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学校阶段性工作的中心,考试既能反映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效果,又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教师的教学管理质量和治学态度。考试工作又是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为了加强我校学风建设,促进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日制高职生的考试管理,由学校承办的各类社会考试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章 组织工作
第三条 学校领导对考试工作全面负责。
考试考务工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进行科学的管理。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期末复习考试期间的考务、宣传教育、后勤保障、校园治安等方面的工作,建立良好的复习考试环境。
学校各级教学管理干部、学生管理干部、辅导员和任课教师在期末复习考试期间应到岗到位,因故经批准离校应有人顶岗。
第四条 考试前教务处向全校发出关于作好复习考试工作的通知,对考试考务工作提出要求,统一安排。
第五条 考场一般按教学班组织。由教务处(二级学院)统一组织编排《考试日程安排表》(含考试课程、年级、专业、考试时间、考试教室、监考人员等),各二级学院于考试前一周上报教务处并使全体师生知晓。任课教师应确定考试学生名单,教务编制考试座位安排(座位之间应有一定的间隔,前后对齐不得交叉,原则上按教室座位纵行1、3、5、7---或横行编排),提前向学生公布考试时间、地点,监考教师应协同任课教师在考前15分钟安排考生按指定座位就座,学生在考试中不得变动座位。
第六条 教务处在考试前应以适当的方式使学生和监考、巡考人员分别明确考场规则和各自的职责。
第七条 监考人数一般以一个教室配备两名监考人员,每场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若超过100分钟应事先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保证考场环境整洁、设施完好,并停止影响考试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命题
第九条 命题必须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份量、覆盖面、难度、区分度适当,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又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二级学院领导(教研室主任)应严格对试题的质量把关,并在试卷审核单上签字后送教务处。
第十一条 每门考试课程应有两套不类同的等质、等量试题,由二级学院院长随机抽取其中一套作为考试卷,另一套作为补考卷。
第十二条 试题一经确定,考前应作为学校密件,考后作为教学档案归档。
第四章 试卷印刷、保管及传递
第十三条 加强对试卷的印刷、装订、传递、分发、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以防泄密。
第十四条 试卷按规定程序统一组织印刷,要保质、保量。二张以上(含二张)的考试试卷必须装订。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十五条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保持考场安静,维护考场秩序。
第十六条 考生必须持规定的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学号根据监考人员安排入座候考。凡遗失证件者须由考生所在专业(辅导员)开具书面证明。书面证明上应由辅导员签名。迟到15分钟以上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十七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除必要的文具外,应自觉地将座位上的书、本、纸等与考试无关的东西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第十八条 考场应保持严肃、安静。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关闭手机、BP机等通信工具。考场内不准喧哗。
第十九条 经任课教师同意,可携带一般计算器,但严禁携带有较强储存性能的计算器、快译通、文曲星等。
第二十条 考试开始后,考生应在试卷指定位置写好班级、姓名、学号等;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但不得重返考场。
第二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互传文具(包括计算器)。
第二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离场。考生如有特殊原因必须离开考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且应有监考人员陪同。
第二十三条 如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考生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提出,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不当要求。
第二十四条 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带离考场。
第二十五条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卷。考试终场时(离考试结束时间前五分钟),考生应根据监考人员的规定,将考卷反面放在考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完考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六章 监考、巡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提前30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清点试卷份数,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场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时处理。考生进入考场后,监考人员所带的通讯工具必须关机或调至震动。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应宣布考场纪律,清理考场,安排考生就坐。对不服从就座安排或不执行清场规定等要求者,不得发给试卷。严重的可立即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下发试卷要准确无误,监考人员应要求考生立即在答卷纸上正确填写专业、班级、学号、姓名等。
第二十九条 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应检查考生的有效证件,对无证件者,监考人员有权请考生离开考场;监考人员要认真核对考生试卷上的姓名、学号等信息是否与证件及本人相符。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吸烟、闲谈、看书看报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向学生解释题意,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对与错。对考生提问,除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不清可以答复外,其余一概拒答,监考老师应通知教务处请主考老师来解释。
第三十一条 发现学生由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已构成作弊行为者,应当场认定(一人认定有效),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勒令退场。同时将考生的违纪、作弊行为及时、如实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监考人员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应予暂扣作为凭证。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应立即收卷,并当场清点,对不按时交卷者,应拒收试卷,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并签字。
第三十四条 如考试中发生违纪和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将《考场情况记录表》和物证、旁证材料及时送至教务处。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试卷交接、发放和回收工作,确保试卷不遗失,试题不外漏。
第三十六条 监考人员、巡考人员进入考场应佩带标记。巡考人员主要检查考场纪律以及监考人员是否坚守职责。在巡考过程中,巡考人员有权认定学生的作弊行为,并会同监考人员及时处理考场发生的问题。
第七章 阅卷、评分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七条 阅卷评分工作由承担课程的二级学院(教研室)组织。有条件的二级学院(教研室)应采取集体分题流水作业法评分。
第三十八条 评分应根据命题时确定的评分标准,严格按卷面情况打分,不得随意加减分,力求评分准确,做到公正、公平。
第三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按班级将学生成绩输入“教务系统”,并对书面成绩单与输入系统的成绩的一致性负责,若输入错误须到教务处经同意后方可修改。同时将经过签字审核后的学生成绩一份交教务处,一份放在试卷袋里交所在二级学院(部门)保管。
第四十条 被“取消考试资格”或“缺考”、“作弊”等无成绩者,在登录成绩时必须注明具体情况,成绩一律作零分记。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凡未列入成绩登记表的考生,考试成绩一律不予登记。
第四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在放假前负责清点本部门本学期开课门数与成绩单份数是否一致。
第四十二条 理论类课程考试(含考查)课程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记分,实践类课程以四级制记分。
第四十三条 考试周之前进行的考试以及采用考试方式的考查,其考核的组织、命题、阅卷、评分等要求与考试周举行的考试相同。若不采用考试方式的考查,也要保存有关评定学生成绩的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已经评阅的试卷应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三年后。
第八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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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