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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校内批设科研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3-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科研平台是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重要基地,是实现学校科研发展规划的组织保证。为了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提高学校科研水平,规范和加强校内批设科研平台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平台的成立

第二条  校内批设科研平台包括研究所、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须依托校内具有本学科或专业等优势,鼓励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打破校(系、部)界限,动态吸纳校内外同行专家学者,以整合科研资源,促进专业、学科建设,多出科研成果。

第三条  科研平台的分类

科研平台分为人文社科类和科学技术类。

第四条  成立科研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科研平台的学术带头人为责任人。成员组成为:学术带头人、核心成员和其他成员。有稳定的科研队伍,有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领导的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提倡学科交叉。平台的核心成员一般以3-5人为宜(不少于3人),其中副高职称以上研究人员比例不低于50%,鼓励聘请外单位在所从事研究领域有专长的副高职称以上或博士学位研究人员(1-2人)为兼职研究人员。

(三)科研平台的责任人和核心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科研平台的责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为校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

2)近五年曾主持过省级以上(含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的横向合作项目1项,或主持市级(设区市,下同)产学研项目1项;

3)近五年内获得过市级以上科研奖励1项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论文三等奖励1项;

4)近五年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SCI/SSCI/EI/CSSCI/CPCI-S /CPCI-SSH/ CSCD 检索收录的期刊上1篇,或知识产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1项,或成果转化1项;

5)一般应具有副高职称或博士学位;

6)责任人年龄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2、科研平台的核心成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近五年曾参与过市级(含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下同)科研项目1项;

2)近五年在CN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

学校内不成立学科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两个以上的科研平台。

第五条  外请名誉责任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科研平台成立须由科研平台的责任人提交申请书(附件1)和规划书(附件2),由教务科研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相关程序上报评审。

(二)申请报告应明确如下内容:

1.科研平台的类别和科研平台名称;

2.主要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

3.近五年获准(或签订)课题、完成成果及获奖情况;

4.负责人的姓名及简历、主要成员名单及简历;

5.当年及今后三年的科学研究发展规划。

第三章  科研平台的管理

第七条  对科研平台实行教务科研处与挂靠部门双重管理。

第八条  科研平台须在每年年底向教务科研处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及下一年度科研工作计划,报告内容包括当年获得的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科研成果、论文、专著、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情况等。

第九条 科研平台是学校相关专业(专业群)承担该领域科学研究、对外技术服务工作的机构,需积极争取各级各类研究项目、承担企业及社会委托的横向课题,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各类咨询和学术交流。

第十条 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挂靠单位、教务科研处审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为有效。但可独立开展学术交流,争取各级各类项目或进行项目洽谈活动。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保护,成果归学校所有。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平台合同期内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机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本机构固定人员,凡涉及本机构工作、成果(论文、专著发表等)时,也均应署本机构名称,未署名的一律不得列入本机构成果。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信息网络的建设与管理,建立与其名称或研究方向相符的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录入、系统维护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必须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档案包括:

(一)科研人员档案,如科研人员基本资料、聘任合同书、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材料等;

(二)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科研项目审批书、合同任务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

(三)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等;

(四)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五)科研经费档案,如各项经费拨入和支出账册及收支明细等;

(六)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

(七)其他档案。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人员原则上为兼职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对具有稳定科研方向的重点学科下的科研平台,其人员编制由教务科研处会同人事处,根据其承担的科研任务、发展前景及规模等情况上报学校,由学校确定设置专职科研岗位人员编制。

第四章 经费支持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列入学校预算,用于科研平台建设运行经费。学校对科研平台资助期限为三年。每个平台每年资助经费为3-5万元,经费总额度根据申报者的计划条件和计划必须完成的目标研究后批准。主要用于改善研究条件、购置试验设备、开展探索性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和论文发表、著作出版等。实行一次核定,三次拨付,按照40%30%30%的比例分年度拨付。

第十七条 平台每年初提交本年度经费预算表(附件3)。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闽财教[2013]45号)(注:1)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由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对经费分配方案予以审定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其开支范围如下:

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班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传播/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

第五章  科研平台的考核

第十九条 科研平台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期终考核:

(一)教务科研处组织考核小组每年年底根据科研平台提交的年度工作进展报告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当年获准项目及在研项目经费使用、科研项目成果及获奖、知识产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学术交流活动和人才培养等,根据考核给出考核结果,对规定时间未完成目标的,提出建议,给出整改期;

(二)科研平台在前两年内同时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中期考核评价为合格:

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CSCD /SCI/SSCI/EI/CSSCI/CPCI-S /CPCI-SSH 检索收录的期刊上1篇,或知识产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1项,或主持横向合作项目1项,或主持市级产学研项目1项,或成果转化1项。其中责任人须核心期刊1篇,或知识产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1项,或主持横向合作项目1项,或主持市级产学研项目1项,或成果转化1项;

2.获准立项有经费资助的省级课题1项,或获准立项有经费资助的厅级课题2项,或市级课题2项,或市的局级课题3项,或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经费资助累计2万元左右。

(三)科研平台在三年内同时完成以下科研任务,期终考核评价为合格:

人文社科类平台的考核评估不低于以下标准:

1. 获准立项有经费资助的省级课题2项,或获准立项有经费资助的厅级课题3项,或市级课题3项,或市的局级课题4项,或横向科研课题获得经费资助累计2万元人民币左右;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或在SSCI/CSSCI/CPCI-SSH检索收录的期刊上共2篇或人均在CN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出版学术著作1部;

3.主办或者承办市级以上规模有较高层次和质量的学术会议1次。

科学技术类平台的考核评估同时不低于以下标准:

1. 获准立项有经费资助的省级课题2项,或获准立项有经费资助的厅课题3项,或市级课题3项,或市的局级课题4项,或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经费资助累计6万元人民币左右,或市级产学研项目2项;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或在SCI/EI/CPCI-S /CSCD检索收录的期刊上共2篇,或人均在CN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知识产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2项,或成果转化2项;

3.主办或者承办一次市级以上规模的学术会议。

(四)对中期考核为合格的科研平台,下拨第二期资助经费;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平台,扣发第二期资助经费的50%对期终考核为合格的平台,下拨第三期资助经费,如有第二期资助经费被扣发情况,则予以补发;对期终考核为不合格的平台,停拨第三期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科研平台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估考核,对于成绩突出的科研平台,给予必要的支持,对两年内争取不到科研项目、缺乏竟争能力、不能持续开展研究工作、评估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平台,予以重新竞聘责任人,相应资助一并停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批设科研平台。

第二十二条 学术核心期刊认定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最新版)为准。知识产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以相关批准文件及证书为准。合作项目、产学研项目及成果转化均以合同任务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相关合同约定或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原已批设的校内科研平台按本办法规定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科研处,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备注:

1.《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闽财教[2013]45号)见教务科研处网页;

2.“以上”含同级。

附件 1:《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校内批设科研平台申请表》

附件2:《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校内批设科研平台建设规划书》

    附件3:《每年经费预算    (平台)    年度经费预算》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教务科研处                  201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