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高职院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专业建设质量评价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12]74号)精神,受省教育厅委托,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建设质量评价工作。为稳步推进专业建设质量评价工作,经研究,决定先期遴选若干布点数较多的专业进行评价试点,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评价范围,建立健全全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建设状态数据库和常态化评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对象
在全省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开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专业中,遴选布点数相对较多的会计(620203)、会计电算化(620204)、会计与审计(620206)、会计统计与核算(620205)、建筑工程技术(560301)、建筑工程管理(560501)、工程造价(560502)、工程监理(560504)等8类高职高专专业进行评价试点,共74个专业点(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数据来源
主要依据学校“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中的有关数据和“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建设质量信息采集表”(登陆福建教育评估网下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规划等材料,对专业建设质量进行评价。其中“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从省教育厅上报教育部的汇总版中提取,“福建省高职院校专业建设质量信息采集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规划等由学校按被评专业的实际情况填报。
三、有关要求
(一)学校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切实树立质量保障主体意识,健全自我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质量评估制度,完善校内专业建设质量评价制度,构建具有本校特色的专业建设质量保障体系,形成自我评估、自我诊断、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二)学校同一专业(以专业代码为准)如有多个专业方向,只需填一份采集表,但人才培养方案需分专业方向报送。采集表中部分数据与“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有关数据内涵一致,学校填报时需确保相关数据统计和采集的口径、内容一致。信息采集原则上采取被评专业牵头汇总、校内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数据的方式进行,最终材料经被评专业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盖章上报。
(三)学校对所填报数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负责。对于学校拒绝填报或填报虚假信息的情况,我中心将提交省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请相关高职院校于2012年6月15日前将有关书面材料(一式五份)和电子文档报至我中心。如对“福建省高职院校专业建设质量信息采集表”有何修订意见或建议,可一并向我中心提出。联系人:叶峰,0591-87271126、yfpg@qq.com,咨询QQ:76368041,咨询QQ群:6175074,地址:福州市北环西路392号左海科技大厦B座603室(350003)
福建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附件:评价试点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