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文件
闽教评〔2010〕26号
关于2011年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高职院校、设区市教育局:
为做好2011年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确保评估工作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教高[2008]5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文件的通知》(闽教高[2009]27号)和《关于规范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闽教评〔2010〕11号)精神,结合我省高职院校办学实际,现将2011年我省高职评估工作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高[2008]5号和闽教高[2009]27号的有关规定,截至2011年7月,学校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必须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有3届以上毕业生的应评未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有关高职院校应合理安排接受评估的时间。
二、本中心拟于2011年3月,在学校申请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资格审查。未接受评估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学校不能接受正式评估。请各有关高职院校结合本校实际,于2011年1月底前向本中心提出评估申请(应注明上、下半年接受评估)。本中心将根据各校提出的评估申请,安排评估资格审查及正式评估时间。提交评估申请应报送以下材料:1、评估申请报告;2、《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电子版);3、办学条件基本情况(见附表),测算办法依据《关于规范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闽教评〔2010〕11号),测算基准时间为本学期末。4、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申请评估的意见。
三、各有关高职院校应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评估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建设、深化改革、规范管理,认真做好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学校主管部门及举办者应加强对所属学校评建工作的指导,帮助解决评建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四、2010年已接受评估资格审查但未接受正式评估的院校,原资格审查数据及意见可作为2011年上半年正式评估的依据。如申请参加2011年下半年评估,应重新以本学年数据进行资格审查。
各校在评建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本中心联系(福州市北环西路392号左海科技大厦B座603室,邮编:350003),联系人:王与京、陈小平,电话:0591-87271126。
附件:福建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资格审查表(办学条件)
福建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抄送:高等教育处
附件:福建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资格审查表(办学条件)
(学校自评)
院校名称(类别): 基准日期: 年 月
学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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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全日制在校生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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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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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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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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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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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均图书(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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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均实习实验实训面积
(平方米/生,含合作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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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学校产权的校舍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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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教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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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院校、
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体育院校、艺术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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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2000人(体育、艺术类院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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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8
16
18
13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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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5
15
15
1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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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6
16
9
22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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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4000
4000
3000
3000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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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60
60
80
5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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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综合、师范、民族)
8.30(工科类)
8.80(农林类)
9.00(医学类)
1.05(财经、政法)
1.85(体育、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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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5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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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以上(省质量工程项目的专业、课程、名师、团队、实训基地、综合试验项目、教学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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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数据(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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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合格或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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