的困难认定证明、学生户籍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中任意单位出具的证明)等,于71日至1015日至生源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按原有程序进行办理。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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