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正文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11-0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有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管理规范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规范,遵守《高等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好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与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及其他改革等提出建议;

(五)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管理及监督;

(六)在思想品德,学生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对学校给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凡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录取通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是由以外,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康复治疗,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疗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去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办理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超过二周注册有无正当理由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册以缴纳学费收据及学生证相应学期注册栏内是否有注册章为准其他凭证一律效。

第二节 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基本学制为三年(五年高职为五年)。学生因休学和留级原因,经学校同意,可以延长学年限,最长年限为六年(五年高职为八年)

第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规定学籍,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十三条 修满年仍未满规定学业者,不得继续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或者肆业处理。

第十四条 对延长年限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按学校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节 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录入计算机,并归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一)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核的课程按教学大纲要求执行。考试形式以闭卷、开卷、技能考核、口试等形式进行。

(二)考核范围: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习、实验、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

(三)期末考试应按照校历规定的日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九十分钟。考试由教务处组织命题、统一安排,流水阅卷、考试命题采取教考分离。考试前两周由教务处公布考试计划。

(四)考查课主要根据学生阶段测验、技能考核、平时出勤,完成实验、作业等综合评定。考查课的成绩评定应在本课程内完成。

(五)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及载入学籍卡片。学籍卡片一式三份,一份上交学校档室,一份由院系保管,一份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

(六)均按五级制计分,五级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优秀≥90,80≤良好<90,70≤中等<80,60≤及格<70,不及格<60);

(七)非教学做一体化的课程按期末考试占70%,平时成绩占30%评定;

(八)学生毕业考核有理论性综合考核成绩(占30%)毕业前综合技能考核成绩(占40%)和毕业论文成绩(占30%)组成;

(九)英语课成绩与参加统考成绩挂钩,按统考成绩占60%,平时占40%评定;

(十)学期考核课程不及格者一律重修,重修按《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考试管理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考试要求及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升级与降级

(十一)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专业课程。经考核成统及格,准予升级;

(十二)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十三)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十四)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等,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应当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课程按零分计算、凡考试作弊违纪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先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及处理方法》的成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许转专业、转学

(一)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三)转专业涉及到不同录取批次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或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六)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转入其他专业的。

(七)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因患有疾病或者确有特首因难,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可以申请转学。

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拟转入学校书面通知本校后,本校根据福建省教育部门同意后办理,跨省转学,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

申请转入本校学习者,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转学生应在转入学期前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提前批次录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一般不予转学。

(四)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 正在休学的或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应予退学的或无学籍的。

(六) 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四年,逾期将不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在校期间只许休学一次,期限为一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到教务处学籍科及学生处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同意。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两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违纪处分条例(试行)》进行复议。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层次规定的时间内(统招三年制为三年,五年一贯制为五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同上),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给其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领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迎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认真执行学生行为准则。自觉维护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食堂,体育馆,运动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影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危害校园秩序和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由学校按照有关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奖学金

第五十四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办法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生毕业时,曾两次获得学校二等以上奖学金,按本班两年平均学分成绩排名前5%。

毕业实习综合测评成绩优秀的毕业生,经审定,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按《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奖学金条例》规定,对学生成绩优异或在某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发给奖学金,并确定指导教师,因材施教促其成长。

奖励分为校、系两级。系级奖励由系批准;校级奖励由系审核并推荐,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奖励可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发给奖励、证书、奖章,奖品和授予必要的荣誉称号。

第六章 其他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与发展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从2023年9月1号开始执行,此前制定的与此内容不符的以此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