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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及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6-04-03    浏览次数:

1、明确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设施登记、职业资格、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2、燃气、电气设备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购燃气、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2)燃气和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应安装防雷、防静电系统;

(4)不得随意乱接燃气线路、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燃气和电气设备;

(5)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6)对燃气、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3、防雷、防静电系统的自检自测应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填写《防雷、防静电检测登记表》。 

4、防雷、防静电系统的检查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年雨季之前,应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检查、维护

(2)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限期维修,保证防雷、防静电系统的完好有效; 

(3)对符合报废标准的设备,应及时报废和更新。 

(4)自检结果应及时上报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存档备查。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安全处

2016年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