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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3-11-0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福建省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纪行为是指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学校坚持重在思想教育、积极疏导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且表现良好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良好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如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可酌情处理。

违纪学生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二)举报他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者;

(三)有其他立功表现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以其主要错误为处分依据外应加重处分:

(一)曾受过纪律处分或同时违反两种或两种以上校纪校规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三)违纪调查处理过程中隐瞒事实,或作伪证,或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者;

(四)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者;

(五)违纪群体为首者;

(六)勾结校内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者;

(七)持械打架、斗殴者;

(八)对违纪行为认识不足且态度蛮横者;

(九)有其他严重情节者。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经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或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者,或宣告缓期执行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取保候审且免于刑事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刑事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教育设备,除按有关规定处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偷窃、骗取公私财物,参照本条例第九条给予相应处分;

(三)偷窃未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冒领他人财物或将他人遗忘物品占为己有者,参照本条例第九条视数额、手段、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撕页,或偷用他人证件借书、偷书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奖助学金者,一经发现,除退回所获钱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其他侵犯公私财物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内或其它建筑内故意向窗外乱扔物品危及他人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携带、私藏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学校公共区域抽烟的,经教育不改者,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酗酒、饮酒致醉、酒后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醉酒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他参与人员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未经允许私自到学校建筑工地等危险区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翻越学院围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高空攀爬学校建筑栏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攀爬围栏或阳台进入教室或宿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私自下海游泳、捕鱼,未经允许私自到学校游泳池游泳、在水上训练中心、湖泊嬉闹或进行其它水上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其他妨害校内公共安全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故意扰乱校园治安秩序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且不听管理人员管理、态度蛮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十二)私藏管制刀具者,经教育不改,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者,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性物品进入校园或在校园内存放上述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或扔掷燃烧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三)挪用、破坏消防器材、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挪用、破坏消防器材、设施而延误灭火或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因过失引起火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故意纵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有关机关处理;

(五)违反实验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私接电源或者在室内或楼道为电动代步车(电动单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的蓄电池充电,或者违规存放上述车辆的蓄电池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章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电热毯等),使用明火(如熄灯后点燃蜡烛等)或存放煤油炉、酒精炉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焚烧废弃物等,一经发现,除没收违章使用或存放的器具、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挑起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严重者,或参与打架未伤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蓄意报复,泄私愤,挑起斗殴事件,或动手打人,致伤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件发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殴打事件中乘机出冷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告以上处分;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坏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邮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写恐吓信、打恐吓电话,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侮辱教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殴打教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九)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卖淫、嫖娼,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引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宗教宣传不听劝阻者;

(三)私自成立各种非法组织者;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者;

(五)违反学校学生证件使用管理规定,或私自涂改、伪造学生证、图书证、考试证及其他证件者;

(六)伪造教师签名,涂改伪造成绩单及各种证书、证明者;

(七)上课期间接打玩手机、玩游戏机、看听非教学内容的语音视频等且不服从管教者;

(八)从事传销活动,或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者;

(九)利用网络和手机短信散布煽动性、行动性信息,策划组织破坏活动者;

(十)其他妨害校园管理秩序行为者;

(十二)未经批准进异性宿舍者。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集体宿舍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还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擅自留宿他人、擅自调换学生宿舍或床位、转让或出租床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在外租房住宿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返校,或未经辅导员允许在门禁时间进出校门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楼内高声喧哗、起哄吵闹或做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且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起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乱拉电线、乱拉灯头,或从宿舍走廊照明电路上私自接线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宿舍内发生违纪行为,宿舍成员不加制止或知情不报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无故晚出晚归者应及时跟进教育,并视不同情况给予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无故晚出晚归达1至5次,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无故晚出晚归达6至10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累计无故晚出晚归达11次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夜不归宿、查寝时找人代寝、帮人代寝,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学生宿舍内养宠物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私自进入异性公寓宿舍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在学生公寓宿舍内发现违规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或大功率者,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不按规定使用门禁、不刷、代刷门禁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校园内公共场合男女同学交往不当,违反公序良俗,有损校园文明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乱扔垃圾,影响教室、宿舍楼内外及其它校园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 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军训、锻炼、晚点名、政治活动和参加会议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凡无故缺席、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未获批准续假者、擅自离校者均以旷课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数达到:

1.10~1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20~2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3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40~4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0 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具有其他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行为,不服从任课教师或管理人员教育和管理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上课或找人代替自己上课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三)未请假离校,超过2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请假无故逾期不返校,不办理续假手续,超过2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考查作弊者的处理按照《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在校内参与搓麻将者,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赌博工具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方便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五)赌博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或者学校关于网络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虚构或者捏造事实损害国家机关信誉或学校声誉的。

(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赌博、诈骗、教唆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或将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窃取、删除、修改或增加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的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学校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的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利用网络、自媒体等平台组织为违法违纪行为提供帮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参与网络裸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胁迫他人裸聊,或者组织裸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参加本学年奖、助学金及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若已评未发的、一律停发;违纪学生毕业时尚有处分未撤销的,学校可以暂缓其毕业证书的发放。

第四章 处分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二条 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撰写书面检讨书、辅导员提交签报、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会签(限考试考查违规)、学生工作与发展部批准,下发处分红头文件;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辅导员提交签报、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和教务处会签,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出具书面处分决定书,同时在学校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告。书面处分决定由辅导员送被处分学生本人,被处分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字即为送达;处分决定自网络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亦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分决定将如实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违纪学生本人档案中。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分为累计式递增,在处分期内,同一处分类型只可下达一次。

第五章 处分的撤销

第二十七条 可撤销处分的范围: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申请撤销处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纪律处分已满一年(留校察看的按留校察看时间);

(二)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三)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

(四)受处分后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操行成绩良好以上。

有突出表现者,经学校研究同意可提前撤销处分。

第三十条 受纪律处分且无悔改表现者不予以撤销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纪学生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交书面申请,经班级讨论、辅导员同意后领取《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违纪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一式两份,违纪学生需将填写后的申请表连同处分期内每一季度思想内个人思想汇报(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汇报材料)、原处分红头文件、所获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或其他能证明本人有突出表现的材料一起提交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复核(限考试考查违规者),最后提交学生工作与发展部研究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在每年5月第一周内及10月第一周内集中受理撤销处分申请,并于5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做出是否撤销处分的决定。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到的其他违纪行为报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后,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除特殊说明外,均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超过”、“不足”,除特殊说明外,均指不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

第三十四条 凡本办法尚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确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的性质、情节、后果和所造成的影响,按相关的规章制度处理或比照本办法中最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凡是法律对于学生处分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由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工作与发展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