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元:教育法规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一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二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五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第五十九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方式。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五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第八条 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第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用技术培训。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承担教育教学指导、教育质量评价、教师培训等职业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并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二十八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授课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毕业生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发挥其参与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发展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
职业学校在办学中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二)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
(三)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四)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五)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培养培训,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职业教育教师;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国家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基本标准,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其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第四十九条 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第五十一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对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并向艰苦、特殊行业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和资助标准。国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使用。
第五十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五十四条 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
第五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技术研究、教材和教学资源开发,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国家逐步建立反映职业教育特点和功能的信息统计和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和保障体系,组织、引导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宣传推广、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
第六十二条 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第六十六条 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六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使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是为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按照《教师法》的规定,保障教师培训的权利。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
第四条 高等学校教师思想政治素质的培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使教师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做到敬业奉公,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高等学校教师业务素质的培训要以提高教师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为主,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提高应用计算机、外语和现代化教育技术等技能的能力。
第五条 培训对象要以青年教师为主,使大部分青年教师更好地履行现岗位职务职责,并创造条件,及时选拔、重点培养在实际教学、科研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青年教师,使之成为学术骨干和新的学术带头人。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统筹安排重点高校接受培训教师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的规划、管理和经费投入等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所在地区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的教师培训工作。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校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培训规划,保障经费投入;
(二)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理顺关系;
(三)定期检查、督促教师培训规划和学年度计划的落实;
(四)不断完善各种培训途径和形式,总结推广经验;
(五)加强师资培训机构建设,完善师资培训机构的管理体制;
(六)定期对教师培训工作作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条 高等学校直接负责本校教师培训规划的制定,并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教师的不同情况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切实做好教师培训规划,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二)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合理引入竞争机制,调动和提高教师培训的积极性;
(三)关心外出培训教师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积极配合接受单位做好工作;
(四)明确校、系、教研室的责任,并纳入对其工作实绩的考核。
第十条 受主管部门委托接受培训教师的重点高校,应为其他院校培训教师,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高等学校教师的培训要给予优先和优惠。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有关培训教师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二)关心培训教师在培训期间的思想、学习和生活,配合原学校做好工作;
(三)加强学校各部门,尤其是教学和后勤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为参加培训教师的学习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高校师资培训机构,主要开展有关的师资培训、研究咨询、信息服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培训的主要形式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应根据教师职务的不同,确定培训形式和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助教培训以进行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岗前培训。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教师职业要求等内容;
(二)教学实践。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助教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加强教学实践环节的培养提高,熟悉教学过程及其各个教学环节;
(三)助教进修班。本科毕业的青年教师,必须通过助教进修班,学习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
(四)凡新补充的具有学士学位的青年教师,符合条件者可按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或以在职攻读研究生等形式取得硕士学位;
(五)社会实践。未经过社会实际工作锻炼,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必须参加为期半年以上的社会实践;
(六)根据不同学校的类型和特点,对教师计算机、外语等基本技能的培训,由主管部门或学校提出要求并做出安排。
第十四条 讲师培训以增加、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以提高教学水平为内容的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研讨班和单科培训,或选派出国培训;
(二)任讲师三年以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参加以科研课题为内容的国内访问学者培训;
(三)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按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对连续担任讲师工作五年以上,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必须安排至少三个月的脱产培训。
第十六条 副教授培训主要是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根据需要,可参加以课程和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为内容的短期研讨班、讲习班;
(二)根据需要结合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可作为国内访问学者参加培训,或参加以学科前沿领域为内容的高级研讨班;
(三)根据需要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校际间学术交流,或选派出国培训。
第十七条 对连续担任副教授工作五年,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根据不同情况,必须安排至少半年的脱产培训或学术假。
第十八条 教授主要通过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工作来提高学术水平。其培训形式是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讲学、著书立说等活动为主的学术假。
第十九条 连续担任教授工作五年,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必须给予至少半年的学术休假时间,并提供必要的保证条件。
第二十条 各高等学校要结合导师制等培养方式,充分发挥老教师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第四章 培训的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师培训超过三个月以上,应按有关规定及培训层次、形式的要求进行考核及鉴定,并记入业务档案,作为职务任职资格、奖惩等方面的依据。外出培训教师的考核主要由接受学校负责。
举办助教进修班必须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准。参加助教进修班,学完硕士学位主要课程内容并考试合格,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未完成此项培训的教师,不得申请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社会实践主要结合专业进行,面向社会、基层和生产第一线,一般应集中安排,特殊情况者可分阶段累积完成。本科毕业的青年教师,必须在晋升讲师职务之前完成;研究生毕业的教师,应在晋升副教授之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教研室、系和学校一般不得取消。教师应当服从教研室、系和学校安排的培训计划及培训形式,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教师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得调整或增加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有需要的,须经所在学校系以上领导批准。接受培训教师的学校根据参加培训教师提出的申请和可能的条件,在教师原学校批准的前提下,予以安排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教师参加半年以上培训后,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未履行完学校合同即调离、辞聘或辞职的,学校可根据不同情况收回培训费。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加培训的教师获得优异成绩、取得重要成果、发明或对接受培训教师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所在学校或接受培训学校要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教师所在学校和接受培训教师院校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尚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应中止培训、不发给结业证书,情节严重的可以解聘;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培训的,应当解聘;
(三)培训成绩不合格的,不发给结业证书,并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培训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关规定,影响恶劣的,应当给予必要的处分或予以解聘。
第五章 培训的保障与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接受培训教师应纳入接受学校的培养规模,按接受培训半年以上教师的不同职务进行折算,初、中、高级职务分别按1.5、2.5、3折合本科生,计入学校招生规模,作为计算人员编制、核定教学工作量和办学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在制定学校编制方案时,要考虑到教师培训提高的需要。根据不同学校的情况,应留出一定比例的“轮空”编制数,以保证教师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各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中,按不同层次和规模学校的情况,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师培训。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教师培训的费用必须予以保证。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培训的教师,学习及差旅费用应由学校支付。
第三十条 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的教师在本校或外出参加培训期间,要根据不同情况,对其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实行减免,并纳入考核指标体系。指导教师培训的导师,其工作应折算计入教学工作量并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培训的教师,在培训期间已符合条件的,其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不应受到影响。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在校内或校外培训的教师,其工资、津贴、福利、住房分配等待遇,各高等学校应有明确规定,原则上应不受到影响。
第三十三条 外出参加培训的教师,要根据各地不同物价水平和教师的实际困难,由学校给予一定生活补贴。接受培训教师院校对培训期间参加导师科研课题研究等实际工作的教师,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第三十四条 外出参加培训半年以上的教师,接受学校按计划同意录取的,必须为住宿、图收借阅、资料查询、文献检索提供保证,并在计算机及有关仪器设备使用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一般不低于研究生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接受培训教师费用收取办法及标准,按现行财务收费规定办理。所需费用应一次性收齐,不得中途追加或变相收费。
第三十六条 符合第二十九至三十四条规定,而未予以落实的,教师本人可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学校和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答复,情况属实的,必须予以解决。
不能履行前四章涉及的有关义务和违反前四章有关规定的,不应享受上述相应待遇。出国培训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
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
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
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
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
教社政〔2005〕2号
一、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辅导员、班主任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维护高校稳定的重要组织保证和长效机制,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特殊重要性和紧迫性。
多年来,各地各高等学校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总体上看,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需要,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要像重视业务学术骨干一样重视辅导员、班主任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使他们干事有平台、发展有空间,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出贡献。
二、认真做好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选聘配备工作
做好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配备工作,是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基础。高等学校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配备足够数量的辅导员和班主任。专职辅导员总体上按1:200的比例配备,保证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都有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同时,每个班级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线,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负有指导学生、关心学生的职责,要按照党委的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在重大政治问题上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高校稳定。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工作,必须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把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的人员选聘到辅导员、班主任队伍中来。专职辅导员原则上要从党员教师和党政干部中选聘。专职辅导员应关心热爱学生,善于做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本校免试推荐的硕士生、博士生中择优选聘专职辅导员,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一段时间后,再攻读研究生学位。班主任应从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中选聘,原则上应具备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在保证数量的基础上,不断优化结构,提高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能力和水平。高等学校广大教师特别是党员教师要把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作为教书育人应尽的责任,积极主动承担这一光荣任务。
三、大力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培养培训工作
加强辅导员、班主任的培养工作,是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关键。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制定辅导员、班主任培训规划,建立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坚持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要重点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策,学习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要适时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选拔优秀辅导员定向攻读学位。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高校辅导员示范培训,各地教育部门也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辅导员、班主任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辅导员、班主任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创造条件,积极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参加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使他们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长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才干。要制定并落实辅导员、班主任参加实践锻炼的具体办法。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参加挂职锻炼和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切实为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和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制定促进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和发展的政策,是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保障。要切实解决好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问题,根据辅导员岗位职责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职数的适当比例评聘专职辅导员的教师职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成立专门的评审组织,评审中要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特点,注重考核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绩,特别是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兼职班主任在晋升专业职务时,要充分考虑其担任班主任的工作经历和业绩。专任教师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时,原则上要有担任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
要统筹规划专职辅导员的发展。鼓励和支持一批骨干攻读相关学位和业务进修,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向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要把专职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输送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高校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要重视专职辅导员的经历。根据本人的条件和志向,也可向教学、科研工作岗位输送。
要创造条件为辅导员、班主任获取工作信息和资料提供方便。通过多种渠道,帮助辅导员、班主任了解国际国内形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各地和高等学校有关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向他们通报学校改革发展的情况。
要完善辅导员、班主任评优奖励制度。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将优秀辅导员、班主任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要树立一批辅导员、班主任先进典型,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充分肯定辅导员、班主任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贡献。
要加强对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管理。制定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要完善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制度,定期对辅导员、班主任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对工作不称职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应调离工作岗位。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不得从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要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创造必要条件。高等学校要根据实际,将辅导员、班主任的岗位津贴等纳入学校内部分配体系统筹考虑,确保辅导员、班主任的实际收入与本校专任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相当。专职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和国内外业务进修,应纳入学校教师培训计划,享受学校有关鼓励政策。要创造条件鼓励并支持辅导员、班主任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探索和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路和办法。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和细则。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第43号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已于2017年8月31日经教育部2017年第32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公布,自2017年10月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
2017年9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高等学校应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
高等学校可以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七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高等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九条 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高等学校要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专门办法和激励保障机制,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应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可以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一般应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办法,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辅导员培训应当纳入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
建立国家、省级和高等学校三级辅导员培训体系。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开展国家级示范培训。省级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内现有高等学校辅导员规模数量设立辅导员培训专项经费,建立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承担所在区域内高等学校辅导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高等学校负责对本校辅导员的系统培训,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第十五条 省级教育部门、高等学校要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高等学校要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要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应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管理。
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要与院(系)党委(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院(系)党委(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要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评价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应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院(系)党委(党总支)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十九条 教育部在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中对高校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辅导员单独表彰体系并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其他类型高等学校的辅导员队伍建设或思想政治工作其他队伍建设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职高专院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教社政〔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现就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辅导员、班主任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维护高校稳定的重要组织保证和长效机制,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特殊重要性和紧迫性。
多年来,各地各高等学校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总体上看,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需要,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要像重视业务学术骨干一样重视辅导员、班主任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使他们干事有平台、发展有空间,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出贡献。
二、认真做好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选聘配备工作
做好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配备工作,是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基础。高等学校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配备足够数量的辅导员和班主任。专职辅导员总体上按1:200的比例配备,保证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都有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同时,每个班级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线,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负有指导学生、关心学生的职责,要按照党委的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在重大政治问题上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高校稳定。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工作,必须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把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的人员选聘到辅导员、班主任队伍中来。专职辅导员原则上要从党员教师和党政干部中选聘。专职辅导员应关心热爱学生,善于做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本校免试推荐的硕士生、博士生中择优选聘专职辅导员,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一段时间后,再攻读研究生学位。班主任应从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中选聘,原则上应具备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在保证数量的基础上,不断优化结构,提高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能力和水平。高等学校广大教师特别是党员教师要把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作为教书育人应尽的责任,积极主动承担这一光荣任务。
三、大力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培养培训工作
加强辅导员、班主任的培养工作,是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关键。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制定辅导员、班主任培训规划,建立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坚持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要重点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策,学习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要适时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选拔优秀辅导员定向攻读学位。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高校辅导员示范培训,各地教育部门也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辅导员、班主任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辅导员、班主任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创造条件,积极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参加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使他们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长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才干。要制定并落实辅导员、班主任参加实践锻炼的具体办法。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参加挂职锻炼和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切实为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和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制定促进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和发展的政策,是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保障。要切实解决好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问题,根据辅导员岗位职责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职数的适当比例评聘专职辅导员的教师职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成立专门的评审组织,评审中要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特点,注重考核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绩,特别是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兼职班主任在晋升专业职务时,要充分考虑其担任班主任的工作经历和业绩。专任教师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时,原则上要有担任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
要统筹规划专职辅导员的发展。鼓励和支持一批骨干攻读相关学位和业务进修,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向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要把专职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输送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高校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要重视专职辅导员的经历。根据本人的条件和志向,也可向教学、科研工作岗位输送。
要创造条件为辅导员、班主任获取工作信息和资料提供方便。通过多种渠道,帮助辅导员、班主任了解国际国内形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各地和高等学校有关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向他们通报学校改革发展的情况。
要完善辅导员、班主任评优奖励制度。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将优秀辅导员、班主任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要树立一批辅导员、班主任先进典型,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充分肯定辅导员、班主任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贡献。
要加强对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管理。制定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要完善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制度,定期对辅导员、班主任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对工作不称职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应调离工作岗位。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不得从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要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创造必要条件。高等学校要根据实际,将辅导员、班主任的岗位津贴等纳入学校内部分配体系统筹考虑,确保辅导员、班主任的实际收入与本校专任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相当。专职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和国内外业务进修,应纳入学校教师培训计划,享受学校有关鼓励政策。要创造条件鼓励并支持辅导员、班主任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探索和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路和办法。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和细则。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教学[199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 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指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 国家教委归吕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
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季、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
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季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生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 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
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内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一般应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入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第五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它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举办省级上述活动要报国家教务案,跨省区、跨部门的有关活动须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共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应安排在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生。
第六章 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季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地方所属学校主要面向本地区就业。根据招生“并轨”改革的进程,有关部季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
第二十八条 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
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的需要;
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
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其他类型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九条 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为春季和暑期两次编制。就业计划按部委、地方和高校各自的职责分工经上下结合,充分协商形成;有关部委和地方审核、汇总所属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国家教委审核、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三十条 毕业生就业计划经国家教委审核下达后,各部委、地方、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章 调配、派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第三十二条 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第三十三条 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 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三十五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六条 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三十八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三十九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要在七月一日后派遣毕业生(春季毕业研究生例外)。
第四十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 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四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九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部委、地方和学校就业部门,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需求计划的;
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派遣毕业生的;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擅自拒收、截留按国家计划派遣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其义不容辞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报到后,拒不服从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系批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含招生并轨招收的学生和招生并轨前招收的国家任务生、定向生、委培生、自费生及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学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含统分生、定向生、委培生、自筹经费生)。
第五十三条 各有关部委和地方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教育部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学〔2005〕5号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监护人所在地,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宝生
2017年2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处理申诉或者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 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5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另外,根据2010年12月22日温家宝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提高企业退休员基本养老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扩大大中专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为缓解价格涨给大中专学校家庭困难学生基本带来压力国务院决定从2015年秋季学起:将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均资助标准从原来生均2000提高到3000,惠及430万名家庭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总数20%。”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可同时享受。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该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该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 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 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 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 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 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由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识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 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国家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所属高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地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于每年5月底前,对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所需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达各省份当年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所属高校。各有关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二十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高校应征入伍学生,学校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4月20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和2011年10月19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0月22日通过)
总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重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科学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这个文化,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使命,历经百年奋斗,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民的前途命运,开辟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展示了马克思主义的强大生命力,深刻影响了世界历史进程,锻造了走在时代前列的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实践,积累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胸怀天下、坚持开拓创新、坚持敢于斗争、坚持统一战线、坚持自我革命的宝贵历史经验,这是党和人民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原本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基本经济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新时代新征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第一动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要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有效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坚决反对和遏制“台独”,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坚持正确义利观,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弘扬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伟大建党精神,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六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必须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
第三,坚持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全党必须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培养和造就大批堪当时代重任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
第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第五,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六,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领导,使它们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充分发挥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历史,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第十四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
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七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八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三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对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三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本地区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三十五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二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五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按照规定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单位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单位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 党组
第四十八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机关中,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3年6月22日通过)
总则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团结全国各族青年坚定不移跟党走,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展壮大,始终站在革命斗争的前列,有着光荣的历史。在建立新中国,确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进程中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为党培养、输送了大批新生力量和工作骨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共青团根据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紧密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促进了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共青团紧扣时代主题,增强引领力、组织力、服务力,锐意改革创新,坚持从严治团,团结带领广大青年在党的领导下奋力投身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生动实践。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自成立以来,始终牢记、忠实践行坚定不移跟党走、为党和人民奋斗的初心使命,组织引导一代又一代青年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而贡献力量。百年征程,塑造了共青团坚持党的领导的立身之本、坚守理想信念的政治之魂、投身民族复兴的奋进之力、扎根广大青年的活力之源,这些宝贵经验是共青团面向未来、再立新功的重要遵循,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新时代的基本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作为政治责任,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工作主线,认真履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职责,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青年,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青年,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团结带领广大青年,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踊跃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所开展的全部工作。组织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和国情教育,民主和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增强青年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努力使青年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对团员必须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努力帮助青年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带领青年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组织青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助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实施,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树立创新是引领发展第一动力的观念,掌握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学习和适应现代管理方式,诚实劳动,勇于创新,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建功立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贯彻党管青年原则,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党做好青年群众工作。积极协助党和政府管理青年事务,协调督促青年发展规划落实,主动承担适合承担的公共职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独立活动,关心青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切实为青年服务,向党和政府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开展社会监督,同各种危害青少年的现象作斗争,保护和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高举爱国主义旗帜,不断巩固和扩大青年爱国统一战线,坚决维护和发展全国各族青年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青年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青年同胞、台湾青年同胞和海外青年侨胞的团结,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共同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坚决反对和遏制“台独”,共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坚持和平友好、独立自主、相互学习、平等合作、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坚持正确义利观,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组织的交往和友好关系,积极参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要完成新时代的基本任务,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把握政治性这一灵魂,聚焦先进性这一重要着力点,立足群众性这一根本特点,深化团的改革,全面从严治团,不断提高团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要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生动活泼、富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始终成为引领中国青年思想进步的政治学校、组织中国青年永久奋斗的先锋力量、党联系青年最为牢固的桥梁纽带、紧跟党走在时代前列的先进组织。团的建设必须贯彻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党的领导。全团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和行动,团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必须把坚持改革开放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团的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贯彻党的意志和主张,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坚持党建带团建,把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团的建设之中,使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
(二)坚持把帮助青年确立正确的理想、坚定的信念作为首要任务。必须站在理想信念这个制高点上,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的时代主题,激发广大青年的历史责任感和奋斗精神,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组织动员广大青年走在时代前列,引导广大青年立志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要按照党、团、队育人链条相衔接、相贯通的要求,围绕保持和增强团员先进性这一时代课题,切实增强团员的光荣感,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
(三)坚持服务青年的工作生命线。以青年为中心,从青年需要出发,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挖掘服务资源,千方百计为青年排忧解难,更多关心帮助困难青少年,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使团组织成为广大青年遇到困难时想得起、找得到、靠得住的力量。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共青团根本的组织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团员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要实行正确的集中,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团的决议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五)坚持改革创新。落实党对共青团改革的要求,勇于自我革命,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推进组织和工作创新,不断提高团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断扩大团的工作有效覆盖面。基层组织是团的一切工作的基础。团的领导机关要确立基层第一的观念,发扬务实、求实的作风,深入基层,服务基层,坚持不懈地抓好基层建设,不断增强基层活力。
(六)坚持从严治团。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从严治团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依规治团,建立健全团内规章制度体系。首先从团干部严起,重点加强对团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坚决反对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倾向。按照增强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团内政治生活,发展积极健康的团内政治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团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团的上级组织领导。团的领导机关领导班子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受中国共产党的委托领导中国少年先锋队的工作。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核心团体会员,发挥主导作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指导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开展工作。
第一章 团员
第一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
第二条 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历史,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错误言行,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第三条 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媒体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第四条 发展团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两名团员作介绍人。
(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五条 新团员必须参加入团仪式,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第六条 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七条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第八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团员证。
第二章 团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团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团的委员会,团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四)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团的各级组织要使团员对团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一条 团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民主,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其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委员中团的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干部出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替补;其他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替补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
第十三条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大会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可以调整和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有关全团性的工作,由团的中央委员会作出决定,统一部署。
各级团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团的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与工作任务,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团的中央组织
第十五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三)修改团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第十七条 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一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书记处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章 团的地方组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中团的组织
第十八条 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一般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后一年内举行。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团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团的上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团的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团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团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各该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团的工作,是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团的组织,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根据团的章程、《军队政治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工作。
第五章 团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团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建立团的基层组织。
团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分别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下建立支部。工作需要的,在基层委员会下也可以建立总支部。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其他每届任期三年。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一般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团的基层组织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党组织和行政建制对应。适应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和领域的特点,适应团员青年流动和分布聚集的特点,灵活设置团的组织。
第二十四条 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应该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
(二)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作贡献。
(三)教育团员和青年学习革命前辈,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弘扬网上主旋律,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观念,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四)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五)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六)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健全团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七)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历史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他们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团支部是团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团员、管理团员、监督团员和组织青年、宣传青年、凝聚青年、服务青年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对工作活跃、成绩显著的团的基层组织,上级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五四红旗团组织称号。
第六章 团的干部
第二十七条 团的干部是团的工作的骨干,必须坚定理想信念、心系广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锤炼优良作风。共青团要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在“保留骨干、以资熟手”的同时,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努力实现团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符合群团组织特点、充满生机活力的团干部队伍。
第二十八条 团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做团员和青年的表率,模范地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造、自觉奉献,做党放心、青年满意的干部。
(一)政治上要坚强。具有相应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高扬理想旗帜,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二)学习要刻苦。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历史、法律、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青年学习,努力提高青年群众工作本领,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工作要勤奋。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努力做出实绩。
(四)作风要严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带头直接联系青年,热心为青年服务,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五)品德要高尚。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清正廉洁,有自我批评精神,自觉接受团员和青年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团的各级组织负有协助党管理团干部的责任。要加强对团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拓宽干部来源渠道,注重在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的地方锻炼干部;建立正规的培训制度,办好各级团校,突出政治培训,建设党在青年工作领域特色鲜明的政治学校;建立和健全团干部的考核、监督和问责制度;主动向有关党委和团委推荐下级或同级团组织负责人人选,对团干部的调动提出建议。
团的各级组织要关心团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和转业创造条件。
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团干部,团的组织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条 团干部要认真了解党组织工作全局,主动汇报团的工作情况,积极负责地发表意见,结合团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七章 团的纪律
第三十一条 团的纪律是团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团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团在党领导下的团结统一、完成党赋予的职责使命的保证。团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团的纪律,共青团员必须自觉接受团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团的纪律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三十四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一般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由其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批准;批准后,报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备案。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团的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团员以纪律处分;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的,必须经团的省级或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决定后本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团组织在维护团的纪律方面失职的,上级团的委员会应当对其问责。
第八章 团旗、团徽、团歌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胜利;左上角缀黄色五角星,周围环绕黄色圆圈,象征中国青年一代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的内容为团旗、齿轮、麦穗、初升的太阳及其光芒,写有“中国共青团”五字的绶带。它象征着共青团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耀下,团结各族青年,朝着党所指引的方向奋勇前进。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歌为《光荣啊,中国共青团》。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团旗、团徽、团歌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象征和标志。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团旗、团徽、团歌。
第九章 团的经费
第四十一条 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团员交纳的团费、党和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关于青少年事业的经费和团的工作经费、正当的社会资助和团组织的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由中央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十章 团同少年先锋队的关系
第四十三条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团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共青团要履行好全团带队政治责任,健全少先队组织的各级工作机构,加强少先队组织建设,支持少先队创造性地开展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实践教育,保护和关心少年儿童的成长,坚持以社会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少年儿童,引导他们听党的话,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从小学习做人、从小学习立志、从小学习创造,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锻炼身体,培养能力,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成长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中学共青团组织应加强对少先队员入团前的培养教育,少先队组织应积极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
第四十四条 团的组织选派优秀团员或者聘请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知识丰富、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先进人物以及其他人员,担任少年先锋队的辅导员,并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对有显著成绩的辅导员和少先队工作者,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单元: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辅导员管理规定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辅导员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实效性,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枚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2006)第24号)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辅导员制度是健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机制,加强与完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专职干部,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二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好对经济因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八)指导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九)加强学生诚信教育,督促学生按时缴费注册:
(十)经常深入学生宿舍,加强对学生的了解和引导,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校原则上按师生比1:200设置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应坚持如下标准: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信仰;
(二)具有高尚的道德素质。品德端正,以身作则,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乐于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具有强烈的贵任感和不辞劳苦、不计得失的精神;
(三)熟悉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攀掌握大学生教有和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律、方法和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工作主动性、自觉性强,作风正派,深入扎实;
(五)组织纪律观念强,服从领导,服从工作安排;
(六)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个性心理素质,能与学生较好地沟通。
第八条 从应届高校毕业生聘任的辅导员,除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是中共党员;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三)大学期间学业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四)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九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和组织人事处等相关单位按照辅导员的任职条件及考核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十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是党员的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根据需要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职业道德与纪律规范
第十一条 辅导员必须加强自我修养,自觉遵守如下职业道德规范:
(一)敬业爱岗,乐于奉献;
(二)恪守职责,勤奋工作;
(三)热爱学生,诲人不倦;
(四)严格管理,精于施教;
(五)为人师表,以德育人;
(六)正确行权,公正廉洁;
(七)关心集体,团结协作;
(八)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第十二条 辅导员必须忠于职守。凡学生的政治学习、集体活动或集会,均应参加。是党员的辅导员还应参加学生的党团活动。辅导员应当参加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习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辅导员必须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好学生信息的报送工作。
学生信息可以分为一般信息和紧急、重要信息。紧急、重要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有:
(一)各种政治性事端,各种非法聚会、示威、上访、游行、静坐和张贴大小字报的苗头及行为;
(二)学生自杀;
(三)学生伤亡事故,学生伤病住院;
(四)学生群体性打架或争吵现象;
(五)学生违法或严重违纪的行为;
(六)学生宿舍中的失窃现象、起哄现象、火灾以及灾情隐患;
(七)学生出现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或者情绪、行为异常;
(八)学生因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后勤、就业等工作不满而引发的躁动以及
影响学校或社会稳定的其他各种不稳定因素;
(九)学生出走、失踪,或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学校,或未按时注册,或请假后
未按期归校;
(十)学生家庭发生天灾人祸,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十一)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串联组织同乡会活动和其他的非法串联、
非法组织活动;
(十二)学生参加宗教组织的情况,以及宗教组织和非法组织对学生进行渗透的情况;
(十三)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在学生中引起的反应;
(十四)国际、国内重大政治事件在学生中引起的反应;
(十五)学生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
(十六)学校和系要求汇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于紧急和重要的学生信息,一方面要求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理,另一方面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向系主管领导汇报,不得漏报或瞒报。
上报学生信息,在一般情况下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汇报。
第十四条 辅导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和校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不执行上级的决议和决定;
(四)偏听偏信,不公正地对待学生;
(五)对学生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学生;
(七)克扣学生奖学金和困难补助;
(八)索取或接收学生和家长赠送的货币、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或利用职权
和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九)滥用职权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十一)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损害教师形象;
(十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辅导员违反上述禁止性规范,将视其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章 培训与提高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和工作需要,按照优化结构的要求,有计划地、有针对性地对辅导员进行培训。辅导员的培训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训的同等待遇。
辅导员培训的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理论与知识、
现代管理科学知识和技能、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其他与从事思想政治教有工作相关的知识。
辅导员的培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十六条 辅导员的培训分为初任培训、资格培训、专业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等。培训的方式主要有:上岗培训、研究生课程班、在职进修,参加同等学历研究生班或攻读博、硕士学位,参加专题研讨班,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等。
第十七条 学校和各系以及有关单位应大力支持辅导员的培训与提高,并提供一定的保障条件,在经费上给予资助,在分配和安排工作任务上给予适当的照顾。学校和各系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创造条件增加辅导员跨校学习交流、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机会,组织、支持他们开展社会考察、社会调查等活动。
第十八条 新录用的辅导员必须参加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 辅导员应当锐意进取,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努力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艺术。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系双重领导。学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同等重要的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
学生工作与发展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上班制度按照行政人员的上班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实绩。考核的标准以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的考核必须坚特客观、公正、公开和民主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教师与学生相结合。对辅导员的考核由学校领导及组织学生工作处、人事处、系和学生共同参加。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如下: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勤奋,有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师生评价好。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肯干,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且有一定成绩。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未履行岗位职责或未完成任务;或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失误,或有违法与严重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考校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辅导员,可按名额推荐作为校级或省级先进个人评奖人选,可优先安排参加脱产培训或外出学习考察。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辅导员,当年不能晋升工资和行政级别,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者,应调离辅导员岗位。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任期至少三年,新录用的辅导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过考核,达到合格以上者予以按期转正,不称职者解聘。
第七章 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专职辅导员可按初级、中级、高级评辅导员系列职称;也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 辅导员可以阅读与学生工作有关的内部文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为辅导员开展工作和提高个人的政策及理论水平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辅导员的岗位津贴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各系在制定分配条例时,必须充分考虑辅导员的性质和特点,体现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在办公和生活条件等方面关心辅导员,使他们安心工作,乐于工作。
第三十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按教师队伍构建,辅导员可以担任相关专业的教学任务,但每周不能超过6节课。
第三十三条 辅导员的转岗方向为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或行政管理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辅导员职责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组织新生入学教育,帮助新生尽快适应校园环境和大学生活,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为今后的成长与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组织各种专题教育,围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有、公民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任务要求,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进行学风建设。教育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配合教师抓好学生的专业学习,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结合深入课堂查课的方式,督促、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遵守教学秩序,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
(三)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结合专业特点,引导学生参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活动,促进学生在服务社会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四)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建设体现时代特征、学院特色的校园文化,营造和谐校园文化环境。指导学生开展学术、科技、体育、文娱等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的协调发展。
(五)做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工作。开展毕业生思想教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开展就业指导服务,提升学生就业能力和职业生涯管理能力;积极拓展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六)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参与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开展网络思想道德教育,加强与学生网上和网下的沟通、教育与互动,发挥网络的宣传教育作用,引导大学生文明上网,自觉抵制网络滥用行为和低俗之风。
(七)协助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宜传心理健康知识,及时发现学生的心理间题,配合学院心理咨询与辅导部门做好必要的心理琉导和帮助,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八)承担学生资助与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做好经济因难学生的认定、国家助学金发放等工作,指导学生勤工助学,加强教育引导,促进经济困难学生健康成长成才。负责学生的学年鉴定、素质测评、评奖评优等工作,认真做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及违纪学生的处理工作。
(九)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开展工作。负责或指导学生党支部建设,做好学生导员的教育、培养、考察、发展与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团员教育评议和推优入党工作。
(十)维护校园和谐、安全和稳定。保持与学生经常性的接触与思想交流,建立畅通的学生信息渠道,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迅速报告和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校园稳定,保证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辅导员工作关键词:
(一)听课、查课堂制:辅导员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8:00,下午14:30到各教学楼督察学生到课情况,及时规导学生不迟到、不早退、不携带食品、衣着整齐进教学楼等,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深入学生课堂(每月至少三次,每次至少一节),并做好课堂听课记录,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业指导,加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二)宿合走访制:箱导员要深入学生宿舍(每周至少两次)并做好记录,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建设健康向上、求知好学、整洁卫生、互助和谐的宿舍文化。
(三)谈心制:辅导员要深入学生,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定期与学生家长、任课教师联系,准确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把握学生的思想脉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制:辅导员每学期初要根据系学生工作计划,制定班级学期工作计划,要撰写工作月小结,定期分析学生在思想、学习和生活上的情况,以及自己所开展的工作与成效,及时向学生处、所在系反映和提交需要重视或解决的问题,促进工作的持续开展,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五)班会制:辅导员要定期召开班会(每月至少两次主题班会),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需求与问题,开展思想政治教有与发展指导工作,引导学生正确关注校内外时事,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六)信息档案及课外学习活动指导管理制度:辅导员要建立所带学生基本情况的完整档案,包括学业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生情况、心理健康情况、奖惩情况、社会工作和学生党建等方面内容,促进学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学生的特点与爱好开展各项学习、文体等活动时,辅导员要积极组织、支持和鼓励学生参加各种活动,使学生在活动的参与中提高各方面的能力,增强竞争意识,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对学生课外学习活动进行指导。指导学生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文娱体育活动;鼓励学生参加各种专业性学习竞赛,各种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大学生英语竞赛、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创业大赛、演讲比赛、辩论赛、体育竞赛、艺术类竞赛等活动。
(七)班务公开制:为加强班级建设,辅导员要对班费使用,管理情况;班级活动安排;传达学校的重大通知和安排;班干部的选举和各班委分工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公布和实施(如考勤、查宿、违纪等结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增强班务透明度。
(八)学业分析制:每学期开学前要对所带学生分年级、专业、班级、寝室及重点关注学生上学期的学习成绩进行全面的统计与分析,形成书面报告交系学生科;并在开学的第一月内以班会的形式召开学生的学习情况通报会,对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考试挂科的同学,要及时将其学习情况告知家长。
(九)家校联系制:辅导员要加强与家长的联系、沟通与交流,及时、准确的将学生在校的进步与不足,奖励或惩处情况告知家长,家校携手,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十)学生工作亮点汇报会:每学年结合计划积极创新、有的放矢地开展学生工作,在学期末举行各系学生工作亮点汇报会,由各系辅导员代表汇报工作,公开听取意见和建议,交流经验。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辅导员月小结制度
辅导员月小结是辅导员对一月工作的总结和对下月工作的展望,对本月工作出现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梳理和积累,对工作进一步优化提出可行性的建议,同时也是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学生情况等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了解学生工作基本情况,拓宽辅导员与学校行政部门、学校之间的信息反馈和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和解决辅导员在学生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和困难,使学生工作更好的“规范”与“创新”,统筹兼顾、重点突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月小结为全体辅导员总结自己工作内容,理清有关学生工作的思路,表达对二级学院、学生部、学校有关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提供了良好的渠道,也在学校各方面工作的稳定、高效运行,逐步完善以及规范化、制度化进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辅导员应高度重视,如实记录,认真总结,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具体要求
1.辅导员应于每月28日提交本月工作小结(不少于800字),不得延误,假期等特殊情况下的小结上交时间调整由学工部统一通知。月小结应该按照学校规的格式和体例撰写,对于其他情况的说明和报告可以附页上报。
2.在每月小结内应该概括说明分管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相应状况,以及本系、本专业所开展的各项工作以及所取得的成效,各项工作的陈述和说明要有层次性和条理性。
3.辅导员可以在月小结中重点说明本月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工作,如本月的学风整治工作等,并可以附有本人对相应工作的看法和建议等。
4,辅导员可以在月小结中对本系、学生处、学校有关工作、制度等内容提出建设性意见,并提出可行性的优化措施。
5,辅导员可以在每月工作小结中简单列明下月相应工作计划,或者简单列明下月的重点工作。在总结一月工作时,“温故”、“知新”两不误。
6.辅导员应注重工作过程中工作经验的积累,通过总结,保持良好的工作进程,改进不合理的工作安排,自省出现的问题和处理欠妥的案例,以利于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与效率。同时,应积极借鉴其他辅导员的好的做法,不断进步。
三、处理与反馈
1.由系学工部思政科负责收集全体辅导员的月小结,并进行相应汇总整理后统一上交学生部。
2.对于全体辅导员在每月小结中的意见和建改,由学生处统一汇总并反馈至相关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其后根据相关部门的反馈,由学生处将解决意见和有关答复统一反馈给全体辅导员。搭建了高效的、顺畅的部门间的沟通平台,高效务实的开展学生工作。
3.学校及学工部通过每月工作小结,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系学生工作进度及情况,及时解决和处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全校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4.月小结的完成情况将纳入辅导员工作量化考评体系。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辅导员谈心日制度
辅导员是学生的良师益友,是沟通学生和学校的桥梁,是学生工作的重要力量。与学生谈心是辅导员开展工作的基本形式,通过谈心,可以交流感情、增进了解,进而准确地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把握学生的思想脉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了进一步健全并规范谈心谈话活动,不断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以学生为中心”,使辅导员真正成为学生进步、成长的引路人,生活、情感的贴心人,根据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综合考评体系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各系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行动上注重实效,充分了解学生情况,及时发现学生中的问题,耐心劝释学生的困惑,重点关心特殊群体的心理引导,详细记录谈心内容并整理谈心材料分类归档,实事求是地反映当前我校学生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谈心工作要以“立实情、讲方法、重沟通、出实效”为原则,将教育、管理、服务措施不断落到实处,真正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
二、“谈心日”具体要求
(一)“谈心日”次数与方式:每周固定一天或半天时间为“谈心日”,并向分管的全体学生公布。可以主动约谈学生或者学生主动约谈,老师“走出去”或把学生“请进来”。谈心方式可因时、因人、因事而异,可利用多种方式进行,除面谈外,要充分利用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积极采微信、电话等方式。
(二)谈心的对象:要重点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患疾病学生,家庭发生突然变故学生,违纪学生,学习成绩落后学生,失恋学生,思想波动大、情绪低落、言行异常的学生等,适时与他们谈话,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三)谈心内容:应重点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肯定他们的优点,引导他们发现自己的缺点和存在问题:应对学生提出希望、要求和努力方向;听取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给予反馈和答复。
(四)谈心原则:要掌握谈话时机,坚持广泛谈话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日常谈话与特定时期谈话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五)谈心技巧:谈心要有明确的目的,讲求艺术和技巧,道循学生思想活动规律,贴近学生思想实际,符合学生的心理特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充分尊重学生,耐心、真诚、平等地对待学生,营造宽松和谐的谈话氛围。对谈心过程中反映的重要问题,辅导员要及时向系学生科汇报,必要时要和家长取得联系,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通。
(六)谈心记录:每位辅导员详细记录与学生谈心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学生基本信息、谈话目的、存在问题、谈话内容、解决建议等)。
(七)学期总结:每个学期结束后,各系要对辅导员谈话活动开展的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送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学生工作与发展部逸选优秀的、典型的案例,进一步宣传和推广。
三、工作考核
辅导员“谈心日”工作是辅导员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每月考核由学生工作与发展部负责组织和检查,学期末由学生处检查评比。请注意谈心日的资料保存和总结工作。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辅导员家校联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加强与家长的联系、沟通与交流,探索建立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建立和完善我校家校联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西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由所在系学生管理人员或辅导员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
(一)对取得以下嘉奖学生,应特向家长寄发喜报:
1.获得省级以上表彰;
2.在校级以上学术科技等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
3.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在学校和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
(二)对发生以下事件的学生,应及时与家长重点沟通:
4.遭遇意外损害、严重心理障碍和突发疾病需住院或隔离医治;
5.有不及格课程两门以上含两门;
6.学业修读困难、无法正常参加学校的教学安排;
7.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未按时到校注册报到,未及时请销假;
8.有重新学习(休学返校)、退学等情况;
9.因违纪被学校处以警告以上处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应在通知家长到校后向家长和学生一并宣布;
10.在校期间不能正常缴纳学费,有恶意欠费嫌疑;
11.被认定为特困生、贫困生;
12.学校认为的其它需要告知家长或需要家长配合处理的情况。
二、通报形式
1.信函书面通报。通过信函的形式将学生情况及时通报学生家长;
2.电话、短信通报。以电话、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学生情况及时通报学生家长;
3.当面告知。请学生家长到校或委派专人进行家访,当面通报学生情况。
三、相关要求
1.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地将学生在校期间的情况告知其家长;
2.各二级学院要做好联系工作的相关记录,特别是通报过程中学生家长反馈的意见;
3.学校将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学生家长反映的因没有做好通报工作而产生的问题将追究责任。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主题班会制度
班会是辅导员根据学校的工作要求,结合本班学生的实际情况,利用班级框架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开展工作的有效形式,也是学生自我教育的有效方式。班会围绕一定的主题进行即为主题班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文件精神,加强广大同学思想政治教育和集体主义教育,切实发挥班集体在良好校风、系风建设中的基础作用,更好地落实“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针,使各班级凝聚力加强,从而构建和谐班级集体,结合我校班级组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题班会课的内容和形式
1.班会课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对学校和校系信息的传达,班级内部事务处理,辅导员对学生有针对性的辅导。学校信息传达要做到及时、准确;事关班级学生利益以及班级发展的相关事务需要在班会课上征求学生的意见,民主决策;辅导员要结合时事热点、学生的发展规划,针对班级学生的具体情况,利用班会课对全体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辅导。
2.主题班会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座谈会、报告会、演讲会、讨论会、辩论会、法制时事学习会、学习经验交流会、知识抢答赛、小型文艺活动等。也可以利用时间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观察等活动,然后组织学生进行评议或写观后感,写调查报告,再集体讨论等,总之,只要是结合本班的实际,能对学生和班集体起到一定的教育作用的各种活动都可以作为主题班会的内容和形式。
二、主题班会课的目的
1.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在班会课上,辅导员应当向学生灌输正确的思想、行为观念,通过制定班级规章制度、寝室规范等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通过讲解校园案例,告诉学生应当如何正确约束个人行为。另外,辅导员还可以结合近期的实事热点或节日文化在班会课上发表一些评论,对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
2.提升学生的能力与素养。学生能力培养、素养提高仅靠第一课堂作用有限,能力的培养在于不断实践与经验教训的不断总结。定时定点的主题班会课是辅导员
与学生接触的重要平台,也是学生施展才华的重要舞台,应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让学生在主题班会课上活跃、成长。学生的演讲能力、组织能力、策划能力、沟通能力,都可以通过主题班会课这个平台得以提升。
三、主题班会的种类
1.应景应时主题(近期的时事热点或节日文化)。与大学生学习生活相关的时事信息和国家国际大事件是对高校学生展开教育的重要契机。针对国际国内出现的最新热点话题或大事件设计的主题,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学生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中外的节日承载着许多传统文化,有些中国传统节日要注意把握,了解节日文化,师生共同欢度,而有些国外的节日要合理对待,作为了解文化信息的途径。应合理利用节日契机,对学生展开适时适当的教育。可按照一年时令、节日和纪念日选定主题。例如:五四运动、七一建党、八一建军节、一二九运动、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雷锋纪念日、教师节、国庆节等。
2.问题性主题。针对学生中普遍存在的共同性问题或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出现的偶发事件而设计的教育性较强的主题。学生在学习、生活、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班级存在的问题(寝室内部矛盾、同学矛盾、逃课现象、违纪现象、同学心理问题、特困生问题、同学思想问题,对学校、对校系工作意见等)、学习问题(如何学习专业知识以及其他专业知识、英语、计算机、数学),就业问题(如何就业、如何找工作等),学生违纪问题(有些同学为何违纪:偷窃、欺骗、打架斗殴等),恋爱和心理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确定主题,展开教育活动。
3.模拟性主题。根据社会和班集体在一定时期的教育要求,以模仿某种具体的生活情境为主题,旨在组织学生扮演生活中的角色,让他们身临其境地感受到生活的丰富多彩和绚丽多姿,从中接受感染、启迪、教育。如:现场招聘会、记者招待会、新闻发布会、模拟法庭等。引导学生深入观察、体验、分析社会生活。
4.知识性主题。寓教育于文化科学知识的学习过程之中,用知识来充实活动,使学生既能受到深刻的教有,又可以获得一定的知识,如:“我的成才观”、“团队管理之我见”等为主题的演讲或竞赛活动,既丰富学生的知识,又能从中受到感染教育。
5.系列性主题。围绕一个中的教育主题而设计的多层次、错侧面的相互关联的分主题系列。给学生以多样的、系统的、持续的、全面的影响。如可以召开:学风大讨论、“两会”、科学发展观、喜迎建国六十周年等系列化的主题班会学习活动。
四、主题班会要求
1.辅导员要认真监督和引导,积极指导本班开展“主题班会”活动,精心设计主题,制定主题班会活动方案,使本班的主题丰富多彩,内容积极和鲜明,切实能够解决同学实际问题和提高同学认识。
2要求主题内容是加强本班班风学风建设,培养广大偶同学集体主义精神,解决同学实际存在的问题、同学需掌握的信息等。即根据本班同学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实际相应地开展有针对性的“主题班会”,用较强的感染力吸引学生,以达到引导学生积极向上的目的。
3.要积极创造自由宽松的交流环境,综合利用专题讨论、主题演讲、互动交流等形式,让每个学生都有发言和展示的机会,增强班会效果,使班会成为学生思想提升、素质拓展和能力培养的基础平台。
4.各班级在召开“主题班会”要求有专门的记录员,将每次班会内容进行记载,各班也可以向校报(网)、刊(网)进行投稿。
5.每周三下午为学校“主题班会”时间,每个学期不少于八次。每学期举办一次公开班会课并邀请二级学院或学生工作与发展部领导及专业老师参加。主题班会要有详细的策划方案,形式生动活泼,讲究教育实效。
6.辅导员应总结班会开展情况,做好材料保存,详细填写《辅导员工作手册》。二级学院每月检查收集辅导员班会记录表,记录存档,并展开评比,主题班会要有详细教案形式生动活泼,讲究教育实效。
五、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辅导员听查课制度
为了加强我校学风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辅导员听课、查课制度,及时反映教与学各层面的情况,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营建良好向上的学习氛围,根据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综合考评体系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建立和形成经常性的辅导员下班级、下课堂的听课、查课制度,是我校学工队伍改进工作作风,关心教学工作,抓学风建设的有力措施。辅导员经常到教学区域查课、课堂听课,可及时掌握学生工作的第一手资料,了解与解决学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和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
二、课堂听课、查课的主要职责
1.对学生的学习纪律、出勤情况进行检查,推动学风建设;
2.密切同广大学生的联系,听取他们对学习和任课老师的意见和要求;
3.向任课老师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工作。
三、听课、查课要求
1.辅导员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8:00,下午14:00到各教学楼督察学生到课情况,及时规导学生不迟到、不早退、不携带食品、衣着整齐进教学楼等,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维护课堂秩序;
2.结合辅导员查课工作,每月下班级听课三次(每次至少45分钟)以上;
3.听课的时间和内容由辅导员自行决定安排,要认真做好听课记录,每次听课要填写“听课记录表”,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对所有辅导员的听课记录将进行定期检查、抽查,以便督促、检查和掌握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4.对于在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在二级学院工作汇报会上定期汇总并及时处理;
5.建立家长联系制,与学生的双向比照工作联系起来,尤其注重对学习困难学生、生活困难学生及心理困难学生的家长及时交流、反馈学生在校情况。
四、监督与管理
1.加强信息沟通。要求各系辅导员每周一次上报本周听课、查课详细情况(可记入每周的工作小结中),学工部将根据各系上报情况进行抽查,以监督听课制度的落实,对违反教学秩序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与处分决定。
2.注重检查评比。学工部在每学期末对辅导员的听课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其结果将直接纳入每学期辅导员的个人考评和各系学生工作情况考核中。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培训计划
各学院:
辅导员培训工作是提升辅导员工作水平的重要保障,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同时也是我校2023年学工系统“ 1234 ”工程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鼓励辅导员强化业务、交流经验、开阔思路、共享成果,有效提升辅导员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推动辅导员职业化、专 业化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 令第43号)和《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年度重点工作》的有关部署,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以促进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和可持续发展为导向, 以构建完善的培训体系为基础,以提高培训能力为重点目标,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水平高的辅导员队伍,不断提升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水平。
二、培训内容
1.辅导员九大工作模块专题培训: 围绕教育部43号令明确规 定的辅导员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 团员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 网络思想政 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 实践研究共9大模块的工作内容,每月组织专题培训,全面提升辅导员工作基础能力。
2.热点问题专题培训: 围绕阶段性的热点问题及时研判工作中存在的困惑和问题,及时组织专题培训。
3.经验交流:定期组织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开展日常工作交流 与经验分享,并就一些突出的问题探讨彼此的工作思路和解决办法。
4.学期末岗位述职: 围绕本学期及本学年工作进行提炼、总 结、归纳,利于辅导员之间相互借鉴学习经验,难题分析、经验探讨。
5.综合素质能力提升培训:上下两个学期末组织综合素质能力提升培训,通过邀请专家、优秀案例分享、主题研讨等形式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综合素质能力提升培训。
三、具体安排
月份 | 培训主题 |
3月 | 教育部思政司2023年思政工作要点解读会 |
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暨寻宝活动 |
4月 | 主题班会示范课 |
专题工作交流 |
5月 | 以生为本,“助 ”学生成长成才 |
专题工作交流 |
6月 | 学期末总结述职能力提升培训会 |
专题工作交流 |
9月 | 党、 团建设工作、学生日常事务管理 |
专题工作交流 |
10月 | 网络舆情分析与危机应对 |
专题工作交流 |
11月 | 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 |
专题工作交流 |
12月 | 校风、班风、学风文明养成建设 |
1月 | 学年、学期末总结述职能力提升培训会 |
四、其他事项
学生工作与发展部作为辅导员培训的主管部门,承担辅导员 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负责制定辅导员培训工作规划 和相关制度。各二级学院应组织辅导员积极配合各项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工作的秩序和质量。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
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7〕31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学校高度重视辅导员队伍建设,着力培养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及骨干教师的后备力量,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升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我校在编在岗的专职辅导员。
二、聘用原则
(一)职级岗位设置与聘任应有利于辅导员队伍建设,有利于调动和发挥辅导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推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服务工作,有利于加强人才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辅导员职级岗位设置与聘任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按需设岗、优化结构;公平竞争、严格考核;评聘分离、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
专职辅导员原则上按照师生比1:200的标准配备,岗位设置分为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共三级六档。
岗位级别 | 高级岗 | 中级岗 | 初级岗 |
岗位档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职级对应:
一级:正处级辅导员 二级:副处级辅导员
三级:正科级辅导员 四级:副科级辅导员
五级:科员级辅导员 六级:实习辅导员
总量控制,高级岗辅导员数量为在编辅导员总数的8%,其中副处级辅导员为在编辅导员总数的5%,正处级辅导员为在编辅导员总数的3%。
四、岗位聘任组织机构
(一)机构设置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职能部门(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与发展部等)负责人、专家组成的辅导员岗位聘任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全校的辅导员岗位聘任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与发展部(由组织人事处和学生工作与发展部相关人员联署工作),负责辅导员聘任与考核的日常工作。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专家组成的辅导员岗位聘任与考核工作组,负责本单位规定级别岗位辅导员的聘任及聘期考核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中级、高级辅导员的聘任由学校组织评审,必要时组织述职答辩,聘任与考核工作由聘任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初级岗由各单位考核工作组按政策提出聘任意见,报学校聘任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集中聘任或授权各单位聘任。
五、申报条件
(一)必备条件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理论素养,有较强的政治辨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2.中共党员,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注重运用各种工作载体,努力拓展工作途径,不断提升工作技能和水平,增强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成效显著。
3.本学年所带班级无重大违纪或安全责任事故。
(二)学历及任职年限
1.申报“科员级辅导员”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试用期(原则上为具体负责学生工作3个月)考核合格。
2.申报“副科级辅导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科员辅导员”1年以上。
(2)研究生学历,可直接申请。
3.申报“正科级辅导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副科级辅导员”2年以上。
(2)研究生学历,担任“副科级辅导员”1年以上。
4.申报“副处级辅导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科级辅导员”3年以上。
(2)研究生学历,担任“科级辅导员”2年以上。
5.申报“正处级辅导员”需具备:研究生学历,担任“副处级辅导员”3年以上。
六、评审条件
(一)实习辅导员
1.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2.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责任心强,热爱辅导员岗位,积极主动服务学生;了解辅导员工作岗位职责,能贯彻落实相关规章制度。
3.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系统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4.实习辅导员实习期(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
(二)科员辅导员
经学院、学生工作与发展部、组织人事处试用期综合考核合格,能够按期转正。
(三)副科级辅导员
1.业务条件
(1)较好地承担学生思想教育、班级事务管理工作,完成额定的辅导员工作量,上一年度工作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无行政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
(2)做好所带班级的党建团建工作,能够承担心理健康教育、素质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工作。
(3)具备独立承担教学任务的能力,参加党课、就业指导、形势与政策等教学活动,教学过程规范,教学效果好。
(4)善于总结工作经验,提高管理工作水平,至少提供1篇符合本职工作实际的学生工作经典案例;
(5)在校内外刊物、经验交流会、学术研讨会上公开发表论文或工作经验交流文章至少1篇。
(四)正科级辅导员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
(1)很好地承担学生思想教育、班级事务管理工作,出色地完成额定的辅导员工作量,任现职以来年度工作考核至少两次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无行政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
(2)指导所带班级或学生在各项活动中获市级荣誉至少1项,或校级集体荣誉至少2项。
(3)在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建设、心理健康教育、素质教育、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等方面成绩突出。
(4)需取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规划师、社会工作师等学生教育工作初级及以上资格证书。
2.工作业绩
任“副科级辅导员”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
(1)在CN刊物(含校报)上发表学生管理相关论文至少1篇。
(2)主持校级及以上学生管理相关科研课题至少1项。
(3)在校级及以上单位德育教育、学生管理研讨会等工作会上作经验交流至少1次。
(4)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辅导员”“十佳辅导员”“年度辅导员人物”“优秀团务工作者”等荣誉至少1项。
(5)担任主题班会示范课、入学教育、党团示范课、心理健康辅导课、就业指导课、形势与政策等相关课程或担任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团指导老师,经业务开展部门认定,任现职以来平均学年度内累计50学时以上。
(五)副处级辅导员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
(1)出色地完成辅导员额定工作量,任现职以来年度工作考核至少两次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其中至少获得一次优秀评价),无行政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
(2)指导所带班级或学生在各项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荣誉至少1项,或校级集体荣誉至少4项。
(3)在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建设、心理健康教育、素质教育、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工作等方面成绩突出。
(4)在工作中,任现职以来至少兼任党团相关的职务工作两年以上。
2.工作业绩
任“正科级辅导员”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第1、2条为必备条件):
(1)在CN刊物(含校报)上发表学生管理相关论文2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2)主持1项市级及以上辅导员专项课题或1项精品项目。
(3)至少1次获得校级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主题班会大赛等相关赛事二等奖及以上。
(4)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至少1次以上或校级“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辅导员”“十佳辅导员”“辅导员年度人物”“优秀团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次以上。
(5)担任主题班会示范课、入学教育、党团示范课、心理健康辅导课、就业指导课、形势与政策等相关课程或担任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团指导老师,经业务开展部门认定,任现职以来平均学年度内累计80学时以上。
(六)正处级辅导员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
(1)出色地完成辅导员额定工作量,任现职以来年度工作考核至少两次获得优秀评价,无行政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
(2)指导所带班级或学生在各项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至少2项,或校级集体荣誉至少6项。
(3)在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建设、心理健康教育、素质教育、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工作等方面有所建树,并能成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家、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专家、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专家、学生日常事务管理专家。
(4)在工作中,任现职以来至少兼任党团相关的职务工作三年以上。
2.工作业绩
任“副处级辅导员”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第1、2条为必备条件):
(1)在CN刊物(含校报)上发表学生管理相关论文3篇以上或核心期刊1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2)主持1项省级及以上课题或2项及以上市级课题或参与1项及以上国家级课题(排名前2)。
(3)获得校级辅导员职业能力比赛一等奖,或省级辅导员职业能力比赛三等奖及以上。
(4)指导所带班级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市级荣誉称号2次以上,或被评为校级“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辅导员”“十佳辅导员”“辅导员年度人物”“优秀团务工作者”等称号3次以上。
(5)担任主题班会示范课、入学教育、党团示范课、心理健康辅导课、就业指导课、形势与政策等相关课程或担任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团指导老师,经业务开展部门认定,任现职以来平均学年度内累计100学时以上。
七、职级评聘
(一)职级评聘程序为个人申请,所在学院初审,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
(二)辅导员职级评聘工作于每年6月份进行,评审结果于7月上旬公示。
(三)人事处颁发职级聘任证书,于当年9月1日起享受相应职级工资,如在本职级任期内离开辅导员工作岗位则从当月起停止职级工资的发放。
八、聘任程序
(一)辅导员填写申报表。
(二)学院聘任工作小组审核后提出拟聘人选及岗位级别意见。
(三)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审核拟聘意见。
(四)公示聘任结果。
(五)学校批准发文聘任。
九、岗位管理
(一)辅导员岗位管理以各学院为主,人事处、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对其实行目标考核和指导管理。
(二)辅导员岗位聘任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结合学校年终工作考核做必要的动态调整。
(三)获得职级的辅导员,在聘任期内享受所聘职级工资待遇按照学校职级工资执行。
十、聘期考核
(一)聘期考核原则
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做好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年终与聘期考核相结合、校院两级考核相结合,实现分级、分类考核。
(二)聘期考核内容及程序
1.依据辅导员岗位职责和任务目标进行考核。辅导员总结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填写聘期考核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学院考核工作组对辅导员进行考评,形成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在定量考核的基础上以质量考核为主。
3.学院考核工作组将聘期考核结果及评价意见,以书面或谈话形式反馈给辅导员本人,以促进其明确努力方向。
4.考核等级的确定要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名单和考核材料应在本单位予以公示。
5.若辅导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本单位考核工作组提出申诉,工作组应予答复;本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学生工作与发展部提出申诉。
6.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对辅导员考核结果复审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查,确认考核结果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三)聘期考核严格按照《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年终绩效考核细则》执行。
十一、其他事项
(一)辅导员取得科研成果须符合学校科研工作有关规定。
(二)聘任期内,辅导员每年须接受相关培训,培训计划由学生工作与发展部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辅导员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在本办法指导下,另行发文。
(四)目前辅导员中不够评聘标准者,确因岗位需要,由所聘学院向学校评聘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给予两年过渡期予以达标,否则不再续聘辅导员岗位。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制度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学生工作与发展部负责解释;根据学校发展实际,本办法适时修订。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辅导员岗位聘任申请表
学院: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1寸免冠红底证件照 |
毕业院校/专业 | | 学 历 | | 学 位 | |
从事辅导员(学生工作相关)工作年限/时间 | 例 6年 2012.09-2018.12 | 其他非学生工作相关岗位工作年限/时间 | 无 |
资格 证书 | | 年度工作考核成绩 | |
现任级别 | | 申请级别 | |
个人工作履历 | |
科研情况 (含发表论文) | |
个人获奖情况 | |
所带班级(团体)获奖情况 | |
二级学院领导 意见 | 主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学生工作与发展部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人事处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科研处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1.课题审查需提供结项证书复印件或结项文件复印件;
2.发表的论文需提供刊物封面、目录、正文复印件;
3.资格证书审查需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
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实施办法(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及《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文件要求,进一步准确评价辅导员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完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促使辅导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现结合我校辅导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校在编在岗一线专职辅导员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与工作业绩,注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目标与过程相结合,常规工作与创新工作相结合,学生反馈与组织考察相结合。
三、考核方式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人事处、学生工作与发展部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辅导员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结果审定与争议处理。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具体负责辅导员工作考核的指导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为组长,具体负责本院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实施。
四、考核成绩构成
辅导员年终考核成绩(Y)由互评(A)、学院评价(B)、附加分(C)、学生工作与发展部评价(D)四部分,分别乘以相应占比后相加得出,具体以《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辅导员年终考评指标体系一览表》(附件1)赋分,计算公式为:
Y=A*15%+B*50%+C*100%+D*35%
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基准满分为100分,得分85分及以上者可推荐参评年度优秀辅导员,70-84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五、考核程序
1.辅导员工作总结。辅导员根据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对照考核标准进行工作总结,填写自评分数及考核登记表(附件3)。
2.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协同各二级学院组织完成《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辅导员年终考评指标体系一览表》(附件1)各项考核项目。
3.各二级学院统计考核结果。学院按照年度考核要求汇总得分,核算出辅导员的考核成绩,评定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档次,按学院参加考核辅导员总数15%的比例推荐学校优秀辅导员候选对象(推荐候选对象考核分数应≥85分),按15%比例推荐不够1人的可推荐1人(不满足推荐条件的不做推荐)。辅导员考核结果及优秀辅导员候选对象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材料(含附件1、附件3)提交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
4.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考核。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对全体辅导员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按参加考核的全校辅导员数的10%确定优秀辅导员人选。未被确定为优秀辅导员的考核结果按合格进行定级。
六、考核结果及反馈
1.各二级学院应将辅导员考核结果提交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备案,作为辅导员评优、晋级、公派外出学习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并将被考核对象的主要成绩、存在问题反馈给被考核对象本人。
2.对考核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辅导员,各二级学院应视具体情况,提出予以转岗、缓聘或解聘的初步意见,报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3.辅导员未能很好地履行基本职责,一年内出现一次一般责任事故,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出现两次一般责任事故,年终考核等级认定为基本合格;出现一次重大责任事故年终考核等级认定为不合格。责任事故认定依据《辅导员工作责任事故认定标准》(附件2)。
4.辅导员出现责任事故,由学生工作与发展部下发《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单》,报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实施办法》即时废止。
未尽事宜,结合学校、学工部每年相关考核工作通知执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与发展部负责解释。
附:1.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辅导员年终考评指标体系一览表
2.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责任事故认定标准
3.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
附件1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辅导员年终考评指标体系一览表
辅导员年终考核指标 | 类型 | 参考标准 |
一票否决视为考核不合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 有违反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文件中明确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规定的情形。 | ▲ | 以学校调查处理结果为依据 |
在评优、选干、就业、考核、奖助学金评定、发展党、团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有索贿行为的。 |
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安全事故或造成学校重大财产损失的。 |
其他学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 |
辅导员年终考核指标 | 分值 | 类型 | 互评 15% | 院评 50% |
综合指标 (10分) | 1.1 | 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辅导员培训会、分享会,全年培训每缺一次扣0.5分。 | 3 | ▲ | | |
1.2 | 能胜任本职岗位,完成年度岗位目标(不与本考核指标其他项目重复扣分)。 | 2 | △ | | |
1.3 | 工作中无推诿、扯皮现象。 | 2 | △ | | |
1.4 | 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中有方法、有效果,与学院内部或相关职能部门工作配合良好。全年无责任投诉。 | 3 | △ | | |
思想政治教育(含网络) (15分) | 2.1 | 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宣传教育活动,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并覆盖所带班级。 | 5 | ☆ | | |
2.2 | 积极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无责任事故。 | 5 | ☆ | | |
2.3 | 团支部、班委设置健全。及时控制引导负面舆情,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不因负面舆情造成学校声誉受损。 | 5 | ☆ | | |
党团及班级建设 (15分) | 3.1 | 按要求落实共青团“三会两制一课”制度,按时完成智慧团建系统各项信息上报2分。 | 2 | △ | | |
3.2 | 按要求开展主题团日、党日活动,少1次扣1分(未涉及不扣分)。 | 2 | △ | | |
3.3 | 在基础团务、党务工作中,提交材料及时完整,提交数据准确无误,工作程序合规。 | 2 | △ | | |
3.4 | 做好主题班会课改,按要求完成主题班会课时任务,未完成扣5分。 | 4 | ▲ | | |
3.5 | 每期“青年大学习”学习率达100%。 | 3 | △ | | |
3.6 | 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学生社团(含各类学生组织),参与社团学生人数不低于所带班级人数的50%(毕业班不扣分)。 | 2 | △ | | |
学风建设 (27分) | 4.1 | 所带班级职业技能考试参与率不低于50%。 | 3 | ☆ | | |
4.2 | 积极组织班级开展创建“优秀班级”“红旗团支部”等集体类创建活动,所带班级创建覆盖率达到100%,每低10%扣1分(毕业班不扣分)。 | 10 | ▲ | | |
4.3 | 落实本院的学风建设,所带班级学生无违反考试纪律情况,如出现考试违纪情况,每1人扣1分。 | 7 | ▲ | | |
4.4 | 所带班级参与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服务人数不少于30人(毕业班不扣分)。 | 5 | △ | | |
4.5 | 深入挖掘所带学生、团体的先进典型事迹,开展“树榜样、亮风采”等主题活动每学年不少于4次。 | 2 | △ | | |
日常事务管理 (13分) | 5.1 |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各种评优评先、所带学生的保险工作等常规事务工作,提交材料及时完整,提交数据准确无误,评审程序合规。 | 3 | △ | | |
5.2 | 组织所带班级学生参与义务劳动,达到规定时间。 | 1 | △ | | |
5.3 | 所带班级文明宿舍达标率不低于20%。 | 2 | ▲ | | |
5.4 | 每学期与所带学生家长联系1次,记录完整。 | 5 | ▲ | | |
5.5 | 所带学生无恶意拖欠学费情况。 | 2 | ▲ | | |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 (6分) | 6.1 | 按要求排查所带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对于情况严重却未发现并干预者,一次扣1分。 | 2 | ▲ | | |
6.2 | 1 参加心理发展指导中心组织的各类讲座、工作坊、沙龙等提升辅导员生涯规划及心理健康教育专业能力的各类培训(不包括针对全体辅导员进行的培训),每学年不少于2次,少一次扣0.5分。 | 1 | ▲ | | |
6.3 | 辅导员本人参与或组织所带学生参与心理发展指导中心的活动每学年至少2次(不包括统一必须参加的活动),少参加一次扣0.5分。 | 1 | ▲ | | |
6.4 | 辅导员2年内取得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相关技术证书,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证书者,扣1分。 | 1 | ▲ | | |
6.5 | 辅导员在取得相应证书后每年需保持10学时及以上的心理健康类继续教育,未达到规定学时者,每少2学时扣0.5分,封顶1分。 | 1 | ▲ | | |
危机事件应对 (6分) | 7.1 | 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危机事件作初步处理,稳定并控制局面;能尽快确认相关人员基本情况,执行危机事件处理预案,稳定人员情绪。(未出现危机事件处理不扣分) | 3 | △ | | |
7.2 | 了解事件相关信息并及时逐级上报。能通过学生骨干、密切接触人员等渠道快速了解事件相关信息;能对事件性质做出初步判断;能将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未出现危机事件处理不扣分) | 3 | △ | | |
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 (2分) | 8.1 | 能及时全面发布就业信息;能开展通用求职技巧指导、就业政策及流程解读等基本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学生初次就业率、专业对口率不低于全校平均水平。(未涉及不扣分) | 2 | ▲ | | |
理论和实践研究 (6分) | 9.1 | 主持、参加或申报校级及以上的科研课题、项目、工作室。未主持、参加或申报不得分。 | 2 | ▲ | | |
9.2 | 公开发表学生工作相关科研论文至少1篇,且篇幅≥1.5个版面。 | 2 | ▲ | | |
9.3 | 指导学生公开发表论文1篇或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其中之一1次。 | 2 | △ | | |
附加分 | 10.1 | 当年被评为校级优秀辅导员加2分,省级加5分,其他荣誉由学工部组织赋分。(本项上限5分) | 上限10分 | ▲ | |
10.2 | 组织班级活动被校级媒体报道每次加1分,市级加2分,省级加3分,国家级加5分,报道级别以学工部认定为准。(本项上限5分) | |
10.3 | 能够按学校当年招生工作安排及要求,积极完成各项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任务,经招生服务中心评定,对评定为优良者,可根据具体工作实绩加2—5分。(本项上限5分) | |
10.4 | 积极参加由各学生工作部门组织的各类辅导员比赛,获校级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分、3分、2分、优秀奖者加1分;获省级及以上大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分、8分、5分。 | |
10.5 | 在重大、突发、紧急事件中挺身而出,措施得当,为避免或挽回学院损失作出贡献的加2-5分。(本项上限5分) | |
10.6 | 所带学生班级被省(市)评为“先进班集体”“红旗团支部”等集体荣誉的,每班次加5分;被评为校级“先进班集体”“红旗团支部”等集体荣誉的,每班次加1.5分。 | |
10.7 | 积极发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科研论文(核心)1篇加3分;撰写优秀原创网文或发布优秀原创网络文化成果1篇(个)加3分;主持厅局级(省部级、国家级)及以上课题加4分、7分、10分。 | |
10.8 | 获批校级辅导员工作室建设单位,前三参与人(含主持人)分别加5、3、1分。(本项上限5分) | |
小计 | 65 | |
辅导员年终考核指标 | 分值 | 类型 | 学工部评价35% |
学生满意度 | 11.1 | 学工部组织对辅导员进行满意度评价。 | 50 | ▲ | |
职业水平 | 12.1 | 学工部根据日常表现、网格化管理、心理健康教育、班团活动等综合考评。 | 25 | |
辅导员竞赛 | 13.1 | 学工部组织全体辅导员参赛根据比赛结果打分(根据每年组织比赛实际情况制定评分细则)。 | 25 | |
小计 | 35 | |
填表说明
1.互评得分由二级学院组织述职答辩后填写,院评得分由各二级学院结合学生工作与发展部辅助数据填写。分为锁定分数▲:不可修改;半锁定分数△:院评、互评可向下修改(不可超过反馈半锁定分数);不锁定分数☆:按实际情况打分。
2.未涉及新生、毕业班等年级专属工作的辅导员,相关项目不扣分。
3.考核指标9.1中所述“参加”、“申报”指:校级及以上课题、项目排名前5(含主持人),工作室排名前8(含主持人)。
4.考核指标9.2中所述论文,以见刊为准。
5.考核指标9.3中所述“指导”,均指第一指导老师,所指导内容,论文须以学生为第一作者(辅导员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且≥1.5个版面,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应为校级及以上且须经相关部门认定方可得分。
6.附加分值可累计,上限10分。
7.每项得分、扣分不超过本项分值。
8.最终核算分数不超过100分
附件2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责任事故认定标准
事故 类型 | 序号 | 事 故 情 节 | 事故 认定 |
工 作 不 到 位 | 1 | 不服从组织安排,造成一定工作责任。 |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
2 | 在规定时间内(连续两周),不按学校要求组织学生思想教育活动、未深入学生了解学生动态,导致学生思想波动、情绪不稳定,影响正常生活、学习秩序。 |
3 | 对事关学生利益等方面的事项,不按规定办理、拖延不办、敷衍,或返工、差错较多。 |
4 | 不熟悉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在处理学生事务等过程中对学生和家长进行随意解释造成误解的。 |
5 | 为学生开具虚假证明,或材料审核隐瞒事实、弄虚作假。 |
6 | 工作不深入,学生中出现群体性不良现象,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 |
7 | 学生发生突发事件,不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 |
8 | 违反学校规定,对明确要求告知、通知或公示的事项,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范围及时进行告知、通知或公示。 |
9 | 其它可以被认定为一般责任事故的行为。 | |
工 作 失 职 | 1 | 学生发生突发事件,出现严重违纪,经常旷课、逃学、夜不归宿,言语、神志、行为异常等现象,故意隐瞒或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引发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
2 | 学生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辅导员没能掌握情况或不管不问,未能有效制止,由此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 |
3 | 不按学校、学院要求参加工作例会和学校规定参加的会议,学年内缺席达1/3及以上,或由于无故缺席引起责任事故。 |
4 | 工作期间,未经请假批准不到岗、擅自离岗或在岗不尽职,导致突发事件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
5 | 发生学生起诉学校事件中,由于个人工作不到位或失职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
6 | 学生中出现群体性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或获知而未能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
7 | 不按学校要求进行安全教育、检查,没落实安全制度和措施,导致学生伤亡事故。 |
8 | 其它可以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 |
处理 办法 | 一般事故:校内通报批评,扣发当月部分绩效; 重大事故:扣发当月绩效,停职、调离、追究相关责任。 |
附件3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
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
学 院
姓 名
职 级
职 称
填表时间
学生工作与发展部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学院存档,一份留学工部存档。
2.本表作为辅导员年度工作考核表,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级、工资晋级的依据之一。
3.本表手填部分用黑色中性笔或者钢笔认真填写,正反面打印,以便存档。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籍 贯 | | 职称 | | 职 务 | | 学 历 | |
毕业院 校、专业 | | 工 作 年 限 | | 学 生 总人数 | |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提纲) | 备注: 1.提纲不超过400字,简要说明本年度工作业绩。 2.总结正文附后,不少于2000字,标题三号方正小标宋体,正文小四仿宋,行距固定值25磅,段间距0。 3.内容需涵盖辅导员对本学年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解决方法、合理化建议、下一学年的工作设想。 |
贯 彻 执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情 况 |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本年度 奖 惩 情 况 | |
进修 学习 情况 | |
考 核 成 绩 | 年终考核成绩(Y): |
互评(A): | 学院评价(B): |
附加分(C): | 学工部评价(D): |
考核 总成 绩及 考核 等级 | 年度考核总成绩(Z): 考核等级: 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意见 | 考核意见: 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第三单元: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有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管理规范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及其他改革等提出建议;
(五)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管理及监督;
(六)在思想品德,学生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凡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是由以外,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康复治疗,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疗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去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办理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超过二周未注册有无正当理由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注册以缴纳学费收据及学生证相应学期注册栏内是否有注册章为准,其他凭证一律无效。
第二节 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基本学制为三年(五年制高职为五年)。学生因休学和留级原因,经学校同意,可以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年限为六年(五年制高职为八年)。
第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规定学籍,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十三条 修满六年仍未满规定学业者,不得继续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或者肆业处理。
第十四条 对延长年限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按学校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节 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录入计算机,并归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一)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核的课程按教学大纲要求执行。考试形式以闭卷、开卷、技能考核、口试等形式进行。
(二)考核范围: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习、实验、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
(三)期末考试应按照校历规定的日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九十分钟。考试由教务处组织命题、统一安排,流水阅卷、考试命题采取教考分离。考试前两周由教务处公布考试计划。
(四)考查课主要根据学生阶段测验、技能考核、平时出勤,完成实验、作业等综合评定。考查课的成绩评定应在本课程内完成。
(五)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及载入学籍卡片。学籍卡片一式三份,一份上交学校档案室,一份由院系保管,一份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
(六)均按五级制计分,五级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优秀≥90,80≤良好<90,70≤中等<80,60≤及格<70,不及格<60);
(七)非教学做一体化的课程按期末考试占70%,平时成绩占30%评定;
(八)学生毕业考核有理论性综合考核成绩(占30%)毕业前综合技能考核成绩(占40%)和毕业论文成绩(占30%)组成;
(九)英语课成绩与参加统考成绩挂钩,按统考成绩占60%,平时占40%评定;
(十)学期考核课程不及格者一律重修,重修按《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考试管理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考试要求及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升级与降级
(十一)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专业课程。经考核成统及格,准予升级;
(十二)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十三)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十四)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等,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应当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课程按零分计算、凡考试作弊违纪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先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及处理方法》的成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许转专业、转学
(一)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三)转专业涉及到不同录取批次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或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六)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转入其他专业的。
(七)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因患有疾病或者确有特首因难,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可以申请转学。
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拟转入学校书面通知本校后,本校根据福建省教育部门同意后办理,跨省转学,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
申请转入本校学习者,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转学生应在转入学期前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提前批次录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一般不予转学。
(四)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 正在休学的或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应予退学的或无学籍的。
(六) 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四年,逾期将不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在校期间只许休学一次,期限为一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到教务处学籍科及学生处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同意。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两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违纪处分条例(试行)》进行复议。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层次规定的时间内(统招三年制为三年,五年一贯制为五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同上),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给其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领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迎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认真执行学生行为准则。自觉维护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食堂,体育馆,运动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影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危害校园秩序和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由学校按照有关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奖学金
第五十四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办法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生毕业时,曾两次获得学校二等以上奖学金,按本班两年平均学分成绩排名前5%。
毕业实习综合测评成绩优秀的毕业生,经审定,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按《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奖学金条例》规定,对学生成绩优异或在某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发给奖学金,并确定指导教师,因材施教促其成长。
奖励分为校、系两级。系级奖励由系批准;校级奖励由系审核并推荐,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奖励可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发给奖励、证书、奖章,奖品和授予必要的荣誉称号。
第六章 其他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与发展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从2023年9月1号开始执行,此前制定的与此内容不符的以此规定为准。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班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实现学校“以教学为中心,以育人为目标”的任务,结合我校实际,加强班级管理这个重要环节的工作,使其向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科学管理方面迈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班委会由班级全体学生按选举程序选举产生。班委会应是班长、学习、文艺、体育、生活委员各一人。当选委员选票须超过到会学生人数的半数以上,每届任期一年,任期内如需更换委员需级辅导员同意,按选举程序产生,报系批准后,方可任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换。
第三条 班委会应依据下列条件选举
1.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有热情,有责任心和事业心。
2.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具有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3.个人修养好,在班级内有一定的威信和模范带头作用。
4.本学年内无违纪行为,学习成绩良好。
5.有团队精神。
第四条 为搞好班委会管理工作,制定以下班委会工作制度:
1、班委会工作会议制度。根据上级要求在辅导员或班长主持下具体落实班级工作;定期召开加强和改善班级管理工作会议,定期召开班级全体学生会议通报情况,开展工作。
2、学生综合测评制度。依据学校颁发的《8.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实施细则》,做好学生日常表现的记载工作,把执行情况与评选优秀学生、学生贷款学金评选挂钩。
3、课堂考勤制度。
4、制定教室和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5、班委会成员岗位职责制度。
6、班费收支情况公布制度。
第五条 在辅导员主持下建立健全班委会工作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学生干部工作成绩应有记载,每学年或每月须进行考评。
第六条 班委会工作制度经班级学生大会讨论通过,报系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1、班委会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应如实记入班委会工作记录本内。
2、学生综合测评制度应以图表或书面形式上墙公布,分项由专人考核,班委会工作应做到日有记载,周有汇总,月有公布。工作资料应按学期保存。
3、加强管理,班级制度的形式各系统一规格书面公布,共同监督执行。
第七条 系学生工作领导要在班级管理中加强指导,有专人进行管理考核。
1、加强辅导员工作的管理考核,依据学校颁发的《辅导员工作管理规定》,按工作实绩进行考评并载入教师职称工作考核业务档案。
2、学生干部工作实绩应建立健全考核登记簿,指定专人进行考核记载。考核依据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评分标准、学生干部管理规定和考核方法等。名系可结合考核依据制定实施细则,以便有据可依,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第八条 形成良好班风是开展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基础,良好班风的标准是团结、勤奋、奉献、礼貌等文明行为,每个学生应自觉行动。班委会应围绕这个主题或根据班级特色制定的新标准,利用班会和各项活动的开展,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为形成良好班风而努力工作。
第九条 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是班委会的主要任务,主要做以下工作
1、班委会要从学习态度,学习精神,学习方法等方面制定计划,明确目标,细化标准,把勤奋学习变为每个学生的自觉行动。
2、每学期班委会要组织学生围绕学习主题召开主题班会,激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3、学生要积极参加各种技能的学习,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外语考试,专业技能考试等取得较好成绩。
4、班委会应结合专业培养目标,主动与专业课教师联系,制定班级专业培养计划,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开展专项研究小组活动。班委会应在制定计划,协调联系、开展学习研究上做好工作。班级所有学生干部应积极参加到各专业学习小组的活动中去。
第十条 根据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课余活动。
1.适时开展班级文体活动增进友谊,增长知识,形成良好的集体观念。
2.积极引导学生学生参加校,系组织的各项校园文化话动,完成校、系交给的各项任务。
3.办好级学习园地,形成班内民主管理的良好氛围。
4.关心学生生活及时引导学生正确对待生话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树正风气,抑制不良风气在同学中的影响。
5.配合团支部开展好适合团员青年特点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班委委员职责按照《班委会、团支部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学校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受各级党组织领导,在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团委、系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五条 学生于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以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2)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3)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4)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5)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6)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一起;
(7)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8)有创新精神,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把学生组织建设成为同学服务的集体。
(9)有正义感,勇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自动辞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闹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3)以职权谋私利,经教育不改者;
(4)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5)不能胜任所担任的职务者;
(6)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
第十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学生组织;
(2)各级学生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应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对确有第九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其辞职,宜布除名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一年内不录用为学生干部:
(1)有两门成绩不及格者;
(2)有违纪行为,受系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有处分者。
第十二条 根据第九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各级党、团组织或学生组织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由学生工作与发展部、校团委共同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校级学生干部由校团委及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系级学生组织的干部由各系学生管理人员负责考核。
第十六条 班干部、团支部干部由辅导员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结果报系党团组织。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每年填写一次【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或【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共青团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根据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而自动辞职或被免、撤职的学生干部,需填写此表。各级党团组织考核意见栏中注明其辞职、免职或撤职原因。
第十八条 根据学生干部的表现及考核结果,学校每学年度评选一次优秀干部。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都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权益;
(4)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要求其改进工作;
(5)有被推荐和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到校团委、校学生会任职的权利;
(6)评优或毕业分配时,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7)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8)按学校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积极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的进行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鼓励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和校纪校规。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与发展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
基层班级团支部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学生班级、 团支部是青年大学生共同学习和生活的基本组织 形式,既是学校实施教育与管理的基层组织,也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组织载体。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班团建设,根据《团章》《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等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章 组织职责与成员产生
第一条 组织职责
各班级班委会、团支部支委会根据学院的安排,组织开展班级和团支部工作,定期向学院、辅导员和任课老师反映本班学生 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和意见,鼓励、督促和组织学生认真学习,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日常生活管理 等方面的工作,在创建“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团支部”中发挥 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与学校疫情防控以及学校组织的其它志愿者工作。
第二条 产生方式
班委会由全体同学民主选举产生,支委会由团支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原则上任期一学年,可连选连任,大一新生入学初,各班级班干可采用由辅导员委任或委任试用再选举两种方式。原则上除班长和团支部书记外,班委会和团支委不可兼任,应明确界定和区分工作职责、以免混淆班委与团支部支委基本工作职能;探索实行团支部书记兼任班长。
第三条 退出机制
班委会、团支部支委会成员任职期间因个人原因无法胜任,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批准后退出班委会、团支部支委会;成员退出后的空位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二条选出。
班委会、团支部支委会成员任职期间因违反相关学院规定或考核不合格者,可由班级同学投票罢免或经辅导员使用一票否决权直接罢免; 团支部支委会辅导员需充分征求分团委、团总支意见后执行。分团委团总支对共青团干部有一票否决权,直接罢免。成员退出后的空位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二条选出。
第三章 班委会成员职责
第三条 班委会一般由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心理委员、文体委员、纪律委员兼安全委员等构成,一般不超过7人。
1.班长
岗位职责:
(1)带领班级干部积极、主动、热情的为全班同学服务;
(2)与团支书密切配合,负责班级的全面工作,组织同学
积极参加学院活动;
(3)积极配合各级教学和管理工作,及时有效传达各项精 神、要求和通知,及时反馈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做到上传下达,信息畅通;
(4)把握班级信息和同学动态,定期、及时上报辅导员;
(5)负责制定班级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
(6)带领班委定期召开班委会、主题班会;
(7)及时与班主任沟通,辅助辅导员做好评奖评优工作;
(8)强化班级纪律,抓好班风、学风建设,形成班级向心力,保证教学生活秩序,维护班级荣誉;
(9)根据上级要求及时统计班级同学信息并上交学院。
2.学习委员
岗位职责:
(1)作为班级学风、学业、学习的第一负责人,帮助全班同学解决学习中遇到难点问题;
(2)及时传达任课老师的课程要求和相关教学信息(评价、考试、调课、补考、选修等);
(3)努力提高班级同学的学习热情和学习氛围;
(4)协助辅导员做好班级同学考勤工作;
(5)协助班长做好学籍建设和管理,评优、班会、班委会工作,并积极配合其他班委工作。
(6)及时收集班级同学的学风、学业、学习问题及情况,汇总向有关老师反映。
(7)组织学习小组帮助大家解决学习中的障碍,对挂科、重修等情况要及时跟踪反馈督促。
3.生活委员
岗位职责:
(1)负责班级财务的管理、汇报工作;
(2)多方面关心班级同学生活,如存在家庭问题、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3)督促同学注意宿舍卫生、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好寝室的卫生评比、寝室的创优等工作;
(4)及时向学院等相关部门反映同学们饮食、住宿等生活方面的问题和意见,成为服务单位与班级同学沟通的桥梁;
(5)负责班级同学医保报销材料汇总、审核和上交工作:
(6)协助班长做好学籍建设和管理,评优、班会、班委会工作,并积极配合其他班委工作。
4.心理委员
岗位职责:
(1)全面了解班级同学心理状况,及时做好汇报、反馈工作;
(2)配合心理咨询中心开展心理实践活动,帮助班级同学 利用好团体心理辅导,心理咨询中心等校内资源,正确引导同学健康成长;
(3)积极学习并宣传心理健康知识;
(4)关注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及时了解班级学生心理 变化,特刊是关心、关注心理问题特殊同学,对班级学生的心理状况建立档案,辅助辅导员工作;
(5)协助班长做好评优、班会、班委会工作,并积极配合其他班委工作。
5.文体委员
岗位职责:
(1)负责班级的文化氛围建设,开展班级的文艺活动,活跃班级气氛,丰富同学课余活动;
(2)发掘同学的特长、兴趣爱好,汇报学院,积极组织同学参加学院文艺活动;
(3)负责班级体育工作,带领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身体素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4)发掘同学的体育特长,积极组织同学参加学院体育活动以及早操等;
(5)协助班长做好学籍建设和管理,评优、班会、班委会工作,并积极配合其他班委工作。
6.纪律委员
(1)在各班辅导员的指导下,统筹负责各班级考勤制度的实施;
(2)定期汇总考勤情况,及时反馈给辅导员;
(3)每学期将各班学生考勤情况汇总,为学生评奖评优提供有力依据。
(4)负责班级安全制度的拟定实施,负责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负责对班级教室、宿舍进行安全隐患巡查,建立安全巡查台账并定时向辅导员汇报。
第四章 团支部支委会成员职责
第四条 团支部支委会一般由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构成。
1.团支部书记
岗位职责:
(1)作为班级团支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团支部工作,并与班长相互合作,共同建设班集体。
(2)定期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团员大会,认真传达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和指示;
(3)抓好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团支部青年的政治思想觉悟,积极慎重的做好发展计划,保证新团员的质量;
(4)负责班级团支部建设以及团员管理等工作;
(5)负责班级团日活动组织策划;
(6)协助班委会做好学籍建设和管理,评优、班会等班级日常工作。
2.组织委员
岗位职责:
(1)负责对青年积极分子进行考察,提出发展新团员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团员的手续;
(2) 了解团员思想工作情况,搜集和整理团员的模范事迹,建议支委会对团员进行表扬奖励,对违反纪律的进行批评教育;
(3)了解团员中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有关具体工作;
(4)协助团支书组织开展团员民主评议活动,并为符合条件的团员办理年度团籍注册手续;
(5)做好团员统计,接转团员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团费,办理团员离团手续。
3.宣传委员
岗位职责
(1)带领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和学院有关文件会议精神;
(2)负责班级、团支部活动的整体宣传报道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及时推广典型经验,宣传报道各项活动的突出事例;
(4)协助团支书做好团支部其他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条 本指导意见解释权属学生工作与发展部。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维护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学校学生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有效地建立、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保障学生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个人学习经历、思想品德、专业技能、身体状况等个人档案材料。学生档案是学校考察、培养、教育学生过程中形成的第一手资料,是党和国家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选拔、录用人才服务的一项常规性基础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体学生。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生档案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原则。
第五条 学生工作与发展部事务中心负责全体在校大学生档案工作统一部署及档案利用与转递,各二级学院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学生档案管理职责:
(一)事务中心负责接收、审核、发放新生档案材料;
(二)事务中心负责统一部署学校学生档案归档工作;
(三)事务中心负责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用、调档申请;
(四)事务中心负责办理学生档案的转递及未转递毕业生档案保管工作;
(五)事务中心负责制定和完善学生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学生档案分析统计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学生档案管理职责:
(一)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负责本学院学生档案工作的统一部署、核查工作;
(二)辅导员(班主任)按照要求做好新生档案(包括:原个人档案、身份证复印件、《学生信息登记表》、《体检表》)的收集、核对、编号和保存工作,做好《归档登记表》信息录入;
(三)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学生档案的日常管理并做好各项登记;
(四)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毕业生档案的材料收集、封存,新增包括《毕业生登记表》、《成绩档案表》、奖惩材料、党团材料、征兵入伍材料,做好学生档案转递地址登记;
(五)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将毕业生档案及《归档登记表》移交给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汇总《归档登记表》后,以学院为单位移交至事务中心。
第三章 档案材料规范与归档时间
第八条 档案材料规范
(一)招生处负责接收生源地统一寄送的新生档案,并移交事务中心;
(二)思政教育管理科提供学生《体检表》;
(三)事务中心提供《毕业生登记表》;
(四)团委负责提供团员材料;
(五)党组织提供党员材料;
(六)教务处负责提供学生《成绩档案表》。
第九条 档案归档时间
(一)新生档案在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收集归档,形成个人档案袋并保存,做好《学生档案归档登记表》信息录入;
(二)每年5月对在校生奖惩材料(如有)进行归档;
(三)每年6月对毕业生档案材料进行归档,档案转递地址登记,并将毕业生档案及《学生档案归档登记表》移交至事务中心。
第四章 档案材料的归档要求
第十条 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
第十一条 归档材料必须注明学生姓名及学号,并按照学号的顺序先后排放;
第十二条 档案袋上必须按须序清楚填写所含档案材料;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与发展部事务中心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学生档案材料,有责任和权力对归档单位提出要求,予以改正后再归档。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
第十四条 查阅和借用档案,应遵守的规定和原则:
(一)各二级学院只能查阅本院的学生档案。查阅学生档案应出具申请书,由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签字审批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用人单位或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学生档案的,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和有关身份证明向学生工作与发展部事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查阅。在查阅学生档案时,档案管理员必须在场。
(二)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的内容,确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材料取证的,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复制拍摄。
(三)学生档案一般不得借出。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档案使用时,须说明理由,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借出手续。借出时双方要审核档案中的材料,并签字确认。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天(含休息日);借出档案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四)查借阅学生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拆卸、涂改、圈划、批注、抽取和撤换档案材料。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依据档案材料中所记载事实,向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时,不得出具有评论性意见的文字。
(七)所有档案的查阅和借用必须进行详细的登记记录,严格审核查阅、借用者资质及审批手续。
第六章 档案的转递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转学、退学、出国或死亡等学籍变动发生后,应当及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第十六条 在校内转专业、跨二级学院转学的学生,教务处应当在学生学籍变更后,及时通知辅导员(班主任);辅导员(班主任)接到通知后,进行移交、整理、存档。
第十七条 转到其他学校学习的学生,二级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应当在接到学生转学通知后及时在学生工作与发展部事务中心办理学生档案转递,按规定寄发或送交。
第十八条 由其他学校转入我校的学生,学生工作与发展部事务中心在收到学生档案后要认真检查验收并转二级学院存档。
第十九条 毕业生档案的转递工作,由学生工作与发展部事务中心组织实施。对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生,其档案可在学校保留两年,两年后由学生工作与发展部事务中心部将其档案转至户籍所在地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对于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学生档案,学生工作与发展部事务中心应查明原因,找转往正确的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申请自费出国或主动申请退学的学生,其档案由学校征求学生本人意见后,按规定寄送至有关单位代管。
第二十一条 受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档案由学校寄送至学生家庭所在地人事部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取消入学资格和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的学生,学生工作与发展部事务中心及时将其档案退回原档案管理单位。未按时将档案转交我校的,学生工作与发展部事务中心应开具调档函,由学生向原档案管理单位申请调档。
第二十三条 因故失踪、死亡的学生,或因学生出国等其他原因导致档案无法转递而滞留的,为其保管档案两年,两年后转寄回学生生源所在地。
第七章 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于学生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严防档案的毁损、失散和泄密。
第二十五条 做好档案室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档案管理实行登记审批制度、统计制度和定期核对制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员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有关学生档案内容,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伪造、涂改、销毁档案材料和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现实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准。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未明确规定且本办法未尽事项,以分管校领导批复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与发展部所有。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干部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学生干部的培养、使用和管理,促进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学生干部在宜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自我教育管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先进集体、建设良好校风学风等工作中的作用,使学生干部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优秀人才,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学生干部的教育和培养
学生干部教育和培养由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采取以下办法进行:
(一)理论学习。主要学习各时期的时事政治和领导理论、领导艺术。学习要有内容、有记录、有考勤。
(二)业务培训。主要学习工作职务,研究工作方法、交流工作经验、总结工作情况、布置工作任务以及学生的教育管理方面的内容。
(三)例会制度。各级学生组织及社团应建立例会制度,研讨工作、布置任务、交流思想、反馈信息、并做好会议记录。工作例会由主要学生干部组织,有关领导、辅导员、老师参加。通过例会制度达到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的目的。
(四)正确使用。对学生干部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提高”的原则,鼓励学生干部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工作,信任学生干部,怡当使用学生干部。在明确各级学生干部职责的基础上,让学生干部在学生的“自我教有、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发挥主角作用。
(五)组织“推优”。通过各级“推优”工作,把表现好、工作成绩显著、德智体美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干部推荐入党。
二、考核范围
校、学生会、班团委员、学生社团负责人及根据工作需要应参加的学生干部。
三、考核内容
对学生干部的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具体包括:政治思想、工作业绩、学习成绩、生活作风、组织纪律、表率作用等方面。
考核评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成绩载入档案。
四、考核标准
对学生干部的考核优秀(85分以上、合格(60-85分)、不合格(50分以下)三个等级。对于担任两个或多个社会工作岗位情况的,原则上就高考核。考核标准如下:
(一)、考核“优秀”标准:
1、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真正的思想观、价值观和坚定的理想信念。
2、能够积极主动带领同学参加校、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各种社会活动,处处以身作则、横范带头,热心为同学服务。
3、讲文明、懂礼貌、尊致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和校系内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以章办事,实事求是,用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工作作风民主、正派、务实,处处以大局为重,爱岗敬业,奉献精神强。
5、工作能力强,能主动、及时、准确的完成校、系领导交给各项任务,在学生工作中能够深入实际,有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6、能够积极参加学生工作会议,会议上能够主动发言,为学生工作出谋划策,提出合理化建议。
7、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学习成绩良好,学年课程没有重修。
8、具有良好身心素质
(二)考核“合格”基本标准: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能够积极学习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时事、热爱祖国。
2、能够积极参加校、系内各项活动,及时准确的完成校、系领导交给自己的任务,团结协作,服从大局。
3、关心集体,助人为乐,讲文明、懂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觉遵守校、系各项规章制度,乐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工作作风民主、务实、工作能力较强。
5、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合格。
(三)考核“不合格”基本标准:
1、、思想政治觉悟差,不关心政治,不关心时事。
2、工作被动、拖拉、推脱,不能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项活动,不能够配合其他学生干部开展工作。
3、没有积极观念,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基础差。
4、工作作风不民主,不务实,搞特权。
5、学习成绩较差。
6、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①在校内宣传不良信息,腐朽思想并造成负面影响。
②在学校中搞小集团,严重阻碍学生工作开展。
③违反校纪校规,受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④工作不认真负责,不能履行工作职责。
五、考核分工
学生干部考核工作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考核”,由各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学生干部考核与学生干部评优、综合素质测评等挂钩。学生干部考核为“不合格”的一律免职;在任职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即免去其学生干部职务;学生干部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出现工作事故,由主管部门予以免职。
学生干部由各级考核小组按照考核项目和标准分别考核。
(一)班级学生干部
班干部由辅导员、本班学生考核;团干部由系团总支、辅导员、团员考核。
(二)二级学院学生干部
二级学院学生干部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考核。
(三)校级学生干部
校学生会、校团委学生干部由校团委考核。
(四)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按最高职务考核,但考核时应充分考虑其他岗位任职的业绩。
六、考核程序
1、学生干部要对一年来的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实事求是的就政治表现、品德修养、业务素质(包括工作作风、工作能力)、主要业绩、学习成绩、存在问题及改正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2、召开考评会议,每位学生干部依据以上要求在大会上进行述职。
3、按照学生干部考核标准,对每位学生干部工作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4、在用部门根据考核情况组织学生干部个人填写【学生干部考核记录表】,对每位学生干部进行评定,并写出考核评语和结果。学生干部学年考核结果应于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相挂钩。
5、【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审核后交由学生干部所在二级学院统一保存,学生毕后载入个人档案。
6、学生干部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年总评一次,于每学期初进行。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其他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与发展部、校团委解释。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共青团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为了全面准确考察各二级学院团委的工作实绩,树立“全团大抓基层”的理念,建立健全全校共青团考核激励机制,着力发现并解决基层团组织软、散、薄的问题,推动全校共青团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我校共青团年度工作要点,深入落实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以实绩考核为重点,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持续推进的长效激励机制,为促进二级学院共青团改革创新发展提供保证。
第二条 考核范围:各二级学院团委(团工委)。
第三条 考核组织:组成学校共青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四条 考核原则:坚持全面考核和重点评价相结合,绩效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内容:思想政治引领和价值引领,从严治团及 基层组织建设,共青团改革和团学组织建设,校园文化活动和第二课堂情况,基层团支部“活力提升”和学风建设,素质拓展和维权服务,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等。
第六条 考核指标:分为基础工作、专项工作、加扣分项。
1.基础工作。基础工作考核主要基于2022年学校共青团工作要点,基层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引领和价值引领、校园文化活动、素质拓展和维权服务、重点工作推进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成果进行汇报。
2.专项工作。对2022年重点推进的共青团与从严治团、暑期社会实践、学风建设、辅导员抓团建、基层团支部活力提升等工作进行重点考核。
3.加扣分项。对工作中形成的工作经验和典型、媒体报道情况、获得荣誉进行加分,对工作不力并造成不良影响者进行扣分。
第七条 考核程序:二级学院共青团工作年度考核分初评和复评两个阶段进行,包括二级学院自查、考核领导小组核查、答辩评审等环节。
1.初评(以书面评审形式开展)
二级学院自查。各二级学院自查后,将工作总结、单项奖申报材料提交至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考核领导小组实地核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照各二级学院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结合支撑材料,对各二级学院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确定最终得分。
2.复评(以答辩评审形式开展)
考核领导小组组织集中答辩,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二级学院党支部书记、青年学生代表对各二级学院团委工作情况进行测评打分。答辩安排另行通知。
考核最终得分由初评得分加复评得分组成,计算方式:考核得分=初评得分(基础工作得分+专项工作得分+加扣分)× 65%+复评得分(现场答辩得分×80%+二级学院团委书记互评×20%)×30%+网络展示投票×5%(投票得分:按投票总数/学院总人数的百分比由高到底排序,得分依次为:5分、4.8分、4.6分、4.4分、4.2分、4分、3.8分)。
第八条 依据考核得分,将授予排名前三的二级学院“五四 红旗团委”荣誉称号,同时授予该院团委(团工委)书记优秀团务作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在对各二级学院工作进行全面性考核评价的同时,考核组将对各二级学院青年大学习、校园文化建设、新媒体和网络宣传工作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单项评价,对完成较好的二级学院,授予单项工作优秀奖。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共青团工作考核结果,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向各二级学院党支部通报,并将其作为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如在涉及维护稳定、团费上缴和全团重点工作上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资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发生学生群体事件或涉及稳定的重大情况不及时上报;
2.发生有损共青团形象的事件且情节严重;
3.不按时上缴团费或团费上缴达不到规定标准;
4.未按要求推进共青团改革相关工作;
5.未按要求开展2022年二级学院共青团重点工作等。
第十二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组织和参与考核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把握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和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努力改进工作,对虚报成绩、骗取荣誉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二级学院分团委,一经查实,取消三年内评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复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对结果及时予以反馈。
附件2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共青团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及主要职责
一、考核领导机构
组 长:李明灿
副组长:张 君 屈先锋
成 员:林 欣 蔡岱宏 各二级学院党支部副书记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屈先锋任主任,林欣任副 主任。
二、主要职责
制定和修改考核办法;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指导各学院共青团工作考核工作开展;审定考核结果并实施奖 惩;对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考核结果的运用提出意见和建 议;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各二级学院改进工作的建议措施。
附件3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共青团工作单项奖申报表
申报单位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申报类别 | 青年大学习专项 | ( ) |
校园文化(社团) | ( ) |
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 | ( ) |
新媒体和网络宣传 | ( ) |
主 要 事 迹 | |
附件4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优秀团务工作者推荐表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学历 | |
工作单位 及职务 | | 电话 | |
工 作 简 历 | |
单 位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团务工作检查评分表
学院: 评分人: 总分:
一、团组织建设(26 分)
1.党建带团建工作情况(查阅资料,3分) 得分: 分
2.团务基础工作落实情况(每项2分 共12分)
序号 | 重点活动 | 落实情况 | 工作效果 | 档案资料 | 评分 |
1 | 智慧团建和青年大学习 落实情况 | | | | |
2 | 三会两制一课落实 | | | | |
3 | 团支部书记述职与优秀 团支部评选 | | | | |
4 | 推优入党情况 | | | | |
5 | 新生团课教育、新生团 课教育开展 | | | | |
6 | 团学干部培养建设 情况 | | | | |
3.分团委组织设置、干部换届规范性(以档案记录为依据,每项1.5
分,共3分)
4.团务档案工作(以相关档案资料为依据,每项2分,共8分)
考核项目 | 评 分 |
主题团日活动 | | 工作总结、计划 | | |
团内奖罚 | | 档案资料管理 | | |
二、 第二课堂、思想政治教育(44 分)
1. 第二课堂活动开展情况(聚焦一院一品,以存档资料为依据,共10 分)
序号 | 活动名称 | 活动主题 | 活动地点 | 活动时间 | 评分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 | |
10 | | | | | |
2.校级重点活动落实情况(以存档资料为依据,每项2分,共14分)
序号 | 重点活动 | 落实情况 | 活动时间 | 活动效果 | 评分 |
1 | 社团文化月 | | | | |
2 | 志愿服务文化节 | | | | |
3 | 寝室文化节 | | | | |
4 | 反诈宣传月 | | | | |
5 | 雷锋月志愿服务 | | | | |
6 | 校园艺术节 | | | | |
7 | 青马班培训情况 | | | | |
3.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主题活动(每项1分,共3分)
序号 | 承办单位 | 主题活动 、团日活动 | 活动时间 | 活动效果 | 评分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开展国家重要时间节点纪念活动、主题团日活动情况(以存档资料为依据,每项0.5分 共4分)
序号 | 承办单位 | 主题活动 、团日活动 | 活动时间 | 活动效果 | 评分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5.喜迎二十大主题活动(以资料为依据,共3分)
6.网络平台宣传(校级以上不少于4次,每项1分 共4分)
7.志愿服务体系建设(3分)
志愿者注册人数 | 分值 | 得分 |
占学院团员总数 60%-75% | 1 | |
占学院团员总数 75%-90% | 2 | |
占学院团员总数 90%以上 | 3 | |
8.社团相关活动和获奖情况(以存档资料为依据,每项1分,共3分)
序号 | 活动名称 | 活动地点 | 活动时间 | 获奖情况 | 评分 |
1 | | | | | |
2 | | | | |
3 | | | | |
三、 指导学生分会和青年志愿组织相关工作情况(6分)
1.学生会的换届情况(2分)
换届情况 | 分值 | 得分 |
按时、按相要求换届 | 2 | |
未按时、未按相要求换届 | 0 | |
2.学生分会组织建设情况(以相关档案资料为依据,共1分)
考核项目 | 评分 |
干部名册 | | 换届资料 | | |
相关制度 | | 工作总结 | | |
工作计划 | | 评优处分 | | |
3.学生分会相关活动情况(以存档活动资料为依据,每项 0.2 分 共 1 分)
序号 | 活动名称 | 活动地点 | 活动时间 | 评分 |
1 | | | | |
2 | | | |
3 | | | |
4 | | | | |
5 | | | | |
4.青年志愿者组织建设情况(以相关档案资料为依据,共1分)
考核项目 | 评分 |
干部名册 | | 换届资料 | | |
相关制度 | | 工作总结 | | |
工作计划 | | 评优处分 | | |
5.青年志愿组织相关活动情况(以存档资料为依据,每项0.2分 共1分)
序号 | 活动名称 | 活动地点 | 活动时间 | 评分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四、专项(24 分)
1.社会实践“三下乡”系列活动情况(以存档资料为依据,每项3分
共6分)
序号 | 校级立项名称 | 活动主题 | 活动时间、地点 | 取得荣誉 | 评分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2.推进共青团改革和从严治团举措(以存档材料为依据。共2分)
共青团改革举措及落实情况 | 从严治团规范制度及落实处理情况 | 评分 |
| | |
3.辅导员抓团建相关活动(以存档活动资料为依据,每项1分,共6分)
4.基层活力提升工程(以实际材料为依据,共 6 分)
序号 | 基层活力提升工程氛围营造、具体措施等 | 评分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5.学风建设(以记录情况为依据。每次1分,共 4 分)
五、附加项:(10分)
1.获得市级以上荣誉(5分)(个人市级加 1 分,省级加 2 分,国家级加 3 分;集体市级加 2 分,省级加 3 分,国家级加4分)
序号 | 活动名称 | 主办单位 | 获奖类别等级 | 集体/个人 | 得分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2.校外媒体报道(5分)
序号 | 活动名称 | 媒体名称 | 媒体级别 | 得分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六、扣分项
(团务工作出现失误一次扣 1 分;重大安全事故或违反政策原则事件一票否决;分团委核心作用弱,团学青组织关系混乱、职责不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一票否决)
序号 | 扣分项目 | 扣分原因 | 责任人 | 扣分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关于开展 2022-2023 学年
荣誉称号评选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挖掘和选树典型,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集中展示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和多元发展的青春风采,在全校营造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根据《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荣誉称号评选办法(试行)》精神,决定开展 2022-2023学年个人荣誉称号及集体荣誉称号评选活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称号:
( 一)个人荣誉称号
1、泉州海洋职业学院三好学生
2、泉州海洋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干部
3、泉州海洋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
4、泉州海洋职业学院优秀学生标兵
5、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风创建先进个人
6、泉州海洋职业学院网格化创建先进个人
( 二)班集体荣誉称号
1、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先进班集体
2、泉州海洋职业学院优良学风班
3、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文明宿舍
(三)学院荣誉称号
1、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风创建先进集体
2、泉州海洋职业学院网格化创建先进集体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志愿服务活动;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勤奋,成绩优良,且无不及格情况;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心理健康,身心素质良好;
(五)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无任何违纪行为、无处分,不无故拖欠学费。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三好学生评定条件
参评三好学生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据学校规定比例予以评定:
(一)思想品德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二)学习成绩好。上一学年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30%,无补考或重修科目;
(三)身心素质好。心理健康,身体素质良好,积极参加文艺、体育及社会志愿服务等活动,富有创新精神;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条件
参评优秀学生干部除满足基本条件外,需担任班委会、党务助理团、院团委学生会、校团委学生会及其他经学校批准的 学生组织副部级(或等同)及以上干部和社团负责人,且年度考核为合格者,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50%,无补考或重修科目。
(二)能够积极参加各类文艺、体育以及社会志愿服务等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
(三)担任学生干部不少于1年,工作期间积极主动配合老师开展各项工作,能认真负责,热心为集体、同学服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富有创新精神;
(四)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中如有身兼多个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只可选择其中一个组织进行申报;
(五)在学校的各项重大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威信较高。退役复学大学生服役期间荣获“优秀义务兵”及以上奖励者可优先参评。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定条件
参评优秀毕业生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时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在校期间未出现重修或补考,每学年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30%,无补考或重修科目;
(二)在校期间获得2次(项)及以上校级(含)奖学金或荣誉。
(三)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 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参评。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优秀学生标兵评定条件
参评优秀学生标兵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异,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10%, 理论功底扎实,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有较强的科研和实践能力;
(二)开拓进取、积极向上,意志顽强、品行端正,视野开阔、知识丰富,能够用自己健康阳光的性格感染周围同学,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生活,乐观向上,具备当代大学生应有的良好精神风貌。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网格化创建先进个人评定条件
参评网格化创建先进个人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
(2)积极参与公寓网格化管理工作,在网格化管理中起骨干和榜样作用;
(3)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学校宿舍管理相关制度和要求,带领宿舍成员进行“文明宿舍”创建;带领宿舍成员在集 体生活中友好共处,充分发挥各自特长,形成特色鲜明、交融互促、积极向上的宿舍文化;积极参与网格化社区文化建设。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风创建先进个人评定条件
参评学风创建先进个人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学风建设中发挥模范引领作用,且具备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 品德高尚、事迹突出、师生公认;
(二)积极组织参与学风建设、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肯干,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起骨干带头作用。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先进班集体评定条件
(一)具有健康向上的优良班风。全班同学热爱集体,崇尚科学,乐于助人,遵纪守法。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显著, 能圆满地完成学校、学院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严格遵守校纪校规,上一学年班内无违纪处分;
(二)班委会和团支部组织健全,成员政治坚定,作风扎实,勇于创新,班团一化融合度高,班团干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凝聚力强,无互相推诿现象,能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三)班级制定有效的班级管理制度或者班级公约,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积极向上的班级主题活动和宿舍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在校级文明宿舍评选中,至少有50%的宿舍被评为文明宿舍。班级成员无校园不文明行为现象出现,并能自觉维护宿舍、教室和公共环境卫生;
(四)班级成员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项有益活动,如创新创业、科研发明、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公益服务和文明建设等,并取得良好效果。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优良学风班评定条件
(一)全班学生学习目的明确,有端正的学习态度。全班学生学习勤奋、刻苦、认真,严谨地对待每一个教学环节(理论教学、实习、实验等),并积极开展培养其能力的课外科技活动;
(二)具有勤奋严谨的优良学风。全班同学学习风气浓厚,平均到课率90%以上,学习成绩在同年级中领先,上一学年考试无作弊现象;
(三)班级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开展理论学习, 注重组织建设,定期开展组织活动。全班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上互相帮助,班级凝聚力强。
(四)班学生自觉遵纪守法,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品德修养,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讲文明、懂礼貌、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互助。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文明宿舍评定条件
(一)道德素质良好。宿舍成员正直热情、团结友爱、举止文明、互相关心、共同进步;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节约水电;重视宿舍内精神文明建设,室内布置高雅;
(二)内务卫生整洁。严格按照校自律会内务检评标准,
做好宿舍卫生工作;健全宿舍管理制度,包括宿舍安全制度、 宿舍文明公约、宿舍卫生值日制度、宿舍内务卫生达标制度等,做到清洁、整齐、美观、大方;
(三)宿舍安全到位。宿舍成员对本宿舍存在的不安全因 素和事故隐患能够及时消除并积极防范;在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历次宿舍安全工作检查中无安全隐患;安全防范意识强。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风创建先进集体评定条件
(一)制定有本学院学风建设活动方案,有计划、有落实,措施具体,切实可行,成效明显。
(二)学院领导对学风建设高度重视,能够深入班级检查,指导学风建设工作。
(三)认真开展学生上课考勤、跟班听课等,学生上课出勤率明显提升。
(四)学生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各项学风建设活动,参与专业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等相关学术活动或科技比赛,成绩突出。
(五)学院积极开展考风考纪教育,效果明显,学生期末考试作弊现象较少,对违纪问题及时处理。
(六)结合本学院学科特色、学生特点开展一系列的学风建设活动,有特色、有品牌,成效显著。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网格化创建先进集体评定条件
(一)学院领导重视“文明宿舍”创建工作,在学生当中能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并组织开展宿舍文明系列创建活动;
(二)学生参与“文明宿舍”建设积极性高,宿舍文明建设整体水平高;
(三)本学年所属学生宿舍检查合格比率高,学生在宿舍表现好,违纪比率低;
(四)能结合本学院特点组织开展具有特色的“文明宿舍”创建活动,工作资料完整,并在学院网站上可查阅相关新闻报道,成效显著;
(五)分管领导、辅导员经常深入学生宿舍,经常性指导、检查文明宿舍建设工作;
(六)在宿舍区学生传递正能量,无意识形态的相关问题。
三、名额分配:
( 一)个人荣誉评选比例
1、三好学生按不超过二级学院学生在校总人数1%的比例 评选上报(校级学生组织成员如申报该项荣誉,需到所在二级学院申报评选);
2、优秀学生干部按不超过全校学生干部总数10%的比例 评选上报(包含院系团学组织及院属社团、校学生会及其他校级学生组织);
4、优秀毕业生按不超过二级学院毕业生总数的3%的比例评选上报;
5、优秀学生标兵不超过二级学院学生在校总人数2%的比例评选上报;
6、学风创建先进个人、网格化创建先进个人采取自我申报、院级推荐的方式产生,符合条件的学生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校层面统筹进行评选。
(二)班集体荣誉评选比例
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文明宿舍采取班级申报、院级推荐、学校评选方式产生,最多不超过各二级学院教学班个数的7%比例评选上报。
(三)学院荣誉称号评选比例
学风创建先进集体、网格化创建先进集体采取二级学院申报、学院级党支部推进、学校评比方式产生。
四、评选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评优工作的领导,严格掌握评选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宁缺毋滥,把真正事迹突出、师生认可、能够代表学校人才培养水平的先进典型遴选出来。
(二)要把评优工作作为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 重要工作来抓。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公民道德、基本素质教育等教育,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学生骨干的表率作用,促进良好学风、校风的确立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各二级学院按要求填写相关奖励登记表,提供评选 所需材料。并填写学生荣誉称号汇总表后报送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学生思政教育管理科。
(1)各二级学院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标兵、学风创建先进个人、网格化创建先进个人名单确定后,按要求填写“学生个人荣誉称号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二级学院存档,一份学校存档。
(2)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文明宿舍确定之后, 由各二级学院填写“泉州海洋职业学院班集体审批表”、“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文明宿舍称号申请表”一份并附单行材料由学校存档。
(3)学风创建先进集体、网格化创建先进集体由二级学院申请,填写“泉州海洋职业学院二级单位申请表”一份并附单行材料由学校存档。
(四)各二级单位请于4 月25日前将各类评选对象的名单和推荐表的电子版汇总以学院为单位(文件名命名:XX学院评优推荐材料)提交至邮箱:1171451292@qq.com
联系人:蔡岱宏(13636983633)
附件:
1.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个人荣誉称号申请表
2.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文明宿舍称号申请表
3.泉州海洋职业学院班集体申请表
4.泉州海洋职业学院二级单位评选登记表
5.泉州海洋职业学院 2022-2023 学年各二级学院奖项名额分配表
6.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个人荣誉称号汇总表
附件 1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个人荣誉称号申请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 照片 (一寸蓝底) |
政治面貌 | | 学 院 | |
年 级 | | 专业班级 | |
申请荣誉称号 | |
综合测评排名 | | 职 务 | |
获奖情况 | 注:除优秀毕业生以外,其他荣誉称号只填写上一学年获奖情况 |
主要事迹 (不少于 200 字),优秀毕业生另附单行材料。 学生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辅导员 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二级学院 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批 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 2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文明宿舍称号申请表
学 院 | | 宿 舍 | |
宿舍长 | | 宿舍成员 | |
主要事迹 (不少于 400 字),可另附单行材料。 宿舍长签名: 年 月 日 |
辅导员 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二级学院 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批 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制表
附件 3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班集体申请表
( —— 学年)
学院:
辅导员 | | 专业班级 | | 评选类别 | |
班级人数 | | 团员人数 | | 党员人数 (含预备党员) | |
班级成 员获校 级及以 上表彰 奖励 情况 | |
班级 事迹 总结 摘要 | 不少于 300 字,需另附单行材料。 |
二级学院 评审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学校评 审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制表
附件 4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二级单位评选登记表
( —— 学年)
学 院 | | 评选类别 | |
学院人数 | | 团员人数 | | 学生党员人数 (含预备党员) | |
近两年获 校级及以 上表彰奖 励情况 | |
班级 事迹 总结 摘要 | 不少于 100 字,需另附单行材料。 |
二级学院 党支部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学校评 审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制表
附件 5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 2022-2023 学年各二级学院奖项名额分配表
二级学院 类别 | 三好学 生 | 优秀学 生干部 | 优秀毕业 生 | 优秀学生 标兵 | 学风创建 先进个人 | 网格化创 建先进个 人 | 先进班集 体 | 优良学风 班 | 文明宿舍 | 学风创建 先进集体 | 网格化创 建先进集 体 |
经济管理学院 | 12 | 13 | 5 | 35 | | 10 | 3 | 6 | 5 | 3 | 3 |
信息工程学院 | 27 | 29 | 10 | 80 | 26 | 6 | 9 | 13 |
艺术体育学院 | 22 | 24 | 13 | 67 | 20 | 5 | 8 | 10 |
航海交通学院 | 14 | 16 | 8 | 42 | 14 | 4 | 7 | 7 |
海洋工程学院 | 14 | 18 | 5 | 42 | 14 | 4 | 7 | 7 |
国防教育学院 | 5 | 7 | 4 | 14 | 4 | 2 | 5 | 2 |
游艇帆船学院 | 1 | 1 | | 3 | 1 | 1 | 1 | 1 |
产业学院 | 28 | 33 | 8 | 83 | 26 | 8 | 11 | 13 |
12 个校级团学组织 (海韵艺术团、海 洋之声广播台、社 团联合会、青年志 愿者协会、学生 会、组织部、校融 媒体中心、 自律 会、国旗护卫队、 大学生记者团、校 新媒体工作室、图 书馆管理委员会) | | 30 | | | 20 | | | | | | |
25个学生社团(除 新成立社团) |
合计 | 123 | 171 | 53 | 366 | 20 | 115 | 33 | 54 | 58 | 3 | 3 |
附件 6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个人荣誉称号汇总表
学院(盖章): 年 月 日
序 号 | 荣誉称号 | 姓 名 | 性别 | 学 院 | 专 业 | 班级 | 学 号 | 担任 职务 | 政治 面貌 | 学年学 业成绩 | 班级 人数 |
平均 成绩 | 班级 排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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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注: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团校(筹)章程
总 则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团校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负责具体指导、组织和运行的青年人才培养机构,是培养团员、团员干部、青年骨干的阵地,是广大团员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我校推进共青团改革和深化“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的具体举措。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团校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拥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积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全体团员干部和团员青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而奋斗。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团校的基本任务是,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勤奋学习、勇于实践、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做有理想、有追求的大学生,做有担当、有作为的大学生,做有品质、有修养的大学生。努力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以政治思想、党团知识、意思形态教育等理论教学为主线,开展社会实践、无领导小组讨论、头脑风暴、素质拓展、职业角色体验专项实践活动,全方位立体化多角度对团员、团干部、青年骨干进行培训,提高团员、团干部、青年骨干的素质,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学生干部的组织管理水平,加强对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优秀团员教育,保证推优工作的质量,发挥阵地育人的优势,向党组织输送合格的优秀人才。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团校在校党委的指导下,由学工部、校团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学校的机构组成及其职能:
1.机构组成
学工部部长任校长,校团委书记任常务副校长,二级学院党支部副书记为校务委员,校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由校团委专职干部兼任,首批聘任16名讲师,由校团委干部、学工部思政科科长、二级学院团委书记、各团工委书记、辅导员代表组成。秘书处下设培训中心、实践中心,各中心设主任1名(兼职教师),副主任1名(学生),成员若干(学生)。秘书处设在校团委,负责培养方案的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2.工作职能:
校长:协调各项资源,助推团校发展
常务副校长
1.全面负责和主持学校工作,定期召开学校干部例会,及时传达院学校党委和团委的指示精神,部署学校工作。
2.全面了解学校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确定培训主题。
3.决定学校干部的任免、考核及奖励。
4.加强学校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水平教育,健全组织机构,关心干部及学校学生的思想,工作和生活。
校务委员会秘书处
1.负责学校会议的召集。
2.负责学校工作人员的培训。
3.负责协调常务副校长管理学校日常工作和内部运行。
4.负责学校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5.负责学校公文、文件的起草、拟订及打印。
培训中心
1.负责学校的课程设置。
2.负责联系任课教师、授课地点等及通知授课时间。
3.负责学员基础知识能力摸底工作。
4.负责学员考勤登记、学业考核评定工作。
5.向各团属学生组织反馈学员学习情况及对学员进行各项考评。
实践中心
1.负责学校各项实践活动的策划、组织及开展。
2.进行学校学员思想调研,掌握学员思想动态。
3.加强与其他高校的联系与沟通,定期进行工作交流。
4. 负责学校学习、活动的宣传报道。
5. 负责与新闻媒介的联系,扩大学校的影响。
第二章 教学管理机构
第三条 授课日期
大学生骨干培训班、大学生团干培训班以1学年为一学习周期,发展新团员培训、各类研习班等培养周期,根据培养需求确定学习周期。每班培训课时根据课程设置具体确定。
第四条 授课形式
学校授课采取分期分批分层次集中教学方式,授课与自学相结合,辅之以座谈会讨论、报告会,在每班课程将举办有实践意义的活动,如头脑风暴、无领导小组讨论、公益劳动、外出参观、社会实践、职业角色体验等活动。
第五条 授课内容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路线;讨论、研究、学习团工作的工作方法和业务知识 ;
2.学习团章以及学校章程;
3.大学生职业规划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培养;
4.学习当今国际、国内形式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5.学习基本团务知识,广泛开展团员及团干部的交流;
6.领导力、执行力培训。
7.其他实践课程和主题要求设置课程。
第六条 师资配备
学校根据教学内容的要求,将聘请党政领导、党团干部、专家教授、骨干教师等为学校的兼职教师。
第三章 学员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员对象及学员推荐
1.学员对象
(1)初级班学员:自然班级团支书、自然班级班长等。
(2)中级班学员:各级团学组织的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推荐的班长或团支部书记、各类专题培训班成员等。
(3)高级班学员:校团委组织部负责人,二级学院团委学生副书记、各级学组织主席团等。
(4)团课学员:每学期需要上团课的学生。
(5)社团干部培训班培训:社团联合会、社团骨干。
(6)其他各类专题学习班。
2.学员推荐
(1)被推荐为学校学员的同学需填写学校学员登记表
(2)参加学校培训的学员由所属部门推荐;参加学校培训的团员由所在班级团支部通过民主评议,推荐产生;
(3)学校学员的推荐名额由各团属学生组织根据学校的分配的名额确定;
第八条 学员条件
1.初级班学员条件
(1)思想进步,政治觉悟高,对中国共产党有一定的了解;
(2)按期交纳团费,按期注册团员证,认真履行团员的义务,认真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3)遵守团组织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4)品学兼优,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各方面表现突出;
2.中级班学员条件
(1)坚定地政治信念,思想进步,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2)认真履行学生干部的职责和义务,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工作态度端正,工作作风良好,工作表现优异;
(4)品学兼优,团结同学,群众基础较好,威信较高,各方面表现突出;
(5)遵守团组织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纪律性强;
(6)参加过初级班培训,并顺利结业。
3.高级班学员条件:
(1)具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
(2)工作态度端正,工作作风良好,工作表现突出;
(3)遵守团组织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纪律性强;
(4)具有较好的领导能力,并能单独完成任务;
(5)参加过中级班培训,并顺利结业。
4.其他各类专题培训班学员条件:根据当时专题培训班需要做具体要求。
第九条 学员义务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3.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学校、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做到一名团员一面旗,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组织和带领全体团员青年为学校创建高水平大学做贡献;
4.学校学员应有荣誉感、责任感,认真参加学校学习和各项活动;
5.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努力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及时反映身边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信息;
6.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克服缺点和改正错误;
7.认真学习履行学校章程,严格遵守团的纪律及学校纪律,执行学校的决议,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
8.认真做好课堂笔记,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发言,主动与教师沟通思想,交流工作方法,按要求完成学校布置的作业,及时向学校汇报学习心得及思想认识的变化情况。
第十条 学员权利
1.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理论学习、培训和交流等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2.优先阅读学校内部的各种文档、报刊、资料;
3.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倡议;
4.对学校工作有不同意见,在完全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可向上级组织反映;
5.学员做出优秀成绩者,有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6.对学校的奖励或处分有异议者,有申辩的的权利,其他学员有为其作证的权利。
第四章 学员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考勤及纪律
1.学校学员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教室、持学生证按秩序进入教室就坐;
2.学员不得找人代替上课,一经发现取消资格;
3.学习期间不得迟到、早退,旷课。无故旷课超过一次,迟到、早退超过两次将取消考试资格;
4.上课时,要遵守课堂纪律,手机调为关机、振动或静音状态。积极配合老师上课并踊跃发言,认真完成学校作业;
5.学员或集体若要请假,必须出具院级单位或部门开据的情况证明,并提前交至团校办公室;
6.上讨论课时,学员必须认真准备、积极参与讨论;
7.考试时必须严肃认真、遵守考场纪律。一经发现作弊,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 考核结业及评优制度
第十二条 结业考核内容及形式(成绩以百分制给出)
课程模块 | 课程学分 | 占总学分百分比 |
理论课程 | 40 | 40% |
实践与专项环节 | 60 | 60% |
结业总学分 | 100 | 100% |
第十三条 综合考评合格者,将颁发《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团校结业证书》。考评不合格者将不能获得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结业
1.迟到或早退2次或2次以上者;
2.无故旷课1次以上者,外出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
3.请假超过2次者,将直接参加下期同等级班级进行培训;
4.2次迟交或不交作业、课堂笔记或论文者;
5.违反上述条例累计2次或2次以上者。
第十五条 学校培训优秀学员
1.优秀集体的评比条件:
(1)课堂讨论积极,授课成效显著的集体;
(2)及格率达到90%以上,并且该集体有优秀学员;
(3)集体内没有考试作弊的学员;
凡符合以上3项条件的集体,方可参加评比。优秀集体原则上控制在集体总数的10%以内。
2.优秀学员的评比条件:
(1)考试成绩分数达到80分以上者,有参评资格;
(2)出勤率达到100%;
(3)每次作业均在B级以上;
凡符合以上3项条件的学员,方可参加评比。优秀学员比例控制在全班学员的5%以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共青团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依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是指由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在读的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兴趣爱好自愿组成(兴趣类社团)或根据专业特色设立的(专业类社团),按照相关制度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学生组织。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允许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四条 学生社团基本任务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社团是我校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社团应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应符合当代大学生自身特点,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团结和凝聚广大青年学生,扩大求知领域,锻炼交往能力,拓展综合素质的重要平台,切实提升学生的八大能力;
(五)积极开展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有助于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建设,有助于培育优秀校园文化的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生社团接受校党委领导,在学工部统筹管理、校团委全面负责下开展活动。校团委下设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社团联合会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团联合会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七条 为加强组织建设,校团委设立学生社团团工委,在各学生社团成立团支部。社团团组织工作实施细则由共青团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制定《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团组织工作条例》。
第三章 成立、年审注册、变更和解散
第八条 我校学生社团类别包含专业学术类、创新创业类、文化艺术类、体育运动类、公益实践类以及其他类等。新成立学生社团应归属以上类别。
第九条 筹备成立学生社团,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的在校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在校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职能部门、学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社团指导教师须由我校专职教师担任),各社团征得挂靠单位、校团委同意后可以聘请若干行业专家、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
(五)有完善的社团章程,其中包括社团的名称、类别、宗旨;社团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社团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社团的主要任务、活动范围和经费来源;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产生办法、任期、权限及其职责等。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成立学生社团:
(一)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不符合章程中有关规定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筹备学生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五)学校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者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七)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八)经审核认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筹备社团主要负责人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成立申请材料(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名单、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和挂靠单位确认意见);
(二)社团联合会在收到成立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组织答辩,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三)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自批准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筹备召开社团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收取会费、不得私自跨校、跨区域联合开展社团活动;
(四)从召开社团成员大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有条件的成立团支部,并开展主题团日活动;
(五)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在社团联合会领取并填写《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和《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一式四份(挂靠单位、指导老师、社团联合会和社团各存一份),社团联合会以公告、新媒体宣传等方式宣告成立。
第十二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学工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各类学生社团实行年审注册制度,所有社团必须经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否则视为非法社团。社团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注册,于每年11月下旬提交《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年度审核登记表》和支撑材料(材料包含社团规模、社团主要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情况、挂靠单位意见、财务支出状况等内容)。年审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年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集中公示社团年审情况;
(二)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整改,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三)对运行优秀的社团,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和鼓励,同时作为社团等级评定评选依据;
(四)对年审不予配合的社团,视为放弃注册,经两次以上公告仍不参加年审,视为自动解散,不得再进行任何活动,并在“泉海团委”微信公众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信息,在变更前一周内到社团联合会办理变更登记,社团联合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修改一周内报送社团联合会,社团联合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团委审核,报学工部批准后对其进行解散: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相关规定,违反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校规校纪的;
(二)学生社团成员不足,无法继续开展学生社团活动;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社团联合会备案。
(三)社团活动范围、内容违背社团宗旨、章程,尤其是以社团名义进行纯商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四)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有严重财务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外宣传材料未经社团联合会审批即发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年审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无法达到要求的(自下发整改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进行验收,仍不合格)。
第四章 社团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在校学生,社团成员需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社团成员享有相应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权利包括: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在学生社团内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社团举办的各类活动,参与社团各类评优评奖和推优入党等;
(二)成员义务包括:模范遵守学生社团章程及内部制度,成员资格定期注册,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维护社团荣誉,不做有损社团形象及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十七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异、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党委学工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社团负责人卸任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社团管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团的负责人。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1名日常业务指导教师,该教师须为我校正式在职教职员工。社团指导教师应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社团组织及主要活动指导工作,对社团成员进行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须明确一个挂靠单位,学生社团可挂靠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各部门、各院(系)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团员人数超过3人的须成立社团团支部,团支部书记须由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人担任,社团团支部要在学生社团团工委或挂靠单位团组织的管理指导下开展团日活动活动,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和思想教育作用。
第二十一条 社团需建立统一的花名册,社团成员退出和加入,社团干部换届和更换应及时登记并向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五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活动,必须围绕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社团成员的盈利性商业活动,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涉外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要提前一周(临时突发需举办的活动及时报告,必须待批准后方可实施)向指导教师、挂靠单位或社团联合会递交活动申请,活动策划包含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数、设奖方案、经费预算等内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健康积极、丰富多彩、开拓创新的校园社团活动。社团可通过申报答辩争取“社团文化月”“校园之春文化艺术节”“志愿服务文化节”“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等校级精品活动的支持。社团成立未满一年,不得申请校级精品活动立项。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举办培训、讲座、报告(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活动,需提前向社团联合会或挂靠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活动开展介绍信等,经校团委批准后,社团负责人持申请(校团委或挂靠单位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涉外活动、讲座、报告类活动须报党政办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受校外单位邀请参与比赛、演出、举办晚会等活动,须向社团联合会或挂靠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活动内容、举办时间、具体地点、主要负责人等,经社团联合会审核报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加强活动宣传管理,在社团联合会或挂靠单位的指导下积极在各类网络平台发声。充分利用“泉海团委”“泉海团团”等平台进行宣传;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老师审核同意。建立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须经过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社团对外宣传材料,活动宣传标语、海报、喷绘等,须提交挂靠单位、社团联合会审批。活动室外宣传审批及室外场地申请审批,须按照学校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社团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来源于社团发展基金、挂靠单位专项资助、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等。社团联合会、挂靠单位对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任何赞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求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由专人管理建帐,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成员监督、咨询,社团经费可使用于:
(一)购买办公设备、活动器材;
(二)购买日常办公用品;
(三)学生社团开展各项活动支出;
(四)对外联络、交流支出等。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监督管理,实行社团经费实报实销制度,社团须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社团负责人共同签字并保留原始凭证方可支出使用经费。社团联合会将每学期期末集中公示公告各社团经费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社团财务进行审核检查。
第三十二条 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严禁社团负责人个人侵占、私分或挪用。若有未经批准私自纳入社团个人账目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对社团予以解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社团及成员奖惩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团联合会每年11月份对社团进行“星级评定”,对评选出来的四星级、五星级社团进行表彰。建立团组织的学生社团每年4月份可参评“五四红旗团支部”等校级集体荣誉;社团成员可参评“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等个人荣誉。社团成立未满一年,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表彰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社团违纪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二)成立或审核注册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三)在筹备期间进行与筹备无关的其他活动;
(四)未成立备案或逾期未注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五)活动开展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六)自行组织大型或涉外活动未报校团委审批;
(七)社团更名、组织机构变更、负责人交替未经申报;
(八)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
(九)侵犯成员利益或损毁学校声誉;
(十)其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由校团委、社团挂靠单位对社团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上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团委、社团挂靠单位责令违纪社团暂停活动或将其解散;暂停活动的社团经整顿,需重新注册后方可举办活动。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团委为学生社团提供学生活动专项经费、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物质保障。搭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七条 根据《泉州海洋职业学院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实
施细则(试行)》规定,对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表现优异者,经社团联合会审核,赋予相应学分认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各类学生社团。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共青团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本办法公布之日废止。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
第二课堂学分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为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印发的《高校共青团改 革实施方案》(中青联发〔2016〕18 号)、《关于在高校实 施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 ”制度的意见》(中青联发〔2018〕 5 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共青团实践育人的优势、推进 学校共青团改革,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素质教育实践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构建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互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课堂,是指在第一课堂之外, 由学校统一管理,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定位清晰、目标明确与学生教育相关、以学生兴趣爱好为导向、打破专业界限、具有很强的教育引导作用、形式灵活多样、符合教育教学规律的活动。第二课堂以育人为宗旨,以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重点,以丰富的资源和空间为载体来开展系列性、开放性的活动。第一课堂、第二课堂校园文化共同构成了学校的人才培养系统,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构建三全育人体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条 “第二课堂 ”活动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一门必修课程,其实施对象为高职在校学籍生,毕业前需获得15个学分(学分单列),即完成60个积分(4个积分折合1个学分)。
第三条 第二课堂课程项目体系是落实“第二课堂成绩单 ”制度的基础,是对第二课堂活动的科学分类和体系构建。主要包括7个类别: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科学技术与创新创业、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活动、劳动教育与日常规范、职业资格与技能培训。
第四条 凡弄虚作假者(冒名顶替、抄袭剽窃等),一经发现,提出警告并取消相应学分;情节恶劣或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第二课堂 ”活动学分成绩以零分计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章 第二课堂课程项目体系
第五条 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参加思想引领主题教育活动或相关报告活动,参加党校、团校学习项目,参加青马工程、学生干部培训班等专题培训,担任“海丝文化石雕景 观长廊 ”“海权红馆 ”等思政理论课实践教学讲解任务,参 加思想政治主题教育作品比赛,有疫情防控、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无偿献血、学雷锋等行为受到表彰的。
第六条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参加社会实践类、公益类组织进行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活动,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尤其是投身“三下乡 ”社会实践活动获得相关方面的表彰的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第七条 科学技术与创新创业:参加科技类、科技创新 创业类学生社团、工作室开展交流研讨及讲座活动,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带项目入驻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申请专利,获得创新创效创业类竞赛的,鼓励学生在校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和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或学术论文以及获得相关荣誉。
第八条 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参加文体艺术、心理健康类讲座、实践活动,参加大学生文化艺术节、社团文化月、专业技能大赛以及心理教育等活动和竞赛;发表文学、艺术作品以及获得相关荣誉。
第九条 社团活动与社会活动:参加学生社团,担任各级 团学组织干部,参加各级学生干部培训;个人获得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志愿者、优秀社团干部、社团 活动积极分子、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毕业生、学雷锋先进个人、军训标兵、勤工俭学和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所在集体荣誉等。
第十条 日常规范与劳动教育: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教室、校园、实验室等卫生打扫保洁、植树等形式劳动实践,按要求完成手工劳动类、科技劳动类、创意劳动类、拓展劳动类、职业规划类等与学生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劳动技能课程。
第十一条 职业资格与技能培训:在校期间获得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加技能竞赛以及参加专业类、技术类等社团组织开展校内外实践活动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第三章 第二课堂课程学分体系
第十二条 学生可根据第二课堂课程项目体系中具体的活动内容,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能力和需求,自主选择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并依据第二课堂实践积分认定标准获得相应积分。详见《第二课堂实践积分认定标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必须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第一课堂学分外,还须于毕业前修满第二课堂规定的学分,获得相应学分方能毕业,第二课堂成绩单将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三年制学生在修完单项最低积分要求且累 计获得实践积分达60个及以上,方可获得 15个学分。第二课堂总实践积分在60个以下为不合格,60(含)-90个积分 为合格,90(含)-100个积分为良好,100个积分以上为优秀。最低实践积分构成详见《第二课堂课程项目单项最低积 分要求》。第一学年内至少修满30积分,第二学年累计至少修满60积分,第三学年主要以实习实践积分为主。
第十五条 实践积分与活动项目的级别、奖励等次挂钩,学生应结合本人兴趣、特长和能力,合理安排时间,积极报名参加各类素质拓展实践课程,实践积分将作为学生日常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实践积分认定体系
第十六条 第二课堂学分认定依托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大学生成长服务平台实施(以下简称“成长平台”)。全校各部门及学生组织依托“成长平台”开展项目发起、活动组织、学生赋分等工作。学生在毕业前可通过“成长平台”系统打印“第二课堂成绩单”。“成长平台”将为学校构建大思政体系、进行人才培养评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及社会单位选人用人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基础实践类活动(详细见附件 1,考核依据为系统认定)积分的计入方式。
1.各二级学院、各班级管理员通过成长平台对预开展的 活动进行线上申报,由各二级学院进行审核;各职能处室、学生会、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协会等对预开展的活动上报团委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申报活动按类别进行发布。
2.学生在成长平台上浏览已发布的活动,自行选择申请参与。活动结束后,组织部门对活动情况进行最终确认并完结,成长平台将向参与学生发放相应积分。
第十八条 发展提升类活动(详细见附件1,考核依据为证书或组织方证明)积分的计入。
1.学生实时申请。学生对照本细则所包含的第二课堂实践积分认定项目及其他认定项目,将在校期间获得的荣誉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社会实践等证明材料通过成长平台上传,按照类别进行申请实践积分。每学期学生个人申请的截止时间为第17周末,直至新学期开学后方可继续上传申请,进行积分认定。
2.各二级学院实时或定期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进行确认。
3.审核发布。团委在成长平台审核各认定小组填报的实践积分认定情况,将审核无误的实践积分信息在平台发布,学生也可在成长平台内查询个人当前的积分认定情况。
第十九条 团委在每学年末统一对未修满“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规定积分的学生进行预警,学生按照“差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在二级学院指导下补修满相应积分。
第五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 成立泉州海洋职业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指导委员会。
主 任:校长、党委书记;
副主任:分管学生工作,共青团,教学的校领导;
成 员:教务处、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团委、信息化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负责人;
主要职责:规划第二课堂人才培养体系,推进“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建设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下设第二课堂实践积分运行中心,团委书记兼任主任,主要职责是在委员会的指导下统筹全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管理、系统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第二课堂实践积分认定小组,二级学院负责人兼任组长,二级学院团委负责人兼任副组长。主要负责本院第二课堂活动管理、实践积分认定、审核监督、“第二课堂成绩单”装入学生档案袋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在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或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方案或管理办法;本细则自2022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中未涉及的,但需要予以确认积分的项目需上报第二课堂实践积分运行中心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第二课堂实践积分运行中心(团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第二课堂课程项目单项最低积分要求
2.第二课堂实践积分认定标准
附件 1: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
第二课堂课程项目单项最低积分要求
序号 | 类别 | 三年制 |
单项最低积分要求 | 总体要求 |
1 | 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 | 4 积分 | 三年累计 60 积分及以上 |
2 |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 | 5 积分 |
3 | 科学技术与创新创业 | 4 积分 |
4 | 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 | 4 积分 |
5 | 社团活动与社会活动 | 4 积分 |
6 | 日常规范与劳动教育 | 4 积分 |
7 | 职业资格与技能培训 | 5 积分 |
单项必修总积分 | 30 积分 |
注:五年制学生参照三年制高职生要求进行,必须在转段后
累计完成 60 个以上的积分方能毕业。
附件 2: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
第二课堂实践积分认定标准
序号 | 类别 | 内容 | 实践积分 | 考核依据 | 备注 |
1 | 思想 政治 与道 德素 养 | 参加思想引领主题教育活动或相关报告 | 2 积分/次 | 校内组织方证明或 “成长平台 ”系统 认定 | |
党校、 团校、青马工程、 学生干部培训 | 省级(含) 以上 | 10 积分 | 组织方结业证明或 “成长平台 ”系统 认定 | 省级包括行 业、协会级(下 同)。 |
校、市级 | 3 积分 |
院级 | 1 积分 |
开展主题团日活动、先进 人物事迹学习;担任“海 丝文化石雕景观长廊 ” “海权红馆 ”等思政理论 课实践教学讲解任务等 | 2 积分/次 | 校内组织方证明 | |
主题教育作品比赛,如演 讲比赛、微电影作品比 赛、征文比赛、书法、音 乐、漫画比赛等 | 国家级 | 特等奖 | 50 积分 | 证书或组织方证 明,全程参与者由 “成长平台 ”系统 认定 | 1.按照学校认 定的赛事标 准:A 类赛事、 B 类赛事、C 类 赛事分别乘以 1.0、0.8、0.5 的系数; 2.如为团体 赛,根据赛事 类别团队负责 人和成员分别 乘以 1.0、0.8 的系数; 3.全程参与指 作品顺利进入 比赛评奖环 节,但未获奖; 4.同一作品获 得多个奖项 的,只加最高 分。 |
一等奖 | 40 积分 |
二等奖 | 30 积分 |
三等奖 | 20 积分 |
优秀奖 | 10 积分 |
全程参与 | 5 积分 |
省级 | 特等奖 | 30 积分 |
一等奖 | 20 积分 |
二等奖 | 10 积分 |
三等奖 | 5 积分 |
优秀奖 | 2 积分 |
全程参与 | 2 积分 |
校、市级 | 一等奖 | 10 积分 |
二等奖 | 8 积分 |
三等奖 | 5 积分 |
优秀奖 | 2 积分 |
全程参与 | 1 积分 |
院级 | 一等奖 | 5 积分 |
二等奖 | 3 积分 |
三等奖 | 1 积分 |
全程参与 | 0.5 积分 |
进行疫情防控,有见义勇 为、拾金不昧、无偿献血、 学雷锋等行为受到表彰 | 国家级 | 15 积分 | 证书或组织方证明 |
省级 | 10 积分 |
校、市级 | 5 积分 |
2 | 社会 实践 与志 愿服 务 | 寒暑假集中“三下乡 ”社 会实践活动 | 20 积分/次 | 单次社会实践累计超 过 10 天,提交实践总 结或调研报告、实践单 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 |
参与集中开展的其他各 类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 活动 | 国家级 | 10 积分 | 证书或组织方证明 | |
省、市级 | 8 积分 |
校级 | 3 积分 |
院级 | 2 积分 |
大学生投身乡村振兴或 教育帮扶活动 | 2 积分/学期 | 组织方开展服务的时 间、效果出具证明,“成 长平台 ”认定 | |
志愿汇平台注册志愿者后,每 学期完成 20 小时志愿服务 | 10 积分/学期 | 志愿汇平台时长证明 | |
3 | 科学 技术 与创 新创 业 | 创新创业类讲座、报告会 | 2 积分/次 | “成长平台 ”认定 | |
国际、国内正式刊物上发 表论文 | 核心期刊/篇 | 60 积分 | 期刊证明 | 第一、二、三 作者和其他作 者分别乘以 1、 0.8、0.6 的系 数。 |
省级刊物/篇 | 30 积分 |
学术会会议论文集等非正式刊物/篇 | 10 积分 |
参加各级组织的创新创 业活动, 以及互联网+、 挑战杯等创新创效创业 竞赛活动 | 国家级 | 特等奖 | 50 积分 | 证书或组织方证明 | 1.按照学校认 定的赛事标准:A 类赛事、 B 类赛事、C 类赛事分别乘以 1.0、0.8、0.5 的系数; 2.如为团体赛,根据赛事类别团队负责人和成员分别乘以 1.0、0.8 的系数; 3.全程参与指作品顺利进入比赛评奖环节,但未获奖; 4.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只加最高分。 |
一等奖 | 40 积分 |
二等奖 | 30 积分 |
三等奖 | 20 积分 |
优秀奖 | 10 积分 |
全程参与 | 5 积分 |
省级 | 特等奖 | 30 积分 |
一等奖 | 20 积分 |
二等奖 | 10 积分 |
三等奖 | 5 积分 |
优秀奖 | 2 积分 |
全程参与 | 2 积分 |
校、市级 | 一等奖 | 10 积分 |
二等奖 | 8 积分 |
三等奖 | 5 积分 |
优秀奖 | 2 积分 |
全程参与 | 1 积分 |
院级 | 一等奖 | 5 积分 |
二等奖 | 3 积分 |
三等奖 | 1 积分 |
全程参与 | 0.5 积分 |
自主创业 | 成功注册公司并运营 1 年以上 | 20 积分 | 实地考察后,由“成长 平台 ”系统认定 | |
未注册但运营自主创 业项目入驻孵化基地 1 年及以上 | 10 积分 | 实地考察,由“成长平 台 ”系统认定 | |
专利发明 | 发明专利 | 40 积分 | 证明 | |
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 | 30 积分 | 证明 | |
4 | 文化 艺术 与身 心发 展 | 参与文体艺术、心理健康 等讲座、报告会、校园文 化艺术节、展览等活动 | 2 积分/次 | 组织方证明,“成长平 台 ”系统认定 | |
文艺体育、心理健康各类 竞赛和展演等 | 国家级 | 特等奖 | 50 积分 | 证书或组织方证明 | 1.按照学校认定 的赛事标准:A 类 赛事、B 类赛事、 C 类赛事分别乘 以 1.0、0.8、0.5 的系数; 2.如为团体赛, 根据赛事类别团 队负责人和成员 分别乘以 1.0、 0.8 的系数; 3.全程参与指作 品顺利进入比赛 评奖环节,但未 获奖; 4.同一作品获得 多个奖项的,只 加最高分。 |
一等奖 | 40 积分 |
二等奖 | 30 积分 |
三等奖 | 20 积分 |
优秀奖 | 10 积分 |
全程参与 | 5 积分 |
省级 | 特等奖 | 30 积分 |
一等奖 | 20 积分 |
二等奖 | 10 积分 |
三等奖 | 5 积分 |
优秀奖 | 2 积分 |
全程参与 | 2 积分 |
校、市级 | 一等奖 | 10 积分 |
二等奖 | 8 积分 |
三等奖 | 5 积分 |
优秀奖 | 2 积分 |
全程参与 | 1 积分 |
院级 | 一等奖 | 5 积分 |
二等奖 | 3 积分 |
三等奖 | 1 积分 |
全程参与 | 0.5 积分 |
发表非学术类原创文章(含新闻、文学作品) | 校外媒体/篇 | 3 积分 | 媒体报道证明 | 对外报道须体现 学校 |
学院媒体/篇 | 1 积分 | 媒体报道证明 |
5 | 社团 活动 与社 会活 动 | 社团活动 | 10 积分/学期·社团数 | 社团对学生日常表现 考核及一学期的出勤 率达到 80%以上的证明 | 每人最多 2 个社 团。 |
团、学组织负责人 | 校级 | 4 积分/学期 | 组织证明 | 学生干部担任多 种职务时,只加 1 项最高积分。 |
团、学组织其他干部 | 2 积分/学期 |
团、学组织干事 | 1 积分/学期 |
团、学组织负责人 、导助 | 院级 | 3 积分/学期 |
学生组织其他干部、团支 部书记、班长、学习委员 | 2 积分/学期 |
干事或团支部、班委员 | 1 积分/学期 |
个人工作获得荣誉 | 国家级 | 20 积分/项 | 荣誉证书,包括优秀共 青团员、共青团干部、 志愿者、社团干部、学 生会干部、毕业生,学 雷锋先进个人、军训标 兵、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和集体荣誉等。 | 所在班级、团支 部、社团等学生 组织获得国家 级、省级、院市 及表彰的,负责 人和成员分别乘 以 1.0、0.8 的系 数;同项荣誉以 最高分计。 |
省级 | 10 积分/项 |
校、市级 | 4 积分/项 |
院级 | 2 积分/项 |
集体工作获得荣誉 | 国家级 | 25 积分/项 |
省级 | 12 积分/项 |
校市级 | 8 积分/项 |
院级 | 4 积分/项 |
各级学生干部培训并获 得结业证书 | 省级 | 10 积分 | 证书或组织证明 | |
校、市级 | 4 积分 |
院级 | 2 积分 |
6 | 劳动 教育 与日 常规 范 | 劳动实践(教室、校园、 公寓等卫生打扫保洁、植 树等形式劳动实践) | 1 积分/次 | 每次提供劳动时长 不得低于 3 个小时, 组织方证明 | |
劳动技能课(结合专业特 色,开设手工劳动类、科 技劳动类、创意劳动类等 与学生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劳动技能课程) | 1 积分/次 | 组织方证明 | |
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 规行为 | 2 积分/学期 | 辅导员认定证明 | |
7 | 职业 资格 与技 能培 训 |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10 积分/项 | 证书 | 职业技能类证书 最高加 3 项 |
英语等级考试 | 六级及以上 | 30 积分 | |
四级 | 20 积分 |
A 级 | 10 积分 |
B 级 | 5 积分 |
计算机 | 一级 | 10 积分 | |
二级 | 20 积分 |
三级 | 30 积分 |
其他非专业资格证 | 5 积分/项 | 驾照、普通话等级证 书、社会艺术体育技 术水平等级证书等。 最高加 3 项. |
技能竞赛奖项 | 国家级 | 特等奖 | 50 积分 | 证书或组织方证明 | 1.按照学校认定 的赛事标准:A 类 赛事、B 类赛事、 C 类赛事分别乘 以 1.0、0.8、0.5 的系数; 2.如为团体赛, 根据赛事类别团 队负责人和成员 分别乘以 1.0、 0.8 的系数; 3.全程参与指作 品顺利进入比赛 评奖环节,但未 获奖; 4.同一作品获得 多个奖项的,只 加最高分。 |
一等奖 | 40 积分 |
二等奖 | 30 积分 |
三等奖 | 20 积分 |
优秀奖 | 10 积分 |
全程参与 | 5 积分 |
省级 | 特等奖 | 30 积分 |
一等奖 | 20 积分 |
二等奖 | 10 积分 |
三等奖 | 5 积分 |
优秀奖 | 2 积分 |
全程参与 | 2 积分 |
校、市级 | 一等奖 | 10 积分 |
二等奖 | 8 积分 |
三等奖 | 5 积分 |
优秀奖 | 2 积分 |
全程参与 | 1 积分 |
院级 | 一等奖 | 5 积分 |
二等奖 | 3 积分 |
三等奖 | 1 积分 |
全程参与 | 0.5 积分 |
注:考核依据中,所有相关证书或证明的申报材料,需要学生通过成长平台线上提交或由组织部门统一导入,经分团委(团工委)初审、校团委终审后认定。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为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优”工作,有效提升党员的发展质量,使“推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中青发〔2019〕9号) 以及中组部、团中央关于“推优入党”的有关规定及实施意见,《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简称“推优”),是党建带团建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而重要的职能。
第三条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集体决定的原则和党团衔接的原则,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始终把质量放在第一位。“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一次。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推荐对象为年龄在18-28周岁以内、自愿申请入党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共青团员。
第五条 “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要把真正优秀的团员推荐给党组织。“推优”的具体条件如下:
1.热爱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入党动机端正,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党的形象,言行一致。
2.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团结同志,群众反映较好。
3.学习刻苦,学风优良,在本班学习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各项素质拓展活动,支持校、院、班级的各项工作,热心集体事务,热心为同学服务,有一定的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综合素质良好及以上。
第三章 “推优 ”的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团组织应及时了解团员青年要求入党的情况,对 入党申请人的政治表现、 品德表现、学习表现、社会实践活动等情况进行认真考察,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推荐工作。
第七条 团支部根据所属院团委的部署,由团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召开团支部“推优”大会,参加人数不得少于团支部人数的 2/3。会上,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团员的情况, 团支部大会对递交入党申请的团员的主要情况和表现做出评议,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
第八条 会后,由团支部书记组织相关人员填写由校团委统一印制的《泉州海洋职业学院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 (一式两份)(以下简称《“推优”表》),被推荐人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团支部填写推荐意见后,将“推优”表报送院团委。
第九条 院团委审核团支部报送的相关材料,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在《泉州海洋职业学院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中填写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人的相关资料报校团委审查。
第十条 校团委将审查结果反馈给院团委,院团委向各党支部推荐,党支部对于院团委推荐对象应及时研究,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及时反馈给院团委。
第十一条 积极分子确定以后,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二级学院党支部汇总入党积极分子名单上报党办备案。
第十二条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标准,确保“推优”质量。 禁止突击推荐,形式主义、弄虚作假。若出现违纪问题,除取消其“推优”资格外,还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推优 ”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推优”工作在学校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推优”工作,要把“推优”工作作为考察基层团组织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学院团委负责组织基层团支部实施,基层团支部负责具体“推优”工作。
第十四条 党支部要不断加强对院团委“推优”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表彰。
十五条 党政办要加强对共青团“推优”工作的指导,帮助团组织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推优”工作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团委和党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推优入党”民主测评会会议记录表
团学组织名称 | |
会议时间 | | 会议地点 | |
参会人员 | 应到 人,实到 人 |
会议主持人 | | 会议记录员 | |
会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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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情况 |
发出选票数 | | 收回选票数 | |
监票人 | | 计分人 | |
参加自荐或推荐团员的得分情况 |
序号 | 自荐(推荐人姓名) | 所得分数 | 备注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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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 | |
在确定评选公平公正情况下,参加民意测评的团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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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支部书记签名 | |
附表 2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
推荐对象 | | 性 别 | | 籍 贯 | 填写到 县(市、区), 如“福建福州 ” |
出生年月 | 如:2000.03 | 民 族 | 填写全称, 如“汉族” | 文化程度 | 填写已取得的 最高学历 |
入团时间 | 如:2020.03.02加入共青团 | 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 | 如:2021.03.05 |
现任职务 及职称 | 如: ×××学院×××级×××专业学生。 |
分团委 (团工委) 推荐意见 | 填写参考:主要分三部分来写,一是该同志现实表现;二是民主评议或票决情 况;三是分团委(团工委)团组织意见。 ×××同志在思想上…… ,在学习上…… ,在工作上…… ,在生活上……, 不足之处:……。 ××××年××月××日, ×××团支部召开全体团员大会,应参加 ×× 人,实际参加××人,(请假)缺席××人,经举手/投票表决,一致同意(如有 反对票,写明同意××人、反对××人、弃权××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同意)推荐×××同志作为入党积极分子。 根据××××团支部的推荐,经××××团委研究,同意推荐×××同志作 为入党积极分子。 分团委(团工委)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校团委 意见 | 例: ×××年××月××日,经校团委研究,同意×××分团委推荐×××同 志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的意见。 校团委(盖章) 年 月 日 |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福建省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纪行为是指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学校坚持重在思想教育、积极疏导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且表现良好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良好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如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可酌情处理。
违纪学生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二)举报他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者;
(三)有其他立功表现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以其主要错误为处分依据外应加重处分:
(一)曾受过纪律处分或同时违反两种或两种以上校纪校规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三)违纪调查处理过程中隐瞒事实,或作伪证,或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者;
(四)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者;
(五)违纪群体为首者;
(六)勾结校内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者;
(七)持械打架、斗殴者;
(八)对违纪行为认识不足且态度蛮横者;
(九)有其他严重情节者。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经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或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者,或宣告缓期执行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取保候审且免于刑事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刑事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教育设备,除按有关规定处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偷窃、骗取公私财物,参照本条例第九条给予相应处分;
(三)偷窃未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冒领他人财物或将他人遗忘物品占为己有者,参照本条例第九条视数额、手段、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撕页,或偷用他人证件借书、偷书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奖助学金者,一经发现,除退回所获钱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其他侵犯公私财物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内或其它建筑内故意向窗外乱扔物品危及他人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携带、私藏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学校公共区域抽烟的,经教育不改者,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酗酒、饮酒致醉、酒后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醉酒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他参与人员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未经允许私自到学校建筑工地等危险区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翻越学院围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高空攀爬学校建筑栏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攀爬围栏或阳台进入教室或宿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私自下海游泳、捕鱼,未经允许私自到学校游泳池游泳、在水上训练中心、湖泊嬉闹或进行其它水上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其他妨害校内公共安全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故意扰乱校园治安秩序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且不听管理人员管理、态度蛮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十二)私藏管制刀具者,经教育不改,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者,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性物品进入校园或在校园内存放上述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或扔掷燃烧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三)挪用、破坏消防器材、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挪用、破坏消防器材、设施而延误灭火或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因过失引起火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故意纵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有关机关处理;
(五)违反实验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私接电源或者在室内或楼道为电动代步车(电动单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的蓄电池充电,或者违规存放上述车辆的蓄电池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章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电热毯等),使用明火(如熄灯后点燃蜡烛等)或存放煤油炉、酒精炉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焚烧废弃物等,一经发现,除没收违章使用或存放的器具、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挑起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严重者,或参与打架未伤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蓄意报复,泄私愤,挑起斗殴事件,或动手打人,致伤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件发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殴打事件中乘机出冷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告以上处分;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坏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邮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写恐吓信、打恐吓电话,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侮辱教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殴打教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九)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卖淫、嫖娼,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引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宗教宣传不听劝阻者;
(三)私自成立各种非法组织者;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者;
(五)违反学校学生证件使用管理规定,或私自涂改、伪造学生证、图书证、考试证及其他证件者;
(六)伪造教师签名,涂改伪造成绩单及各种证书、证明者;
(七)上课期间接打玩手机、玩游戏机、看听非教学内容的语音视频等且不服从管教者;
(八)从事传销活动,或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者;
(九)利用网络和手机短信散布煽动性、行动性信息,策划组织破坏活动者;
(十)其他妨害校园管理秩序行为者;
(十二)未经批准进异性宿舍者。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集体宿舍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还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擅自留宿他人、擅自调换学生宿舍或床位、转让或出租床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在外租房住宿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返校,或未经辅导员允许在门禁时间进出校门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楼内高声喧哗、起哄吵闹或做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且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起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乱拉电线、乱拉灯头,或从宿舍走廊照明电路上私自接线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宿舍内发生违纪行为,宿舍成员不加制止或知情不报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无故晚出晚归者应及时跟进教育,并视不同情况给予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无故晚出晚归达1至5次,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无故晚出晚归达6至10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累计无故晚出晚归达11次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夜不归宿、查寝时找人代寝、帮人代寝,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学生宿舍内养宠物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私自进入异性公寓宿舍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在学生公寓宿舍内发现违规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或大功率者,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不按规定使用门禁、不刷、代刷门禁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校园内公共场合男女同学交往不当,违反公序良俗,有损校园文明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乱扔垃圾,影响教室、宿舍楼内外及其它校园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 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军训、锻炼、晚点名、政治活动和参加会议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凡无故缺席、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未获批准续假者、擅自离校者均以旷课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数达到:
1.10~1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20~2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3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40~4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0 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具有其他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行为,不服从任课教师或管理人员教育和管理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上课或找人代替自己上课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三)未请假离校,超过2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请假无故逾期不返校,不办理续假手续,超过2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考查作弊者的处理按照《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在校内参与搓麻将者,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赌博工具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方便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五)赌博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或者学校关于网络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虚构或者捏造事实损害国家机关信誉或学校声誉的。
(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赌博、诈骗、教唆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或将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窃取、删除、修改或增加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的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学校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的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利用网络、自媒体等平台组织为违法违纪行为提供帮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参与网络裸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胁迫他人裸聊,或者组织裸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参加本学年奖、助学金及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若已评未发的、一律停发;违纪学生毕业时尚有处分未撤销的,学校可以暂缓其毕业证书的发放。
第四章 处分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二条 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撰写书面检讨书、辅导员提交签报、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会签(限考试考查违规)、学生工作与发展部批准,下发处分红头文件;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辅导员提交签报、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和教务处会签,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出具书面处分决定书,同时在学校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告。书面处分决定由辅导员送被处分学生本人,被处分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字即为送达;处分决定自网络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亦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分决定将如实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违纪学生本人档案中。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分为累计式递增,在处分期内,同一处分类型只可下达一次。
第五章 处分的撤销
第二十七条 可撤销处分的范围: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申请撤销处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纪律处分已满一年(留校察看的按留校察看时间);
(二)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三)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
(四)受处分后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操行成绩良好以上。
有突出表现者,经学校研究同意可提前撤销处分。
第三十条 受纪律处分且无悔改表现者不予以撤销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纪学生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交书面申请,经班级讨论、辅导员同意后领取《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违纪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一式两份,违纪学生需将填写后的申请表连同处分期内每一季度思想内个人思想汇报(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汇报材料)、原处分红头文件、所获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或其他能证明本人有突出表现的材料一起提交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复核(限考试考查违规者),最后提交学生工作与发展部研究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在每年5月第一周内及10月第一周内集中受理撤销处分申请,并于5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做出是否撤销处分的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到的其他违纪行为报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后,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除特殊说明外,均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超过”、“不足”,除特殊说明外,均指不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
第三十四条 凡本办法尚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确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的性质、情节、后果和所造成的影响,按相关的规章制度处理或比照本办法中最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凡是法律对于学生处分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由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工作与发展部负责解释。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规范学生请假销假行为,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维护在校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全体学生请销假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学生请销假管理工作应遵循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利、严格程序、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工作与发展部负责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学院负责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请假认定
第五条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和公假三种。
1.事假:因学生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2.病假:因学生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3.公假:因学校有关部门委派参加校内外竞赛、会议、培训、活动等需要请假的。
第六条 学生请假应提前向辅导员提出申请,辅导员批准后,学生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手续完成后应及时将请假情况告知本班班委。如有突发情况未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及时联系辅导员说明情况,事后应补办相关请假手续。
第七条 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课时间请假时,应准备相关材料办理请假手续:
(一)学生因病请假的,应出具医院的看病预约单等证明材料;
(二)学生因学校、学院委托办理公事,譬如参加校内外竞赛、会议等活动需要请假的,应持相关证明或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学生因其他事项请假的,应说明请假事由。
第八条 学生原则上不可在外留宿,如有特殊情况,经家长同意,辅导员核实后,按第五条所述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 学生在夜间不得无故外出,如遇突发紧急情况需外出的,应及时向辅导员报备,并在宿舍值班老师处登记。
第十条 学生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前后,原则上不能提前离校返校及延迟返校。确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或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请假、续假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当前学期三分之一时间,超过三分之一学期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在批准的请假期限内按时返校,若请假期限届满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获得批准的,视为旷课,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续假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请销假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
(一)由学生本人提供请假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向辅导员提出申请:
(二)根据要求在“辅导猫”请假中提前线上提出申请,申请流程相应老师批准后方才生效;
(三)在请假时间届满后及时联系辅导员并在“辅导猫”中线上办理销假手续;学生销假时应填写如实填写相关销假信息,病假的学生销假时需要提供诊断报告。
第四章 请假时限
第十四条 请假三天以内,需辅导员批准;请假三天以内至五天内,需辅导员、二级学院副书记共同批准;请假五天以上,需辅导员、二级学院副书记、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共同批准。
学生因公请假,应当遵循“非必要不请假”原则,需正确贯彻第二课堂教育理念,在学生学业之余安排参加活动。
第五章 请假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申请表、请假证明等材料,学院应当记录和存档,同时班级辅导员应及时向任课教师沟通班级学生请销假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手册》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获得批准自行离校或者擅自离校的;
(二)请假时间届满,回校后未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的;
(三)请假时间届满后不能按时返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被批准的;
(四)虚构请假事由或者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与发展部负责解释。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安全稳定是全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青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各级领导、教师和学生工作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学生安全稳定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居安思危,认清形势,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全力以赴把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抓早、抓细、抓紧、抓实、抓好,防范于未然。
第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习、生活场所的安全秩序和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学生应遵守的安全纪律
第四条 学生对国家、社会、学校工作和有关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应该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反映,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罢课、游行、静坐活动;不得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张贴大小字报。学生在涉外活动中要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五条 学生不得在社会营业场所(舞厅、茶座、酒吧、夜总会等)当“三陪”(陪吃、陪跳、陪唱)。严禁观看、下载、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图片,不得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各种违法违纪活动。
第六条 学生不得私自收藏使用管制刀具和危险物品,严禁携带、藏匿、制贩、传送、注射、吸食毒品、严禁盗窃、酗酒、打麻将、赌博,严禁打架斗殴、打砸抢、敲诈勒索、聚众闹事,学生必须遵守在学期间禁烟禁酒规定。
第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防火、防盗规定,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棒等高功率电器和液化气灶。
第八条 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出走,住校生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人和擅自在校外过夜。
第九条 学生离校回家和返校途中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任何学生不得擅自到非游泳场所野泳和岸边戏水,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章 教育管理措施
第十条 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各二级学院学生辅导员、学生导师要人员到位,工作到位;要遵循学生工作规律,切实做好新生、老生和毕业生的思想教育教育学生爱国爱校,自觉维护学校安定稳定。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特殊学生的思想工作。学生导师和政治辅导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患病学生、有特殊心理问题学生、感情受挫折学生和犯错误学生要主动关心,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他们及时走出思想误区,促进他们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学生导师和政治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宿舍开展安全稳定调研,对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及时把握学生思想动态和考勤情况,沟通学生反映情况的渠道,妥善处理学生反映的各种问题,做好节假日和敏感时期的学生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建立“措施有力,责任明确,信息畅通,防范严密,处置迅速,师生共防”的学生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做到“领导、组织、人员、职责、措施”五到位。深入了解和及时反馈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学生遵守安全纪律情况,确保学校安定稳定。
第十四条 加强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各二级学院要健全落实“五级”治安保卫制度,在二级学院、年级、班级和宿舍设立安全员。严格执行门卫查验、值班守护、巡查督导、财物保管、作息请销假、查宿查铺和周日晚点名等制度措施。学校后勤保卫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第十五条 加强对各种大型社会活动的管理,各单位组织学生进行校外实训、社会实践、外出参观、春游等大型活动,要严格实行学生集体活动审批制度。整班外出活动,由二级学院副书记批准,报学工部备案,辅导员或教师带队;二级学院为单位外出活动,按外出性质由主管院领导和分管校领导批准,二级学院领导带队,并有足够学生工作干部或教师参加。负责学生外出审批的领导要对学生活动方案进行详细了解,对活动可行性和必要性、交通工作、安全系数等进行充分论证和检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审批。二级学院批准的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根据活动性质按程序审批后分别报主管处室备案。跨二级学院组织的大型校外活动,由学工部或校团委牵头组织,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对组织的各种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在上报方案时,要附有安全防范措施的报告,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不予批准。
第四章 相关责任和处置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实行严格过错责任原则,因学校管理不当和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校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用具、活动场所和生活。
2.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法定卫生标准的;
4.学校知道学生有特定疾病或者特异体质,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而未予以必要注意或防范的;
5.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6.教职员工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的;
7.教职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擅离工作岗位的;
8.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9.学院或教职工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应由学院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已履行法定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管理无不当、无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1.校园内学生自杀、自伤或突发疾病,学院发现后已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2.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或擅自离校发生的;
3.学院放学清场后,非住校生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活动发生的;
4.学生在对抗性、竞争性体育活动中造成的意外伤害;
5.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
6.学生自身或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违法原因造成的;
7.不可抗力造成的;
8.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学院无过错,不应当由学院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根据我校实际,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院长是学院安全的责任人,主管院长是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工部是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学工部部长是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二级学院副书记是本二级学院学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辅导员是学生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学生各项教学和社会活动工作中,主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学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工部要对学生安全工作进行及时的教育、指导、检查、督促,学工部对报经审批和备案的相关学生活动负相关管理责任,主管院领导对所审批的学生活动负有相关领导责任。责任人要以对学院和学生的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来抓安全工作,确保学生安全。学生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学生工作评估考核体系和学生工作干部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凡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班级,一律取消本年度评比各项工作先进的资格。对因玩忽职守、安全意识淡薄而酿成较大安全事故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要完善奖惩机制,追究有关人员因安全意识不强、思想教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对在学生安全稳定工作中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二章中内容的学生,学院将根据《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管理条例》严肃处理。对擅自离校14天不归且未说明理由者,学校将张榜公布,并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经市级医院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予以退学,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园内发现刑事、治安案件、交通、灾害、意外伤亡等事故和各类政治性事端时,应迅速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院保卫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学工部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学生工作系统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制度,防止瞒报、迟报、误报、漏报。对于紧急、重要信息,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地汇报,出现漏报、迟报、瞒报等现象,将视情节、影响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学工部应建立学生安全稳定工作信息网络。加强宿管人员和信息员队伍建设,畅通信息反馈渠道,依靠学生党团员及学生干部形成覆盖全面的信息网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潜在的不安定因素。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力争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准确了解、上报情况,采取妥善措施控制事态,将事故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五章 学生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突发事件是指:具有突发性的正在造成或者即将造成学生人身伤害、财产重大损失等后果的事件。
第二十五条 学生突发事件的范围:
1. 突发学生群体性事件:包括由于内部原因和社会因素引发的学生群体性上防、集体罢餐、罢课、聚众闹事等。
2. 突发学生治安事件:包括涉及学生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大规模群殴以及学生意外死亡、自杀、走失等治案事件;由学生造成的火灾、交通事故等安全事故。
3.突发学生伤害事故:包括涉及学生因火灾、交通事故、中毒、体育运动意外等事故。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的防范
1. 落实责任。高度重视学生突发事件的预防,提高防范意识。辅导员及二级学院领导要共同做好学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
2. 加强管理。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及时掌握和了解学生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及时采取措施,防患未然。
3. 信息畅通。强化信息意识,广开信息渠道,建立以班级、学生宿舍为单位的信息网络,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要立即上报,坚决杜绝信息滞后的情况出现。
第二十七条 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1. 凡我校师生在日常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上前制止,消除隐患钝化矛盾,严防恶性事件发生。按照学院的要求,认真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和有关信息的报送工作。
2. 发生本章第二十五条所指的突发事件时,应当遵照以下流程执行:
(1)遵循就近原则,所有目击的教职员工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现场职级最高的教职工应当立即组织教职工、保卫人员、医务室人员进行施救,情况紧急可直接拨打当地社会救援电话请求施救。如发生学生斗殴的,应当指挥在场教职工将参与斗殴的学生分开,稳定学生情绪;如发生盗窃等事后难以取证的情况,应当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3)发生上述情况应立即上报二级学院领导和主管部门校领导,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接到应急情报应当按照相关应急处理程序规定组织处理,并根据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或者请求当地社会救援机构施救。
(4)事件发生后,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应当组织人员对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通报上级领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中的学生指我院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为优化住宿环境,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提高学生公寓服务 管理水平,使公寓工作更好地为学生和教学服务,根据《教育部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交往的重要场所,是校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窗口和阵地,是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不断改善学生住宿条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是学校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泉州海洋职业学院住宿的学生;规定中所指的学生公寓是指由学校统一管理并提供基本生活设施,学生获得批准后缴费入住的生活起居区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后勤处和学生工作与发展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学生公寓的宏观管理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五条 学生公寓的管理人员在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入住
第六条 学工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年毕业人数和招生计划,统一制定新生住宿计划。根据招生处提供的各学院全日制学生人数,拨给相应的房间床位数,由各学院按年级、专业集中的原则,自行妥善 安排好本学院学生的住宿。各二级学院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将本院学生住宿情况报学工部和后勤处,以便汇总建档。
第七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应获得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并承诺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 学生应按照指定的房间和床位入住,不得私自变更。
第九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公寓钥匙/房卡/门锁密码,不得转借或泄露于他人。学生不得自行调换门锁、私配钥匙/房卡。公寓值班室 钥匙仅提供管理人员检查公寓或应急使用。学生因特殊原因需向值班 室借本公寓钥匙应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并登记,正常借用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第十条 学生要妥善保管自己物品,假期应将个人贵重物品带走。
第三章公共设施与设备
第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基本的生活设施和文化娱乐设施,学生使用时应遵守保管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应爱护家具、门窗、洗衣机、空调、智能门锁、网络设备等公共设施。学生发现公共设施损害时应及时通过校园报修系统报修,非人为损害的设施报修后由后勤处和信息部无偿统一维修或更换。其他人为损坏需按照维修或更换成本进行有偿服务,如学生 对赔偿事宜有疑问,经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判定为准。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更换无线网络设备和智能门锁等设备,擅自将无线网络设备带离安装区域,故意损害学校公共财物,视为违法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在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公寓管理委员会的纽带和桥梁作用,鼓励学生参与学生公寓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实行思想教 育与行为指导相结合、学校管理与学生参与相结合、规定劳动与自愿服务相结合。
第十四条 各公寓楼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并设有楼长、层长、公寓长等学生管理干部,协助公寓管理员做好公寓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公寓管理员采取定时和不定时相结合的办法对公寓进行检查,每个月至少每个公寓检查一次。住宿学生必须自觉接受 和配合工作人员的检查。除非有正当理由外,不得拒绝或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内的水电费超出学校给予补贴外由公寓内住 宿学生共同承担,应及时通过智慧泉海APP (完美校园入口)自主线 上充值电费、线下缴纳水费,不按时缴纳水电费的,相关负责人员要进行劝收。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采取不间断供电,但学生每晚22:30后主动熄灯就寝,不得大声喧哗影响别人。考试期间学生需要在22.:30后复习的,应使用自备台灯,不得使用房间大灯。
第十八条 每晚22:30后回公寓的同学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在值班室处登记。晚归必须提供真实姓名和就读专业、班级信息,弄虚做假者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公寓内不得留宿非本公寓成员的其他人,未经允许男女生公寓不得互访。
第二十条 学生带大件物品外出时,应到本楼值班室开具证明,交学校门卫室备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打扫公寓卫生,在公寓长的安排下执行值日制度,并做好门前“三包”,书桌、地板保持干净,物品一律摆放整齐。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公寓区赌博,对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 (含场所、赌具)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并按照学校规定给予严厉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公寓区观看和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包括 书、画、音视频等);禁止在公寓区上黄色网站、接受提供色情服务 以及其他涉嫌色情活动;禁止在公寓区内传播封建迷信思想及伪科学思想;禁止在公寓区进行任何宗教活动、非法传销、传播邪教、有害气功及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布置公寓文化时应做到积极向上、美观得体。不得破坏公寓原有结构;不得使用油漆、涂改液等在公寓乱涂乱画,不得在公寓墙壁上及家具上粘贴宣传画。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购买家具,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电饭锅、电水壶、烘干机、冰箱等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六条 公寓卫生和安全状况由辅导员和公寓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检查评分标准见《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公寓卫生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公寓满分为20分,18--20为优秀,15--17为中等,15以下为不及格,由辅导员监督从新打扫至合格。
第二十七条 公寓楼内保持文明、安静、祥和的气氛。学生不得在楼内打球、溜冰、大声播放音乐、打闹,以免影响其他人正常生活或造成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条 公寓楼内禁止使用明火。不得使用蜡烛照明、不得 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等设备。使用蚊香时应将蚊香放置安全蚊香盒内。
第二十九条 不得私拉电线和网线。不得将台灯、吹风机等用电设备放置床上,不得将排插、电线缠绕在床上。公寓楼内严禁存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第三十条 公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物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公寓楼内抽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禁止向窗外、走廊及楼下抛扔杂物;禁止在楼梯间、走廊等区域打闹;不得在公寓外窗台面上摆放花盆、鞋只、玻璃杯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 的易坠物品等;禁止在学生公寓内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一经发现暂扣所有商品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公寓内不得饲养任何动物,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未经允许不得在公寓楼张贴广告、海报等。不得在校内从事传销、宗教祷告等违法活动。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于模范遵守公寓管理规定的学生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学生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情况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作为各项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学期评选一次公寓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标准由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发文通知。
第三十六条 先进集体及个人表现明显退步的由学生工作与发展部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一学期公寓检查两次不合格的公寓成员不得参加本学年奖学金及各项荣誉称号评选。
第六章公寓调整和退宿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入住后除学校安排外一般不再调整公寓和床位,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公寓和床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根据线上调换公寓流程规定要求,全部审批通过后方可调整,调整后学生公寓门禁授权自动更新。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需退宿的由辅导员和公寓管理人员陪同验收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第四十条 学校要求学生统一住宿,无特殊情况不接受学生中途退宿。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在公寓管理过程中,出现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或按照学校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前的有关公寓管理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船员宿舍入住管理办法
学员宿舍是培训学员在校培训期间学习、生活的重要公共场所, 为了创造更好的休息、生活环境,请各位学员严格遵守船员培训学院、 后勤处和安保中心各项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积极参加 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和防火等防范意识,共同创建安全文明卫生的宿舍环境,严格遵守以下管理要求:
1.全体住校培训学员需严格遵守《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宿舍管理办法》规定;
2.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如电炉、电锅、电热杯、电冰箱、 电烤箱、榨汁机、豆浆机、非安全电器等;严禁在宿舍内做饭菜;学员宿舍实行控电管理。
3.自觉保持宿舍卫生,建立值日制度,做好卫生“门前三包”;不准在宿舍内堆积大量纸箱等易燃物品,不准在宿舍内寄放与生活、 学习不相关的物品;不将废弃物等扔在下水道内;不在墙壁上刻画、涂写或乱贴;不做其他破坏宿舍楼内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4.不得私拉电线和网线。不得将台灯、吹风机等用电设备放置床 上,不得将排插、电线缠绕在床上。若无视规定私拉电线、网线造成 火灾等事故将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学院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5.禁止在宿舍楼内抽烟、酗酒、赌博、聚众闹事,禁止饲养各种动物,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禁止向窗外及走廊上抛扔杂物。不得在宿舍外窗台面上摆放花盆、鞋只、玻璃杯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易坠物品等;
6.宿舍楼内禁止使用明火。不得使用蜡烛照明、不得使用煤油炉、 酒精炉、液化气炉等设备(含燃烧型蚊香);不得将杂物放在宿舍门口,不得堵塞安全通道。
7.任何人不得私自入住或调换床位、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出租或转让床位,不得擅自进入非学员宿舍的学校其他学生宿舍。
8.个人物品应妥善保管,宿舍内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宿舍钥匙和门卡不得借予他人使用,不得私自更换或另加门锁。
9.公寓楼内严禁存放电动车、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10.楼内消防设施、监控等公共设施及宿舍内家具、网络等配套 设施不得移动或进行改装、改造,发生损坏、故障时请及时报修,人为损坏的将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11.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物品;不得存放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
12.杜绝“长流水”、 “长明灯”、 “无人空调”等现象,人离开宿舍时,应随手关闭电器,关好水源。
13.禁止在宿舍楼栋内从事各种商业活动、封建迷信、邪教活动及其他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14.禁止其它可能给入住人员和宿舍管理带来危害或隐患的行为。
15.遵守学校住宿管理规定以及学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宿舍管理将实行查房制度,由船员培训学院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宿舍进行 安全、卫生进行检查(每周每个宿舍至少一次检查)。学员需遵守管理规定并配合检查工作。
16.如遇突发事件或发现异常,请及时与值班员或生活辅导员联系。
上述规定适用于入住学校培训学员宿舍的全体学员,学校培训学 员宿舍位于8号楼1层、9号楼1层、10号楼,宿舍以六人间为主, 约35平方米,内设卫生间,并配有上下床、书桌椅、衣柜、桌椅、 空调、洗衣机等家具家电。请各位学员共同维护良好的宿舍环境,共同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已知悉上述规定!
入住人签名:
入住房号:
教职工宿舍入住管理办法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教职工宿舍(以下简称“教师宿舍”)用于 非普及性教职工(原则上为非本地户籍且本市内无购房、高层次人才 引进、实际困难职工)使用或过渡性居住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属于 周转性、过渡性的公有房屋。为了给全体住校教职工营造一个更加舒 适、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同时在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保障教职 工正当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教师宿舍的安全管理,现将有关
事项告知如下:
1.全体住校教职工需严格遵守《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宿舍管理办法》规定;
2.教师宿舍为学校免费提供给教职工本人居住的住房,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教师宿舍的使用性质;
3.教师宿舍的使用人限教职工本人和已在人事处审批、后勤处备 案的同住家属(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凭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其他证明 材料)。其中居住在学生宿舍的教职工住房不接受异性家属申请,合 住宿舍的教职员工若携带家属,必须征得共同入住室友同意。如未经 报备擅自留宿他人并由此产生的一系列不良后果,将由教职工本人自行承担,学校也有权利收回该教师宿舍的使用权。
4.入住的教职工及家属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服从学 校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交通、卫生、消防、环境卫生等),自觉做好各项防范和管理工作。
5. 严禁宿舍楼内存放有毒、易爆、易燃等违禁物品(除生活需 要的煤气灶外)。严禁在楼内、楼顶、宿舍内焚烧杂物。严禁将杂物放在宿舍门口,严禁堵塞安全通道。
6.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或私自加装大功率电器;电动车应在校内指定场所充电,严禁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7.禁止在宿舍楼内抽烟、酗酒、赌博、聚众闹事,禁止饲养各类 动物,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禁止向窗外 及走廊上抛扔杂物。不得在宿舍外窗台面上摆放花盆、鞋只、玻璃杯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易坠物品等。
8. 禁止在宿舍楼栋内从事各种商业活动、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
9.杜绝“长流水”、 “长明灯”、"无人空调"等现象,人离开
宿舍时,应随手关闭电器,关好水源,确保用水用电安全。
10. 不得将钥匙或门禁卡借给他人,调换门锁等须向后勤处报批,由维修部门统一更换,新换门锁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11.宿舍楼内的设施、配备的电器、办公用品、生活用具等物品, 已录入学院资产管理系统,归学校所有,属于公共财产,任何人不得 随意变更其所使用的物品或改装宿舍,如需调换、转移、报损、报废的资产都必须到后勤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2.宿舍使用者要爱护宿舍物品,凡宿舍内的消防设施、监控等 公共设施及宿舍内家具、网络等配套设备设施、用具发生正常破损和故障,应及时使用校园报修系统报修,非基本设施(原配置的家电、床、书桌、衣柜等非建筑物品设施)的后勤处根据实际产生成本提供有偿维修。
13.在不具备做饭条件的宿舍楼内(2号学生公寓及入住其他学生宿舍的教工住房),请勿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做饭炒菜。
14.请务必保持公寓内清洁,将垃圾袋装后及时带到一层垃圾筒。
15.学校会不定期组织教师宿舍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入住人员需全力配合整改要求,对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者将视情况给予处理。我们真诚的欢迎您入住,也真心的期待能为您服务。请您支持和配合我们的工作,我们将尽力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谢谢!
已知悉上述规定!
入住人签名:
职务:
入住房号: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各二级学院:
为加强和规范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等安全危害,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宿舍用电安全
(一)严禁在学生宿舍里使用电炉、电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烫斗、蒸蛋器等违章电器,以及其他劣质电器。
(二)严禁在宿舍中私拉飞线(排插接排插)
(三)严禁在充电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人员外出禁止给电子设备充电,并将充电器拔离插排。
(四)寝室内不得私自更改、拆卸、安装电源线路、插座、插头等。
(五)长时间外出时应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灯关。
(六)节假日期间、寒暑假宿舍长期无人居住时应关闭电闸。
二、消防安全
(一)严禁在宿舍使用明火烹调、烧烤等活动,严禁在宿舍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二)严禁挪用、堵塞消防灭火设施、消防通道。
(三)严禁蓄意损坏消防自动感应喷淋系统、灭火器、消防栓等灭火设施。
(四)严禁在宿舍开小超市,将宿舍当成仓库使用,存放各种货物。
三、宿舍财产安全
(一)不得私自将宿舍的公共资产出借、转让以及带离出校。
(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对自己的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不能随意乱放,防止丢失。
(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寝室离人后,要锁好门窗,晚上就寝后,应将寝室门锁好,减少安全隐患。
(四)寝室内不要存放大量现金,存折、银行卡应保管好密码,不要轻易示人。
(五)宿舍内遇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校园警务室(0595-83994110)。
(六)如发现寝室物品被盗,及时向辅导员反馈协助查询。
四、日常宿舍安全管理
(一)宿舍不得存放管制刀具、钢管、棒球棒等容易产生持械斗争的物品。
(二)学生宿舍不得留宿校外人员。
(三)男女宿舍不得互串,留宿。
(四)严禁高空抛物,宿舍阳台、栏杆上严禁放置物品、晾晒衣物,防止高空坠物的危险。
(五)严禁将个人学生门禁卡借予非宿舍内人员使用。
(六)宿舍内禁止从事非法活动,禁止私藏和传阅非法宣传品。
(七)严禁在宿舍开小卖部、存放大量货物,人货混居。
(八)宿舍内禁止酗酒、赌博。不得存放有毒、强酸、强碱、易燃、易爆物品及各类枪支(包括仿真玩具枪)和各类管制刀具等危险品。
五、防事故
(一)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公寓楼管员作为学生公寓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寓安全检查工作。
(三)公寓楼管员定期检查公寓建筑设施,发现建筑问题及时报修。
(四)对宿舍内出现的群殴、聚众闹事、打架骂人等恶性违纪事件,楼管员应及时制止并上报,防止事态扩大。
(五)对公寓内出现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楼管员应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汇报。
(六)公寓楼管员定期检查公寓楼公共插座、开关和电器设施,发现应及时报修,避免发生触电事故。
(七)辅导员每周进行至少两次的宿舍安全检查,如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八)公寓楼管员如若发现学生异常集会活动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以上规定适用于在校学生、培训船员等以及在校社会实践住宿的人员。本规定自颁布之日施行。
本规定由学工部安全保卫中心负责解释。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大学生
社区(公寓)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社区(公寓)网格化管理,构建“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长效化”的管理体系,以落实责任制、实施网格化管理为手段,营造良好的寝室文化氛围,切实提高学生寝室管理水平,真正把学生寝室变成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一、社区(公寓)网格化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网格化管理,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纵横交错、全面覆盖、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层层履职、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形成学生寝室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长效机制。
二、健全五级网格化管理体系
学工部牵头,搭建以包楼领导、公寓生活管理工作组、公寓楼长、公寓楼层长、公寓寝室长为骨干,广大学生共同参与的五个层次、网格化的学生教育进寝室的工作新构架。
三、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
健全组织,强化管理,构建学生寝室网格化管理体系。 按照“分级建格,分区包片,领导定点,全员定责,监管定位,检查定时”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明确工作责任,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
四、各级网格工作职责
1.包楼领导:整体负责相应公寓楼的总体工作部署,负责公寓生活管理工作组的管理、培训及考核,负责本楼楼长、层长及志愿者的选拔、培训和日常管理,负责本楼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疫情防控、日常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理。
2.公寓生活管理工作组(辅导员、公寓管理员、学生骨干)
辅导员: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做好本公寓楼楼长、层长等公寓管理干部队伍的培养与管理。
公寓管理员:做好进出公寓人员审查,楼道内安全巡视,督促做好卫生消杀,楼顶阳台门等管理工作,及公寓内各类突发事件的上报、处理。
学生骨干:协助辅导员和管理员做好相关工作。
公寓楼长:每栋公寓选拔1名楼长,负责本公寓各类学生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安排楼层长、寝室长做好公寓楼道卫生、宣传教育、安全督察、健康监测、组织管理、生活服务等工作;以劳动周,感恩教育,第二课堂为依托,每周至少集中开展2次公寓楼楼道卫生清洁工作。
公寓楼层长:每层选拔1名层长,负责本层学生的秩序管理、上情下达、健康监测、保障服务等工作;做好寝室门前“卫生三包”监督工作。
公寓楼寝室长:各寝室长同时为本宿舍信息员,负责本宿舍成员的引导、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配合楼层长工作;杜绝违禁品或违纪行为的产生,争创文明宿舍;做好寝室卫生及寝室门前“卫生三包”。
五、近期工作安排
1.公寓楼网格化队伍建设。公寓生活管理工作组在包楼领导的指导下制定详细的《泉州海洋职业学院XX号公寓楼网格化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完成网格化队伍建设,11月30日12:00前,将《泉州海洋职业学院XX号公寓楼网格化管理骨干名册》(附件1)上报至学工部。
2.公寓楼公共区域卫生管理。各寝室长督促本宿舍完成宿舍卫生及寝室门前“卫生三包”。每栋公寓楼道卫生责任区归至同层楼层长负责。
3.冬季宿舍安全文明检查。公寓生活管理工作组,在12月15日前,针对所在所在公寓楼学生宿舍进行1次彻底检查,主要针对违规用电器、宿舍卫生等进行检查。
4.明晰责任·“寓”防诈骗专项行动。首届预防电信网络诈骗教育宣传月通过开展系列活动项目,学生的反诈意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为巩固反诈宣传成果,通过网格化开展明晰责任·“寓”防诈骗专项行动,各网格化单元须设计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预防诈骗活动项目。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宿舍门前三包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宿舍环境卫生的管理,共同创造优美、整洁、安静的生活环境,特制定该制度:
一、“门前三包”责任范围
各宿舍门前、宿舍内及宿舍附近的区域。
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及要求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卫生清扫保洁。及时清除垃圾、杂物、废弃物,确保每天清扫一次;严禁在宿舍区内摆放和清倒垃圾、杂物、废弃物,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放入垃圾池;制止和劝阻随地乱扔乱倒垃圾、污物、污水和损坏设施等行为。
(二)包秩序。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秩序整齐良好。宿舍门前临时杂物应摆放整齐,通道内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晾晒衣物,不得随意乱搭乱建乱挂;及时制止和清理乱张贴广告标语、乱写乱画、乱悬挂物品等行为。
(三)包设施、设备监督。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设施设备保护。门前有设施设备的,要注意保护,不能让无关人员进行调试或拆移,及时制止和劝阻破坏设施设备等行为。发现盗窃,立即报警。
三、监督与投诉:
(一)所有学生应主动承担宿舍内和宿舍门前责任区的公共卫生打扫、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的监督保修等,各班应将学生执行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对于屡次不达标的要进行处分教育;
(二)各学院应采取多种措施督促“学生宿舍门前三包”的执行和落实。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
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一章 考场规则
第一条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保持考场安静,维护考场秩序。
第二条 考生必须持规定的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学号根据监考人员安排入座候考。凡遗失证件者须由考生所在专业(辅导员)开具书面证明。书面证明上应由辅导员签名。迟到15分钟以上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除必要的文具外,应自觉地将座位上的书、本、纸等与考试无关的东西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第四条 考场应保持严肃、安静。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关闭手机、BP机等通信工具。考场内不准喧哗。
第五条 经任课教师同意,可携带一般计算器,但严禁携带有较强储存性能的手机、智能手表、计算器等电子设备。
第六条 考试开始后,考生应在试卷指定位置写好班级、姓名、学号等;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但不得重返考场。
第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互传文具(包括计算器)。
第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离场。考生如有特殊原因必须离开考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且应有监考人员陪同。
第九条 如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考生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提出,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不当要求。
第十条 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带离考场。
第十一条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卷。考试终场时(离考试结束时间前五分钟),考生应根据监考人员的规定,将考卷反面放在考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完考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教务处收到考场情况记录以及附带的物证和旁证后,做好考生违纪、作弊登记工作。
(2)各二级学院(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亦必须于2个工作日内)以签报形式提出对违纪、作弊考生的拟处理意见并送呈教务处。
(3)教务处收到签报后应及时签批意见并转送学生处发文。
(4)考生考试违纪行为应按下表对应方式认定及处罚:
考试违纪行为 | 处罚方式 |
未经监考人员传递而直接传递文具(含计算器) | 口头警告 |
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而未放置在指定位置 | 口头警告 |
未在考试规定时间内答题 | 警告 |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且拒绝服从监考人员安排 | 警告 |
在考场或考试禁止范围内,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 | 警告 |
擅自离开考场 | 严重警告 |
未关闭手机、BP机等通讯设备 | 严重警告 |
阻挠或干扰监考人员实施监考职责 | 严重警告 |
由以上违纪行为之一且二次重犯 | 记过 |
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 | 记过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的地方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志信息 | 记过 |
窥视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手势或暗号 | 记过 |
为他人窥视试卷提供方便 | 记过 |
考试后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 | 记过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 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
(5)考生考试作弊行为应按下表对应方式认定及处罚:
考试作弊行为 | 处罚方式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记过 |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卷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留校察看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 留校察看 |
使用手机、BP机等通讯设备 | 留校察看 |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 留校察看 |
互换试卷或草稿纸 | 留校察看 |
传递或接收纸条 | 留校察看 |
在考试过程中,通过非本人知识能力的其他手段获得试题答案 | 留校察看 |
请他人代考 | 开除学籍 |
替他人代考 | 开除学籍 |
偷窃考卷或协助偷窃考卷 | 开除学籍 |
(6)考生若因违纪、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补考。考生经教育表现良好可重修该课程,按取得的实际成绩登录。
(7)考试后违纪行为由任课教师或监考人员认定。
(8)对于考场上的违纪和作弊行为应该当场认定,若考后掌握确凿人证、物证,可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另行认定。
(9)在校期间累计作弊行为次数达两次者开除学籍(不包含上表中的直接开除学籍者)。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实施细则
一、考核目的及成绩运用
为了建立科学有效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细则。学生综合素质考核成绩作为学生评定奖学金和相关荣誉称号的主要依据。
二、综合素质考核项目及评价标准
学生综合素质考核(F)项目主要分三个方面:日常行为考核(D)、智育考核(Z)、能力考核(N)。三个方面所占比例分别为 30%、65%、5%,即:F=D×30%+Z×65%+N×5%。其中 D≤100、Z≤100、N≤100。
三、日常行为考核项目及评价标准
日常行为考核(D)项目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平时记实考核分(D1)、卫生文明分(D2)、文体活动参与分(D3)、日常行为奖惩分(D4)。D1、D2、D3所占比例分别为:40%、30%、30%。D=D1×40% +D2×30%+ D3×30%+D4(D1≤100 、D2≤100 、D3≤100、-20≤D4≤20)。
1.平时记实考核项目及分值见表(一) 表(一)
类别 | 项目 | 分值 | 考核人 | 序号 | 项目内容 |
D1 | (1)遵纪守法表现 | 40 | 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 | 1 | 遵守法律情况 |
2 | 遵守校纪校规情况 |
(2)政治表现与思想品德修养 | 30 | 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 | 3 | 政治学习和政治活动表现 |
4 | 爱国主义精神与表现 |
5 | 团结友爱与集体主义精神 |
6 | 个人思想品德修养,无不文明行为 |
7 | 生活作风良好, 社会公德意识强 |
(3)劳动态度与表现 | 30 | 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 | 8 | 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的情况 |
9 | 维护公共场所整洁的表现 |
(1)遵纪守法表现:基本分为40分,每受到一次表(一)第1项或第2项批评者扣5分;每受到一次处分者扣20分。旷课一次扣1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
(2)政治表现与思想品德修养:基本分20分,满分30分,每缺席一次表(一)第3项活动者扣5分;每参加一次表(一)第4项或第5项活动者加5分;每受到一次第6项或第7项批评者扣2分。
(3)劳动态度与表现:基本分20分,满分30分,每缺席一次安排的第8项或第9项者扣5分;每参加一次第8项或第9项者加5分。
2.卫生文明分(D2)
D2=80+∑(每周卫生评比分-18)(D2≤100)
(1)卫生检查基本分80分,满分100分;宿舍每次卫生检查基准分为18分,最高分为20分;卫生文明分为本学期的卫生累计分。
(2)一学期内卫生分出现1次低于16分的宿舍,其成员将受到通报,出现2次低于16分的宿舍,其成员不得参与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评比。
3.文体参与分(D3)
D3=T1×50%+T2×50%(T1为锻炼考核成绩,满分100分;T2为文体参与分,满分100分)
(1)锻炼考核T1初始分为100分,每旷操一次者扣15分,并作旷课一节处理;每迟到一次者扣10分;每次因做操质量差受到批评者扣10分。
(2)文体参与T2初始分为0分,每参加一次系文体活动者加5分,每参加一次校级文体活动加10分,满分100分。
4.日常行为奖惩分(D4)
学生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按表(二)相应加分;学生受到学校处分的,按表(二)相应扣分。 表(二)
类别 | 项目 | 得分 | 10 | 7 | 6 | 2-4 |
D4 | 奖 | 内容 | 全国奖 | 省部级奖 | 学校先进个人奖 | 社会实践优秀奖、 校优秀集体成员 |
项目 | 得分 | -10 | -8 | -6 | -4 | -2 |
惩 | 内容 | 留校察看 | 记过 | 严重警告 | 警告 | 通报批评 |
表(二)未列入的奖惩项目,由学生工作与发展部认定后,确定加减分标准。
四、智育考核项目及评价标准 智育考核项目主要有三个方面:考试课成绩Z1、考查课成绩Z2、智能奖励分Z3。Z1、Z2所占比例分别为:70%、30%。Z=Z1×70%+Z2×30%+Z3 (Z1≤100、Z2≤100)
1.考试课成绩及考查课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Z1=∑考试课课程成绩×考试课课时/考试课总课时
Z2=∑考查课课程成绩×考查课课时/考查课总课时
2.智能奖励分Z3,主要包括各类学习竞赛优胜、科学研究成果及发表论文(章)、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成果突出、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奖励加分。
(1)各类竞赛优胜奖、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学生科研成果奖加分参考标准
如下:
表(三)
类别 | 等级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Z3 | 全国 | 6 | 4 | 2 | 1 |
省部级 | 4 | 2 | 1 | 0.5 |
校级 | 1 | 0.8 | 0.5 | —— |
说明:
a、同一竞赛、科研成果项目、社会实践项目多次获奖的,分值不累计、以项最高分值计。
b、评奖不分等级按二等奖分值加分;若以名次计,第 1 名以一等奖分值计;
第2、3名以二等奖分值计;第4名至设奖名次末位按三等奖分值计。
(2)非英语专业外语等级考试加分标准
一二年级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加1.2分,三年级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加0.8分。
(3)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标准。
一二年级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或相当于该水平的省级统考者加1分,三年级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或相当于该水平的省级统考者加0.5分。
(4)通过与专业有关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加0.8分,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加1.2分。(无法鉴定中、高级别的由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加分)
(5)航海类专业学生一次性通过国家海事局组织的船员适任证书统考(大证),每通过一科目加1分。
五、能力考核项目及评价标准
能力考核项目及标准见表(四)。能力评价分满分100分,每学期由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团委和辅导员根据当学期学生活动实际开展情况拟定评价标准。
表(四)
类别 | 项目 | 分值 | 考核人 | 序号 | 项目内容 |
N | 社会实践 活动及工作能力表现 | 100 | 校团委、学生工作 与发展部、辅导员 | 1 | 担任学生干部活动表现 |
2 | 参加社团活动或勤工助学活动 |
3 |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社区共建活动、爱心 |
4 | 文体组织能力 |
5 | 创新能力 |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永莉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校人才培养,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陈永鑫、蔡玛莉伉俪向我校捐资100万元人民币,设立“永莉奖学金”,专项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为规范奖学金评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捐资人意愿,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受捐资人委托组成“永莉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具体负责奖学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二章 奖学金对象、奖励标准及设立期限
第三条 “永莉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四条 “永莉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学金每人2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12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800元。获奖总人数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永莉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向获奖者颁发奖金和“永莉奖学金证书”,年奖金总额为5万元,设立期限为20年。
第三章 申报评选条件
第六条 永莉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
(二)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学习勤奋,专业知识扎实,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技能;
(四)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在班级学风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能力。
第七条 永莉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品学评定要求:
(一)凡享受奖学金者,学年操行评定必须为优秀;
(二)凡享受一等奖学金者,考试课成绩平均在90分以上或优秀;凡享受二等奖学金者,考试课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凡享受三等奖学金者,考试课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优先评选:
(一)先进事迹获政府部门通报表彰的;
(二)在学校组织参加的各项比赛中获省级以上奖励的;
(三)担任学生干部满1 年以上,工作表现出色的;
(四)在各项活动中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的。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评审管理办法
第九条 永莉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班级推荐、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和教务处联合初审、学校终审的程序确定获奖对象。
第十条 原则上同一学生,不宜连续两次获得永莉奖学金。
第十一条 辅导员组织各班级推荐满足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泉州海洋学院永莉奖学金申报表》上报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和教务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初审结果提交校评审委员会讨论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申报表由学生工作与发展部负责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审工作于每年十月份进行。学校召开永莉奖学金颁发仪式,为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和奖学金,并通报获奖学生家长。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学校董事会、党政领导及各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十四条 学校对永莉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捐资人和董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泉州海洋学院永莉奖学金申请表
个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民族 | | 入学时间 | |
班级/专业 | | 学制 | | 联系电话 | |
上一学年学习情况 |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总成绩: |
科目 | | | | | | | | | | | | | | | |
成绩 | | | | | | | | | | | | | | | |
在校期间主要获奖情况 | 获奖时间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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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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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现 | |
系部意见 | 系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学生工作与发展部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院长办公会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董事会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评审依据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 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科(2021) 310号)、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2年国家奖 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的通知》(闽教学〔2022〕26号)等文件规定, 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以及“统筹兼顾,优中选优,树立典型”的评选理念,严格制定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二、评审对象
评审对象必须是本校在校生中符合以下要求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国家励志奖学金参评者需通过前一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含特别困难、困难、其他困难),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建档立卡、受疫情严重影响、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学生。
三、评审标准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须位于前10%且参评当年没有不及格科目,如其中一项排名未进入前10%,但均在30%以内的学生,必须符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如有实行综合考评)原则上均必须位于前40%且参评当年没有不及格科目,如其中一项排名未进入前40%,但均在60%以内的学生;申请中等职业国家奖学金学生的成绩排名位于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前5%,但达到30%(含30%)的学生;
以上三种情况的学生均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 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突出贡献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有关权威刊物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教学技能类大赛,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造发明、创新创业成果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填写“主要演员”。
7. 获福建省最美学生、福建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福建省十大杰出青年、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8.在校期间对学校有突出贡献表现的学生。
四、 评定程序
1、学生个人根据国家奖学金评选标准,于9月27日前向各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各二级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并在二级学院内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10月10 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与发展部资助与捐赠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评审,提出本校2021-2022 学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五、资金发放
学院财务处在12月31 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金额发放给获奖学生账户。
附件:
1、 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线上申请审批流程图
2、20XX — 20XX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20XX — 20XX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4、20XX — 20XX学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5、20XX — 20XX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6、20XX — 20XX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7、 附件7 20XX-20XX 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评审名单表
附件2
一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 校 : 院 系 : 学 号 :
基本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民族 | | 入学时间 | |
专业 | | 学制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学习 情况 | 成绩排名: (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 (选填“是”或“否”) |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 (名次/总人数) |
主要 获奖 情况 | 日期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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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200字) |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
推荐 理由 (100字) |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院 (系) |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院系公章) 年 月 日 |
学 校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 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制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3
—— 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院 系 : 学 号 :
基本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民族 | | 入学时间 | |
专业 | | 学制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学习 情况 | 成绩排名: (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 (选填“是”或“否” |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 (名次/总人数) |
主要 获奖 情况 | 日期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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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200字) |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
推荐 理由 (100字) |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院 (系) |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院系公章) 年 月 日 |
学 校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 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制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4
学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序号 | 学生姓名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学校名称 | 院系 | 专业 | 学号 | 性别 | 民族 | 入学年月 | 成绩排名 /总人数 | 综测排名 /总人数 | 及格科目 考试科目 | 备注 《学生成绩在 10%—30%的特殊情 形请在本栏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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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 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汇总表
序号 | 学生姓名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学校 | 院系 | 专业 | 学号 | 性别 | 民族 | 入学年月 | 成绩排名 /总人数 | 综测排名 /总人数 | 及格科目 /考试科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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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校: 年级: 学籍号:
基本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民族 | | 入学年月 | |
专业 | | 学制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学习 情况 | 成绩排名: (名次/总人数) |
在校 期间 主要 获奖 情况 | 日期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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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200 字 ) |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
推荐 理由 (100 字 ) | 推荐人(班主任或学生工作管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年级专业意见 | 年级(专业)主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学 校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 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7
一 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评审名单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 | 全国学籍号 | 入学年月 | 年级 | 专业 | 班级 | 成绩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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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全日制学生,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园、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及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社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健全以教育、财政、人社、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残联等部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省教育厅全面指导教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人社厅全面指导人社部门所属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
各市、县(区)教育、人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审核并汇总上报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行政区划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
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认定、公示、建档以及信息报送等工作,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
第八条 各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九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在认定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成员应包括班主任、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包括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特困供养、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上述人员,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本人是上述人员,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具有电子信息档案,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有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六个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二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3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七)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困难学生。
一般困难,指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介于困难和不困难之间,处于困难边缘。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
(一)信息比对认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汇聚、共享、比对,原则上每学期开展一次线上比对认定。
(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学校评审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学校调查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十四条 高等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以“量化评估认定”和“信息比对认定”为主,以“学校评审认定”和“学校调查认定”为辅。义务教育阶段以“信息比对认定”为主。学前教育阶段以“信息比对认定”和“学校调查认定”为主,鼓励有条件地区运用“量化评估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一)至(四)类的学生,主要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学校综合应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五)至(六)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认定并提供信息;省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七)至(八)类学生,由所在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原则上,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采用信息系统进行线上量化认定的学校,组织学生登录信息系统提交认定申请,并通过系统导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校、普通高中、中职)》(见附件1)(其中:高校由学生本人直接登录系统提交认定申请,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由学生本人自愿登录信息系统提交认定申请)。技工院校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技工院校)》(见附件2),并向学校提出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无需主动申请,采用信息比对认定。学前教育阶段学生由其法定监护人填写《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及家访表(学前)》(见附件3),并向幼儿园提出申请。
(三)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的认定申请或相关部门提供信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并按规定划分资助等级。
(四)结果公示。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应发文确认认定结果,并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使用信息系统认定的学校,可定期导出系统数据并保存电子档案备查。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报送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要按照职责确保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制,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确保学生资助信息不泄露。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各地各校按要求组织认定;其他学段需要资助的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幼儿园)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各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予以继续资助或调整资助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及时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资助等级。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国家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应急厅、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校、高中、中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校、普通高中、中职样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基本情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籍 贯 | |
公民身份号码 | | 家庭人口 | | 手机号码 |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家长手机号码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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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类型 | 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学生:□是 □否;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是 □否;特困供养、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是 □否;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 □否;残疾学生:□是 □否;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是 □否;优抚对象子女:□是 □否;残疾人家庭子女:□是 □否;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 □否。 |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 |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系统导出。
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一、评审依据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科〔2019〕19号)、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等文件规定,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格制定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分两等: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特别困难生,标准为每人每年4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困难生生,标准为每人每年2800元。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持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 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 监护人是低保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民政 “最低生活保障(含特困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 档案。
(三)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在“民政信息 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 子信息档案。
(五)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 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 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符合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 的家庭子女。
(六) 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 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 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 (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 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中(一)至(七) 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 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 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 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2个 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中(一)至(六)类学生及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 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 或其法定监护人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采用“福建助学 APP”系统进行线上量化认定的学校,由学生直接登录“福建助 学APP”进行认定申请。
(三)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的认定申请或相关部门提供信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 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并 按规定划分资助等级。
(四)结果公示。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杲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 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认定结果名单、公 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福建助学APP” 系统认定的学校,可定期导出系统数据并保存电子档案备查。
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资助档案管理,维护学生资助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教育部文书立卷、归档和档案利用办法》、《福建省归档文件整理细则》(试行)等相关法规,结合学生资助经办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经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职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各地(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助部门),负责学生资助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档案,是指资助部门在办理学生资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学生资助档案分为综合类、表册类、财务类、声像类四大类。
第五条 各地(校)资助部门应接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指导下级资助部门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资助部门应建立学生资助档案室,学生资助档案由各地(校)学生资助部门档案室集中保存。
第六条 资助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程序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学生资助业务材料,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整理方法见附件)。
第七条 资助部门应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岗位职责、立卷归档、查阅利用、库房管理、保密、保管、移交、鉴定、销毁等制度并认真落实,确保学生资助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八条 各地(校)资助部门应备有防火、防盗、防霉、防潮等适合保管档案的专用库房,库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并参照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确保专用档案库房建设中长期目标。学生资助档案应使用密集架或专用铁皮柜保管。
第九条 各地(校)资助部门应明确分管领导,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配备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基础知识及档案基础知识(或经过省级学生资助档案管理专业培训合格),熟悉业务,忠于职守。
第十条 各地(校)资助部门要指定档案管理人员及时将本部门各岗位人员手中已办结的学生资助业务材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装订成册并定期向本单位档案室归档,办理归档交接手续。
收集过程中应对学生资助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凡字迹模糊、印章不清、残缺不齐、衔接无序等不适宜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退回整改。档案收集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办人员应编制《学生资助业务档案收集目录》,并及时与档案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业务档案分类应按照学生资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年度—业务环节”分类法对学生资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见附件)。负责档案管理的机构应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第十三条 资助部门应依法为教育部门、相关学校、金融机构、受助学生和家长等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资助部门应对已到期的学生资助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由资助部门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鉴定中如发现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五条 资助部门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学生资助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销毁。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资助部门应当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档案。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资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永久保存的学生资助业务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建立档案工作,不按规定移交档案,或玩忽职守,造成档案管理混乱、丢失等,给受助学生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档案法》、《福建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类学生资助业务经办过程中形成的综合类、财务类、电子文件、音像、照片等材料分别按照《福建省归档文件整理细则(试行)》(闽档〔2001〕55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及《福建省会计档案基础工作规范》(闽财会[2000]74号)、《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 15—95)、《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教育厅、省档案局。
附件:福建省学生资助业务档案整理方法
附件
福建省学生资助业务档案整理办法
学生资助业务档案表册类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一、分类
1.资助业务档案采用“年度—业务环节”分类法进行分类、整理。即先将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归档文件按年度(或学期)分类,在每个年度(或学期)内,按资助工作内容设置类目。
2.表册业务档案分为五大类:(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类;(2)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类;(3)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类;(4)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类;(5)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类。
二、组卷
组卷就是将各类文件材料,按其形成规律,把一组有联系的文件以卷的形式组合在一起,便于保管、保密和利用。
(一)组卷要求
1.不同年度、不同类别的业务档案,不得混合组成案卷。
2.案卷内的文件材料应反映一个相对独立的问题或内容。若此内容反映的文件材料较多,则可组成多卷,依序排列。
3.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4.在排列中,密不可分的文件应排列在一起,如主件与附件,主件在前,附件在后。
5.成册、成套的文件材料可保持其原有形态;精装和平装等书本式文件材料自成一卷的,可保持原状。
6.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标识完整、齐备。案卷内不应有重份文件,书写和装订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对于用热敏纸和用纯蓝墨水、红墨水、复写纸、圆珠笔、铅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字迹制成的文件材料,可复印后与原件一并存档。
(二)组卷方法
按照“年度—业务环节”分别组卷的方法,首先区分年度(或学期),其次区分文件材料类别,然后区分类别属类(即该类中不同表单或材料)。
三、卷内文件材料排列
(一)案卷内文件材料按时间、问题或重要程度排列。
(二)卷内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时,文字材料在前、图纸在后。
(三)文字材料排列时,正文在前,附件在后;正本在前,定稿在后;复文在前,来文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原件在前、复印件在后;不同文字的文本,中文文本在前,其它文种版本在后(特殊规定除外)。
四、装订方法
卷内文件材料采用“三孔一线”方法装订,卷内材料装订时要去掉金属物。凡复印件均要求以国际标准A4型纸(即长×宽=297mm×210mm)复印,以便装订。
五、页号及案卷编号
(一)卷内文件材料页号的编写
1.案卷内文件材料有书写内容的页面均应编制页码,以有效内容的页面为一页;已有页号的文件可不再重新编写页号。
2.单面有内容的,页号编写在右上角;双面有内容的,页号编写在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
3.成套图样或印刷成册的文件材料自成一卷的,原目录可代替卷内目录,不必重新编写页号;如与其它文件材料组成一卷的,应排在卷内文件材料最后,将其作为一件文件填写卷内目录,不必重新编写页号,可在备注中注明总页数。
4.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二)案卷号的编写
案卷号即该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案卷应进行排列编号,相同年度、相同类别、相同保管期限的资助业务档案按照形成时间顺序,从“1”开始逐卷编制一个案卷流水号。如:2012年,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类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案卷有10卷,从“1”开始编至“10”; 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类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案卷有20卷,从“1”开始编至“20”。
六、编制卷内目录
卷内目录是登录卷内文件材料题名及其他特征并固定文件排列次序的表格,应排列在卷内文件首页之前。每卷学生资助档案都应编制卷内目录。卷内文件目录用A4纸打印后置于卷首与卷内业务文件合并装订(见附图1)。卷内目录包括:顺序号、文号、责任者、题名、日期、页号、备注、档号等项目。
(一)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从1依次标注卷内文件的排列顺序,一份文件一个号。
(二)文号:文件的发文字号。包括代字、年度、代号等。没有编号的不填。
(三)责任者: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填写责任者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四)题名:应填写文件材料的标题。文件材料没有题名的,应由立卷人根据文件内容拟写题名。
(五)日期:即文件的形成日期。填写时可省略“年”、“月”、“日”字。时间以8位数字表示,其中前4位表示年,中间2位表示月,后2位表示日,月日不足两位的,前面补“0”。如:2010年1月1日应标注为20100101。
(六)页号:填写卷内每份文件的起页号,卷内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起止页号,如98/100。
(七)备注:注释需要说明的情况。如缺损、修改、 移出、销毁等。
档号:由全宗号、年度、目录号、案卷号组成。
七、填写卷内备考表
备考表置于盒内文件最后与业务档案合并装订,设计表格用A4纸打印(见附图3)。
(一)卷内备考表项目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
(二)卷内备考表填写方法
本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案卷立好后发生或发现的问题由档案管理人员填写并签名、标注时间。
立卷人:由责任立卷者签。
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人签名。
立卷时间:填写完成的立卷时间。
八、案卷封面编制
档案盒项目应逐项按规定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案卷装订后应装入档案盒内,一卷一盒。
档案盒应采用无酸纸制作,外形尺寸规格为310mm×220mm(长×宽),盒脊厚度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为盒脊厚度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为20mm 、30mm、40mm、50mm、60mm五种。
(一)档案盒封面项目包括:全宗名称、类别名称、案卷题名、起止年月日、页数和档号(见附图4)。
1.全宗名称:立档单位名称。如:漳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独立法人单位全称)。
2.类别名称:即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类、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类、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类、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类、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类。
3.案卷题名:即案卷标题。由立卷人准确概括卷内文件的主要内容,文字应力求简练、明确。
案卷题名格式如下:
按照“地区+学校名称(与公章一致)+时间+材料名称”
例1:南平市XX校XXXX年X(春或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统计表
例2:武夷学院XXXX年X(春或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名单、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4.起止年月日:卷内文件材料的起止年月日;
例:20120103-20121231
5.页数:本卷总页数。
6.档号:由全宗号—年度—类别代码+属类代码—案卷号组成。
全宗号是同级档案馆对其接收范围内各立档单位所编制的代号(没有全宗号的单位可暂不填写)。
年度是填写文件形成年度。填写时以4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公元纪年,如:2012。
目录号编排原则为类别代码-属类代码。档案类别代码分别为:XQ(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类)、YW(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类)、PG(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类)、ZZ(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类)、GD(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类),此类字母大写;属类代码分别为1(国家资助)、2(学校资助)、3(社会资助)。
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类的国家助学金文件材料具体编制档号如下:
(1)绿色通道
GD1.1—01.02.03…n
(2)国家奖学金
GD1.2—01.02.03…n
(3)国家励志奖学金
GD1.3—01.02.03…n
(4)国家助学金
GD1.4—01.02.03…n
(5)国家助学贷款
GD1.5—01.02.03…n
(6)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GD1.6—01.02.03…n
(7)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GD1.7—01.02.03…n
(8)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GD1.8—01.02.03…n
(9)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GD1.9—01.02.03…n
(10)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
GD1.10—01.02.03…n。
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类的学校资助文件材料具体编制档号如下:
(1)勤工助学
GD2.1—01.02.03…n
(2)学费提取
GD2.2—01.02.03…n。
案卷号即该案卷排列的顺序号。
(二)档案盒脊背项目包括: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年度、保管期限(见附图5)。
档号格式:全宗号—年度—类别代码+属类代码—案卷号。
例:0178-2012-ZZ1-01,表示某单位2012年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类的国家资助第1号案卷。
0178-2012-ZZ1-01.02.03…n
案卷顺序号
属类代码
资助档案类别代码
年度
某单位全宗号
九、编制案卷目录
案卷目录包括序号、档号、案卷题名、年度、保管期限、总页数、备注等(见附图2)。应使用计算机录入,并打印装订成册。有条件的应运用档案管理系统建立案卷目录数据库和卷内目录数据库,便于检索和利用。
附图:
1.卷内目录式样:
卷内目录
档号:
2.案卷目录式样:
案卷目录
3.卷内备考表式样:
卷内备考表
4.档案盒封面印制式样:
(边线210 ×160mm )
全宗名称(上下35mm) |
类别名称(上下35mm) |
案 卷 题 名 (上下100mm )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上下20mm ) | 页数 | |
全宗号 目录号 案卷号 (上下20mm ) |
5.案卷脊背(侧面)式样:
(310×20mm、30mm、40mm 、50mm、60mm)
(上下40mm) |
全宗号 (上下40mm) |
目录号 (上下60mm) |
案卷号 (上下40mm) |
年 度 (上下40mm) |
保管期限 (上下40mm) |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树立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培育创造性劳动能力和诚实守信的合法劳动意识,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20〕52号)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研究制定本《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普通全日制专科生。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活动开展前,应向学生讲解勤工助学的目的、意义和基本要求,教育学生更多地从锻炼、提高自己这一角度出发,积极参加这项活动。
第九条 要处理好勤工助学活动与专业学习的关系,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只能在课余和假期,不得旷课。
第十条 要处理好勤工助学和“赚钱”的关系,应提倡资助性的勤工助学活动,但不能以“赚钱”作为勤工助学追求的目标,还应积极组织和提倡学生参加无报酬的公益劳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公开地、有领导地进行。由学生工作与发展部设立资助与捐赠中心负责,各二级学院辅导员配合共同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先填写申请表(详见附件1),经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工作与发展部批准,方能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没有申请或申请未能被批准而擅自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并且造成一定影响的,将视情节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组织的各种勤工助学活动的所得费用,应用于社团活动,不能归学生个人所有。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报酬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安排勤工助学活动和学校联系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影响正常的校园秩序,要自尊、自重、诚实劳动。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勤工助学环境。
第十九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协助工作单位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显而易见工作损坏的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由资助与捐赠中心安排的学生,在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或违反合同规定时,用人单位(部门)经中心建议和同意后,可终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度对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检查、监督、总结和表彰,对在勤工助学中表现突出或有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
第四章 勤工助学实施
第二十三条 岗位设置情况。 学校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有教室、计算机房、校园、宿舍的打扫以及图书馆等的整理、清洁以及网页的维护、超市、食堂等工作岗位。学生具体的分工及考核由岗位设置的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报酬的制定。学期中每个勤工助学学生的平均报酬在每月300元左右,根据各个岗位性质的不同、劳动量的大小,再具体制定每个岗位的报酬。最后根据考核情况,拉开差距,充分体现按劳分配、按绩取酬的原则。在考核过程中,不搞平均主义。对于考核不合格,经教育无效的,一律辞退,重新换人。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有勤工助学愿望的学生,先向辅导员提出申请,辅导员了解其实际情况后,做出决定。若同意的,则到事务中心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由辅导员签署意见,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统一交至学生工作与发展部资助与捐赠中心备案。学生工作与发展部资助与捐赠中心根据学生及岗位设置情况负责统一安排,考虑到我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原则上只安排经济有困难的学生上岗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无论在假期还是学期中。各部门需设勤工助学岗位,要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2),交至学生工作与发展部资助与捐赠中心,由学工部资助与捐赠中心统一审核汇总后报校领导批准。勤工助学的学生由学工部资助与捐赠中心统一安排,考核后,学工部资助与捐赠中心上报财务统一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第二十六条 外出勤工助学的规定。在校门关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外出勤工助学。如有特殊情况的学生,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家长、辅导员签字同意后,二级学院审核通过报学工部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二十七条 假期留校的规定。假期需要留校进行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家长、辅导员签字同意后,二级学院审批,报学工部批准。批准留校的学生除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负责做好本职工作以外,要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包括交纳一些住宿管理费用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学号 | | 姓 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宿舍 | | 宿舍电话 | | 手 机 | |
系 | | 年 级 | | 专业班级 | |
家庭住址 | | 农村( )城镇( )边远山区( ) |
身份证号 | |
泉州银行卡账户 | |
特长(计算机等方面) | |
是否参加学生工作(填写所有职务) | |
岗位意向(可多选) | 食堂( )、图书馆( )、数据录入( )、教学楼清洁( )、现教网络维护( ) 各系教务助理( )、教室开关门( ) |
申请原因 | 是否认定为贫困生 | | 认定贫困等级 | 特困 | 贫困 | 一般 | 课表(没课打“√”) |
| | | 周 | 12 | 34 | 56 | 78 | 晚 |
家庭成员及其经济情况: | 一 | | | | | |
二 | | | | | |
三 | | | | | |
四 | | | | | |
五 | | | | | |
六 | | | | | |
日 | | | | | |
节假日 | |
奖学金及贷款情况 | 是否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获何种奖学金: |
班主任/辅导员意见: 班主任/辅导员: 年 月 日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见: 年 月 日 |
备注:
1、岗位视具体情况而定,并非每个岗位都有空缺;
2、表中各项内容请个人信息清晰填写(尤其是姓名、学号、银行卡号),
如果信息有误,将会影响薪水发放等问题;
3、银行卡信息变更的请及时向岗位指导老师反映,若因个人信息不清晰而造成工资发放问题,后果由本人自己承担;
4、申请表中的空余时间请尽量用铅笔填写,如果因课表或其他情况出现变动,请及时到岗位指导老师处更改,便于工作的安排;
5、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学工部留存备案,一份交用学工部门。
附件2: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申请人 | | 部门名称 | | 申请岗位 | | 申请人数 | |
预计每个月使用工时 | |
岗位需求描述 | |
岗位申请理由 | |
申请人签字 | | 申请部门意见 | |
资助与捐赠中心意见、签字 | | 学生工作与发展部意见 | |
分管学工校领导意见 | |
|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关于启用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子系统的通知
学院各系(部):
为简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阶段的办理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现依托“福建助学APP”系统架设并启用“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子系统”(简称:贷款资格认定系统)。现将系统应用要求通知如下:
一、系统功能
(一)“贷款资格认定系统”主要功能包括:申请材料提交(拍照上传)、线上审核、名单导入及导出、实时数据统计、贷款审批情况查询、贴息及风险金报表计算、电子档案保存等。
(二)“贷款资格认定系统”操作流程如下:
1.贷款资格认定审核:学生在线提交基本信息->学生自愿选择贷款经办银行->学生所在高中/中职学校/高校审核->学生生源所在地县(区)教育局(资助中心)审核->学生生源所在设区市教育局(资助中心)确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生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信息库->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过系统对接相关信息;
2.正式申贷信息管理: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记录正式申贷情况->学生生源所在设区市教育局(资助中心)、县(区)教育局(资助中心)查看或导出本级获贷情况/学生所在高校(仅面向省内高校开放)查看或导出学生获贷情况。
3.正式申贷方式:根据相关法规,学生正式申请助学贷款仍需通过银行后台进行。
(1)国家开发银行:已通过“贷款资格认定”阶段审核的学生,在正式申请贷款时需携带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随同共同借款人到县(区)教育局(资助中心)进行贷款电子合同面签;
(2)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已通过“贷款资格认定”阶段审核的学生,可关注“福建农信微信公众号”或下载“福建农信手机银行APP”,拍照上传身份证、户口本、录取通知书和高校确认函(入学报到后提供),签订电子版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手续全程线上办理,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无需到农信网点办理(除未签约农信手机银行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借款学生需由共同借款人陪同,仍需到网点办理外)。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通过“贷款资格认定”阶段审核的学生,通过手机下载“华安助学APP”或“华安助学微信小程序”,拍照上传录取通知书和高校回执(入学报到后提供)在线签订电子合同。手续全程通过手机线上办理,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无需到邮储网点办理。
二、登录方式
(一)学生入口
学生可通过任意手机在苹果或安卓市场搜索“福建助学”进入下载界面,下载并安装APP软件。
(二)管理后台
学校通过“福建助学”App管理系统后台进行数据审核和管理(电脑端),相关用户操作手册可登录管理系统下载查阅。管理后台入口由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官方网站首页右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子系统”(http://xszz.fjedu.gov.cn/)点击进入。
(三)登录账号
1.学生账号:在校学生通过身份证号、姓名、手机号码自行注册后,系统会自动匹配学籍信息。软件注册用的手机号码应为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手机号码,请勿使用陌生人的手机号码进行账号注册。
2.教师账号:系(部)账号由高校主账号管理后台设置开通;辅导员管理账号由系(部)账号管理后台设置开通。已有“福建助学APP”后台管理账号的,现有管理账号可同时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系统”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子系统”,不需要再申请新账号。
三、系统应用
(一)认定范围。在籍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等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对象,应当要求其全部提交贷款资格认定申请学校直接给予确认其贷款资格,无需再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其他需要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根据学生日常在校学习生活及家访情况等综合给予认定。
(二)审核时限。学生在系统内提交的贷款资格认定申请,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三)系统推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系(部)通过学生集合、开班会的形式进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子系统的推广。
四、开放时间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子系统于每年11月至次年7月1日面向学生开放。系统关闭期间,“福建助学”APP其他模块功能不受影响。
五、其他要求
(一)认定材料提供。系统将根据需要,在线收集身份证(含证件正反面拍摄图)、户口本(原件拍摄)等。
(二)信息错漏补报。未在“贷款资格认定系统”进行“贷款资格认定”或“贷款资格认定”信息与实际信息不一致的学生,应在系统开放时间内登录“贷款资格认定系统”提交申请或进行信息修正。
(三)更换经办银行。学生在贷款资格认定的同时,自主选定贷款经办银行(学校不指定或替学生选定贷款经办银行)。贷款经办银行选定信息通过县级教育局(资助中心)审核后,不得再进行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由县(区)教育局(资助中心)提交书面变更申请,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四)系统应用培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适时对新系统操作及应用进行培训,培训时间及地点另文通知。各系(部)在应用时如有疑问,还可拨打学院学生资助服务电话:0595-88908721。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新生“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正常入学,根据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绿色通道”指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在提交相关证明后,可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住宿费,先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泉州海洋学院全体新生。
第四条 申请“绿色通道”的新生,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二)家庭无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建档立卡、低保户、烈士子女、伤残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等家庭经济确属困难的;
(四)父母均下岗,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因其它原因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五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并到新生“绿色通道”处填写《缓交学费申请表》;
(二)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审核本学院学生的“绿色通道”《缓交学费申请表》,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新生持二级学院辅导员审核后的“绿色通道”《缓交学费申请表》报学生资助与管理中心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学生工作与发展部部长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最后报学院领导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四)学生审核好的《缓交学费申请表》办理报到手续。
第六条 对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新生,学校将进一步核实其困难情况,并根据困难程度,给予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资助。经核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应及时补缴学费。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积极、主动、热情的服务,除允许其缓缴学费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外,还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其它困难。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实际经济情况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学校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应取消其缓缴学费资格,责令其补缴学费,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获得资助者,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收回所获资助。
附件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费缓交学费申请表
姓 名 | | 专业 | | 联系电话 | |
家庭详细地址 | | 邮编 | |
家庭联系电话 | | 是否申请贫困生 | |
家 庭 主 要 成 员 情 况 |
称谓 | 姓 名 | 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地址 | 月均收入 |
父亲 | | | 元 |
母亲 | | | 元 |
应缴费金额 | | 缓交金额 | | 本学年已交金额 | |
申请缓交学费 的原因 | |
还款计划以及承诺最后还款日期 | |
是否已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及申请金额 | |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
辅导员意见 | 辅导员签名: |
学院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见 | 签字: |
分管校领导意见 | 签字: |
备注 | |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事故,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校学生保险管理办法。
一、校方责任险
(一)适用对象:学校全体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保险区域范围:学校有效管理区域。
(三)投保方式:由学校每学年开学初为学生公费投保。
(四)保险期限:每次投保保险周期为一学年,期满续保。
(五)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学校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遇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学校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学校未采取必要措施;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9.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阻止;
10.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11.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
12.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13.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
14.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学生意外伤害险(学平险)
(一)适用对象:学校全体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投保方式:学生自费投保,由学校在每学年开学初以收取学杂费的方式代收代缴。
(三)保险期限:每次投保保险周期为一学年,期满续保。
(四)保险责任:保险责任项目一般包含意外伤害,意外医疗,疾病住院医疗,疾病身故等,具体根据合同保险条款约定执行。其中,以下情况保险公司将免责:
1.属于投保人员或家长有故意隐瞒、欺诈行为的;
2.受益人、投保人故意造成投保人员死亡、伤残的;
3.投保人员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的;
4.投保人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
5.投保人员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
6.保险公司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五)补偿原则:保险公司根据所投保保险方案在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以及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学生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等)获得补偿,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金额限额内按照约定的赔付范围、免赔付、级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六)理赔方式:学生意外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学校,由学校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上报事故详细情况,并配合保险公司完成理赔工作。
三、大学生医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一)适用对象:学校全体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参保方式:学生自费、自愿参保(自愿放弃参保的学生需提交放弃参保声明),由学院每学年开学初统一组织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按参保政策进行线上缴费参保,缴费标准以当年度地方医疗保障机构通知为准。
(三)参保期限:每次参保保险周期为一学年,期满续保。
(四)医保待遇:享受起付标准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报销,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具体如下:
医疗机构 项目 | 市域内 | 市域外医院 |
三级医院 | 市属二级医院、县属三级、二级医院、三级中医院、精神专科医院 | 二级中医医院、二级乡镇卫生院、一级和未定级医院(含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高校内设医保定医务室 |
起付标准(元) | 700元 | 300元 | 50元 | 700元 |
泉州市统筹区内报销比例 | 65% | 82% | 92% | 45% |
注:国家医保政策如有修订,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五)报销方式:在校学生在城乡医保保障年度内,凭社会保障卡实时刷卡结算
四、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生效,由学生工作与发展部负责解释,原《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校园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2023年8月4日修订)
突发事件是指全校师生突然发生安全问题,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影响学校的安全和正常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故灾难或安全事件。为提高学校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应急水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消极影响,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泉州海洋职业学院突发事件应急维稳预案》。
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维稳领导小组
组长:庄伟廉
副组长:李明灿
组员:林艺珊、张君、李艺鹏、张智斌、蔡泽群、周双英、贾夏雪、二级学院(含船员培训学院)全体领导
二、组建应急车队并设置应急准备金
1、由学院党政办专门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车辆指派,以保障应急救援的时效性和规范性。
2、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学院每年固定设置应急救援准备金10000元,学生工作与发展部安排专人对资金进行管理,并按规范做好资金台账管理,定期上交领导小组审核。
三、落实学校值班制度
为确保学校安全情况的及时掌控及处理事故的有效性,由学校党政办根据学校领导及中层干部的具体工作安排,每学期初在学校层面对整个学期进行排班。学生工作部在学生管理层面进行单独排班,有情况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值班人员在值班当日必须保证在校,值班领导在值班当天即为当日学校安全稳定及事故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四、现场应急处理
现场应急处理执行下列一般程序。
1、遇到突发事件时,应保持镇静,沉着应对,立即向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人汇报(情况特别严重的的先报警再汇报),控制现场局势,并组织师生员工施救或自救,努力将人员伤亡减少到最低程度。
2、立即向突发事件应急维稳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向公安、消防、卫生防疫、交通管理等部门紧急求援,使灾情尽快得以控制,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救治。
3、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有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听取突发事件情况汇报,召集领导小组应急处理会议,采取应急措施全力组织抢救,维持秩序,疏散师生,保护现场,监控险情,关注事态发展。信息中心进行网上舆情监控。
4、协同有关部门抢险救灾,配合调查取证,做好伤患人员的慰问工作,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与伤患人员家属取得联系,做好对家属的安抚解释工作。努力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5、媒体应对。学校成立临时专项工作组,主动传递事件事实本身及正面积极应对处理的信息,不宜做事件发生原因分析(事件、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以免引发不必要的后果。
五、信息报送
1、报送内容:事发时间、地点;突发事件的经过、伤亡人数、直接损失;突发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如已有专门机构的报告,加以说明);已采取的措施、需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突发事件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时间等。
2、报送程序:分两级报送。
(1)事发个人报送。事发后立即打电话通知相关学院领导及学校负责部分的领导,并随时汇报事件的进展情况。
(2)学校报送。学校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向教育主管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并随时汇报事件的处理进展情况。
六、突发事件调查监控
1、突发事件调查。突发事件发生后,积极协助学校主管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突发事件调查,当事单位和个人要做好相关现场保护工作,任何人不得隐瞒真相。
2、防范监控。为了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各单位要加强隐患的排查、整改,学校有关领导应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指导、督促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建立档案,逐级上报,并制定防范监控方案,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监控,杜绝突发事件的发生。
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程序
(一)火灾
1、立即切断发生火灾所在地的电源。
2、立刻拨打“119”、
3、辅导员、宿舍管理员组织学生有序撤离。
4、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
5、微型消防站启动,队员尽快到达现场展开灭火战斗,控制火势
6、控制初期火灾后,等待专业消防队员到场,并且配合消防队扑灭后续火灾。
7、尽可能保护现场(有条件由专人摄影摄像,防止不良媒体介入),做好涉及本案的有关证人、证词记录。
流程图:
(二)食物中毒事件
1、凡就餐后,师生出现不明病因的肚痛、胸闷、恶心、乏力昏沉、呕吐、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2、迅速与校医取得联系,采取就地救护。
3、根据事态严重情况决定是否送医院救治。
4、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经请示校领导,迅速与家长或家属联系。
流程图:
(三)暴力伤害或抢劫等事件
1、发现不法分子袭扰、行凶、行窃、斗殴、抢劫、劫持人质、破坏公私财物等,应立即采取下列处置方法。
①迅速报告学校学工部或校园110。
②视情况报警(110或派出所)。
③在教室上课的学生应关闭门窗,不让歹徒进入教室。在空旷地区的学生应立即找建筑物隐藏自己,避免跟歹徒正面冲突。在宿舍的学生应紧闭房门,不让歹徒进入宿舍。
④保安员及校园安全工作人员对歹徒进行劝阻或制服,保护在场师生安全。迅速报告学院领导和学校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
⑤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入校医务室或附近医院进行救治。
2、记录不法分子的体貌特征和其他犯罪情节(有条件的摄影摄像),收集不法分子施暴凶器,保护好案发现场。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流程图: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当社会上出现流行病疫时,凡师生中出现与该病相似的症状时,要马上报告学校有关负责人,及时到校医务室进行诊断,一经确诊为传染性流行病或疑似传染病,立即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对该师生所在单位、班级等有关公共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和隔离。并且上报疾控中心备案。
2、坚决杜绝染病师生带病上课、工作,必须经校医出具诊断证明已康复并不再存在传染危害后方准上课和工作。
3、在有关部门指导下,采取一系列防范及保护措施。
流程图:
(五)学生群体性活动
学生在校群体性活动(如体育课、活动课、运动会、各种集会、集体活动)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群体活动(如春游、秋游、社会实践等活动),若发现学生伤害、丢失等突发性事件,必须根据情况及时处置。情况严重的应立即上报学校。现场负责人或第一位发现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教师为应急处理第一责任人。
(六)精神失控事件
1、各班建立心理联络员,二级学院成立心理信息联络站。
2、发现学生突发情绪失控或情绪失常,知情人为第一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向信息员或辅导员老师报告,并寻求失控或失常学生易于接纳的人到现场帮助稳定情绪,及时通知专业人员到场处理,并通知110到现场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告知公安机关。
3、已控制局面后,相关辅导员派人24小时看管失控对象,并及时通知家长到校处理。
4、协助相关机构积极救助患者。
5、与家长达成教育管理共识,如有必要,应及时办理休学手续,以便治疗;如通过观察,暂时当事学生已情绪稳定,本人及家长不愿休学或退学,坚持上学的,要签订相关协议,以备不测。
(七)离校出走或失踪事件
1、师生擅自离校失踪的,知情人员应及时将情况向辅导员和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2、有关负责人获悉情况后,应立即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同时及时到校园监控指挥中心调录像回放进行调查;根据需要联系辖区派出所协助调取校外关键路口监控,对去向不明的师生应立即组织查找。及时查明该师生的去向。
3、在调取录像回放还无法查明去向的情况下,学工部应及时将情况向院领导汇报,同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亲属。
(八)自杀、自残、自虐性或意外伤亡(造成严重后果)事故
1、发生自杀、自残、自虐性事件或意外伤亡,知情人员应立即报警110或120,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及时实施救治,并及时将情况报告给辅导员,及时向安全处等职能部门报告。
2、有关部门负责人获悉情况后,应立即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人员控制现场局势,保护好现场,有条件的要做好录音录像,在专业机构的帮助下及时将伤员送至医校救治(或由公安机关安排及时将受害者转移到相关场所)。
3、迅速成立信息发布领导小组,由党政办公室牵头,综合整个事件信息,主动客观公布事件本身及相关机构介入情况,不作评价。并由学校相关部门整理上报情况给上级主管部门。
4、视情况,通过综合研判,采取适当方式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家长来校接待和安抚工作(注意:安排家长住宿要靠近车站及医院,最好远离学校)。家长接待采取限制级接待方式,即:首先是辅导员(事件发生后要主动掌握第一手情况,要尽量接近客观事实真相,先向领导汇报与家长交流内容,寻找日常教育管理证据,准备接受家长问询,授权回答的回答,不能回答或不知道的要给家长委婉说明);然后是学生工作部的领导(最了解事件前因后果的)。不到时机,学校领导暂不接见家长。在此过程中,接待人员要注意倾听对方倾诉,站在对方立场,及时寻求对方对学校教育管理的理解和肯定,适时摸清对方诉求及来访者情况。
5、领导小组应主动协调安全管理或公安部门开展调查。在事故得到权威部门结论,领导小组商定初步的应对方案后,有关职能部门可以出面作有限的解释工作,征得学校领导授权后,可以进入实质性解决阶段。
6、事后总结。属无责任事故的要借机加强学生的教育;通过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回顾救助及处理过程,及时梳理经验教训,并在政工队伍中宣讲。属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总结经验教训。
流程图:
抢救成功
抢救不成功
(九)涉藏传佛教、邪教等问题
1、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对本班学生个人信仰要有全面的排查,并将排查结果形成台账。
2、发现涉藏传佛教、邪教等问题要积极对学生展开谈话,引导积极以学习为重,培养积极向上的人生观。
3、发现涉藏传佛教、邪教等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至学校领导,并密切关注学生动态。
4、情节较重、涉及范围较广的由安全处请示学校领导后上报至市教育局思政科。
(十)流程
学生(船员)→辅导员(培训学员管理老师)→二级学院领导和学工部领导(培训学院领导)→校领导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使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保证学校各大重大事件顺利落实,确保学生生命财产安全,从而实现学校稳定与和谐,根据福建省教育厅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学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学生重大事项范畴
1、校内突发事件
学生群体性活动、精神失控事件、离校出走或失踪事件、藏传佛教及邪教事件、恶性舆论炒作发酵事件、破坏意识形态事件、与学校学生有关的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等。
2、学生安全事故
校内交通事故、食物中毒事故、校内火灾事故、校内暴力抢劫及伤害事件、高坠事故、运动伤害事故、集体斗殴事件等。
3、其他影响学生安全的事件等
二、报送程序
上诉范畴内的事件或事故一旦发生后,由当事人直接汇报给所属部门负责人,事件简单并且能够有效处理的,当事人需立即协调解决;若事件不能妥善、及时处置的,部门负责人需要将情况上报给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维稳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局并部署协调解决方案。
若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当按照“闽教安组办〔2020〕5号文”进行信息上报,将信息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秉持着不瞒报、漏报、迟报、乱报的原则,尽快根据文件要求,及时完成报送工作。
三、报送要求
1、对重大事项的报告,报告人必须书面报告,必须坚持先报告后处理或实施。
2、对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报告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口头报告,并在一天内完成书面材料形成上报。报告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断事件的起因、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
(2)事件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如有需要)、目前事件的进展
(3)已经采取的初步措施及现阶段面临的问题
(4)是否有后续不良影响、是否有舆论舆情发酵需要面临考虑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制度
为及时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和快速控制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伤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心理危机”是指当事人由于遭遇不能用现有的生活条件和经验加以克服的困难,从而出现严重的心理失衡,并有可能危害自身身心健康或危及他人安全的一种危机状态。
一、工作机构
1.学校成立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小组
组长:张君
副组长:屈先锋、方秀莲
成员:二级心理辅导站站长、副站长 、心理中心全体专兼职心理咨询师
主要职责:指导与部署泉州海洋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结合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学生心理危机救助工作。排摸和掌握有关信息,及时向学校心理发展与指导中心报告较严重的心理危机事件,并根据校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领导小组的意见,开展心理评估和干预等工作。
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及心理状况。在发现或得知学生有异常心理或行为表现时,尽快安排辅导员、班主任了解相关情况,采取必要的看护措施和妥善的援助措施,以缓解和消除学生心理问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对较严重的心理危机事 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小组组长。
2.二级心理辅导站 指导教师:方秀莲
主要职责:在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心理发展与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宣传和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向全校学生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树立科学的健康观念,开发潜能,营造全院积极向上的心理氛围;组织全校心理委员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班级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体系:各班级设心理委员1名,在学校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在班集体中进行心理健康理念和心理卫生知识宣传,提供朋辈心理辅导服务,及时掌握和报告学生异常心理信息。
二、常见心理危机干预对象
(一)重点关注对象
下列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在日常学生工作中予以重点关注:
1.在新生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2.由于学习压力过大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
学习成绩下滑的新生、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学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不及格学分超过14学分有退学危险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有严重困难的学生、无法毕业的学生;
3.生活学习中遭受突然打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死亡;父母离异;父母下岗;家庭暴力等)、遭遇性危机(性伤 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的学生等;
4.身体出现严重疾病,治疗周期长,经济负担重的学生;
5.本人或家庭成员、亲友中有自杀倾向或自杀未遂史的学生;
6.性格严重内向孤僻、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7.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8.有强烈的自卑感、罪恶感或不安全感的学生;
9.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不安的学生。如自杀或他杀者同宿舍、同班的学生;
10.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新生适应不良者、就业困难的毕业生;
11.患有严重心理和精神疾病,并已经专家确诊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12.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失恋者、单相思而情绪失控的学生;
13.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当众受辱、受惊吓、与同学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而被排斥、受歧视的学生、与老师发生严重人际冲突的学生;
14.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二)危机干预的警号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无端致以祝福、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三、心理危机事件分级和危机报告
根据心理危机事件可能导致后果的严重程度可将心理危机事件分为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三级。
(一)重大心理危机事件
发生自杀或自杀未遂事件。精神病人处于急性发作期,自伤或伤人行为正在发生。(二)较大心理危机事件
1.生活学习中遭遇突然打击,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死亡;父母的离异;家庭
暴力等)、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并伴有强烈的情绪和行为反应。
2.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并已经专家确诊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三)一般心理危机事件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
2.因情感受挫、人际关系失调等导致的心理或行为异常。
3.因学习困难、经济困难、适应困难、就业困难等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
4.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如自杀或他杀者的同宿舍、同班的学生等。
(四)危机报告
发现有较大或一般心理危机事件,辅导员应及时上报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小组的副组长和组长。同时,分管辅导员要做好相关人群的安抚工作,确保心理危机对象的安全。心理健康服务部以电话的形式上报校心理发展与指导中心,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心理发展与指导中心以及学工部报告。
四、心理危机干预的早期预警体系
心理工作是一项系统长期的工作,需要各部门分阶段及时有效地跟进重点关注对象,才能把心理工作做到实处,早评估、早治疗,保证信息畅通。泉州海洋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预警体系如下:
1. 重点关注对象排查制度
学院辅导员对分管学生中重点人群进行排查,做到真实客观,不遗漏。
2.重点关注对象心理档案制度
对本制度第三条所列的心理危机干预对象建立详尽的心理档案,并由辅导员及时追踪其状态,原则上每月有追踪记录一次。将所有重点关注对象建档,实行动态管理。
3.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
学院建立学院、辅导员、学生心理健康服务部、班级心理委员和寝室长五位一体的心理健康信息反馈网络体系。由学生心理健康服务部牵头,各班心理委员每周向心理健康服务部负责人汇报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心理健康服务部负责人及时将心理委员报告结果反馈给各分管辅导 员,共同做好重点对象的追踪工作。对于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各年级辅导员应在24小时内及时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学院心理健康服务部每月及时将重点专注对象汇总编制成《隐性心理危机汇总表》上交学校心理发展与指导中心,以便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给予专业干预建议。
4.班级心理委员朋辈互助制度
学院各班级心理委员定期以面对面、网络等多种形式与班级学生进行谈话,并做好朋辈谈话记录,每月向心理健康服务部上交《心理委员汇报表》和《心理委员汇报表》,心理健康服务部将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对有潜在危机的情况及时向专业辅导老师汇报。
五、学生心理危机的干预措施
(一)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要求
1.信息畅通。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要做到快速反应,确保信息畅通。
2.工作到位。危机发生后,相关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靠上工作,靠前指挥,迅速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
3.协调配合。相关人员在现场指挥的调度下,主动配合,服从指挥。
4.记录备案。在危机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做好书面文字记录,必要时做好音像资料的收集,保证资料详细完整。
5.绝对保密。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与自杀预防工作时,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尽可能在自然的环境中实施干预。
(二)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流程,具体见下图
(三)具体危机事件的干预措施
1.对有严重心理障碍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出现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辅导员及时上报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小组组长,同时将情况反馈至学院心理健康辅导站,学院心理健康辅导站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会诊。
(2)经评估认为该学生可以在学院边学习边治疗的,辅导员须指定专人密切注意该生情况, 加强管理,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请精神卫生专家会诊治疗。
(3)经评估认为该学生回家休养并配合药物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辅导员须派专人监护,确保其人身安全后,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4)经评估认为该学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须及时通知该生家长将其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2.对有自杀倾向的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旦发现或知晓某生有自杀意念,即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学院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家长到校。
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请专家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经评估认为该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经评估认为该生回家休养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带回家休养治疗。
3. 对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刚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立即送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
(2)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3)对于自杀未遂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专家评估,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通知其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休息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4)正确应对新闻媒体,不轻易面对媒体,防止不恰当舆论引发负面影响。
4.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于有上海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辅导员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措施,确保双方当事人安全。
(2)学院须报告心理发展与指导中心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会诊,学院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5. 危机干预后措施
(1)学生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再申请复学时,应向学院提供相关治疗的病例证明,交由各自辅导员,经心理发展与指导中心等相关部门并经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评估确已康复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后复学时,分管辅导员、班主任和隔板心理委员应对其定期进行心理访谈,了解其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3)对于有自杀未遂史的复学学生(有自杀未遂史的人属于自杀高危人群),学院应上报校心理发展与指导中心,并配合其定期做心理访谈和风险评估,辅导员密切江湖,及时了解其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确保该生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