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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教评〔2010〕26号】关于2011年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安排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11-10-15    浏览次数:

 

福建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文件 

 闽教评〔201026

 关于2011年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高职院校、设区市教育局:

为做好2011年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确保评估工作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教高[2008]5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文件的通知》(闽教高[2009]27号)和《关于规范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闽教评〔201011号)精神,结合我省高职院校办学实际,现将2011年我省高职评估工作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高[2008]5号和闽教高[2009]27号的有关规定,截至20117月,学校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必须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有3届以上毕业生的应评未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有关高职院校应合理安排接受评估的时间。

二、本中心拟于20113月,在学校申请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资格审查。未接受评估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学校不能接受正式评估。请各有关高职院校结合本校实际,于20111月底前向本中心提出评估申请(应注明上、下半年接受评估)。本中心将根据各校提出的评估申请,安排评估资格审查及正式评估时间。提交评估申请应报送以下材料:1、评估申请报告;2、《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电子版);3、办学条件基本情况(见附表),测算办法依据《关于规范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闽教评〔201011号),测算基准时间为本学期末。4、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申请评估的意见。

三、各有关高职院校应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评估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建设、深化改革、规范管理,认真做好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学校主管部门及举办者应加强对所属学校评建工作的指导,帮助解决评建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四、2010年已接受评估资格审查但未接受正式评估的院校,原资格审查数据及意见可作为2011年上半年正式评估的依据。如申请参加2011年下半年评估,应重新以本学年数据进行资格审查。

各校在评建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本中心联系(福州市北环西路392号左海科技大厦B603室,邮编:350003),联系人:王与京、陈小平,电话:059187271126

附件:福建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资格审查表(办学条件)

    

福建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抄送:高等教育处

 附件:福建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资格审查表(办学条件)

(学校自评)

院校名称(类别)                                              基准日期:  年  月

 

学校类别

全全日制在校生规模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生均图书(册/生)

生均实习实验实训面积

(平方米/生,含合作共建)

具有学校产权的校舍建筑面积

省级教改项目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院校、

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体育院校、艺术院校

不少于2000人(体育、艺术类院校除外)

18

18

16

18

13

13

15

15

15

15

15

15

14

16

16

9

22

18

4000

4000

4000

3000

3000

3000

80

60

60

80

50

60

5.30(综合、师范、民族)

8.30(工科类)

8.80(农林类)

9.00(医学类)

1.05(财经、政法)

1.85(体育、艺术)

不低于5万平方米

1项以上(省质量工程项目的专业、课程、名师、团队、实训基地、综合试验项目、教学成果奖)

自查数据(总/均)

 

 

 

 

 

 

 

 

 

评价(合格或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