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及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奖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教直[2010]24号)精神,落实《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0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中央政府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我院三年级的全日制专科在校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群众基础良好;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日常行为考核无不及格;
5、按时上下课,无旷课现象,一学年事假(病假)节数不超过10节;
6、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无不及格科目,综合测评排名在本专业前三名以内,且申请人的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7、励志奖学金参评者应优先考虑家庭条件,贫困生优先考虑(励志奖学金参评者必须为在上学年贫困生数据库)。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奖学金获奖人数由上级部门划拨的名额指标确定。
第六条 学院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学院领导、学生处负责人及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按照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情况,校纪校规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公开评审。
第七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1、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首先向学院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 学院审核申请人资格,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公示五天后,报学生处审核。
3、 学生处将经过学院公示的名单按照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拨的名额进行国家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条 如发现在国家奖学金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获奖后有反校规校纪等行为者,取消获奖资格。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
2012-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