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教学的继续、补充、扩展和深化,是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有力措施。为保证实践教学规范化和有效运行,加强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践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践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符合社会要求的实践本领,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观察能力、思考能力、分析能力及创造能力,发挥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科学方法探索新知识的潜力。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全日制学历班学生,航海类专业实践教学可附加规定。
第二章 实训教学
第四条 实训教学要增加综合性实训的数量,并根据不同专业及教学需要控制演示性、验证性实验的数量。
第五条 实训教学管理内容
(一)实训教学计划:实训教学计划是整个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实训课程要明确名称和学时,未独立开设的要确定在整个课程中所占的比例。
(二)实训课程标准:写明课程名称、实训地点、大纲的主要撰写人及审稿人。表述适用专业、目的与任务。明确每个实训项目应达到的具体要求、实训教材及考核方式等。
(三)实训项目:实训项目选择应以专业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为依据,注重基本技能训练和能力培养,既有典型性项目又有反映现代科技水平的项目。贯彻因材施教,注意前后课程的相互配合,激发学生的实验兴趣。实训项目选择要兼顾现有条件和设备的可靠性。
(四)实训教材:编写或选用的实训指导书,其内容应包括基本原理、方法、步骤、主要仪器设备的结构原理及使用方法。
第六条 实训教学准备
(一)教学文件:实训课程标准、教材、报告等。
(二)实训室管理人员:应事先做好实训设备、仪器、工具及各种消耗材料场地的准备工作。
(三)实训教师:应认真备课,明确该实训的目的、要求,熟悉实训原理、方法、步骤及设备操作要点。开课前核对课表并了解实训室准备情况。各二级学院应对首次指导实训的教师进行试讲,达到要求后方可任课。
(四)学生预习:学生在实训前要按照教材的要求进行预习,领会实训内容,了解实训原理、方法及设备操作要点。
第七条 实训教学
(一)实训教师在教学中起主导作用,实训室管理员应配合教师完成教学,分组时担任分组实训指导工作。
(二)实训教师在上第一次实训课时应结合实训室的基本特点宣讲有关规章制度、安全事项。
(三)实训教师在实验教学中,应使学生了解实训的原理、方法和主要仪器设备结构及使用等。
(四)在实训中尽量让学生独立操作,独立思考,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指导教师要加强巡回指导,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五)实训完毕,鼓励学生主动协助实训室员整理好相关用品,切断水、电、气源,清扫场地。管理员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去,如发现设备损坏、偷盗公物等事故的发生,应立即追究责任。
(六)实训室要张贴学生实训守则,上实验课时随时检查学生遵守情况。
第八条 实训报告的填写和批改要求
(一)无论学时多少,学生均应按照要求认真写出实训报告,其中包括实训目的、要求,原理、方法、步骤,实验数据处理方法,主要计算公式,实训现象及解释等。
(二)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实训报告并有所记录,该课程的实训项目全部完成后,由指导教师评定实训报告成绩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二级学院保存,直到该届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九条 实训课考核及成绩评定
(一)实训课考核成绩按照: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级制评定。
(二)实训课提倡操作考核,精心组织的操作考核能较好地反映学生的实训理论、技术及综合分析能力等基本的实训能力。
(三)实训课程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填写实践课程小结并交教务处。
第十条 要注重实训教学质量的检查,实训教学质量检查应和理论教学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实训室应将实训课程标准、课程表、实训室使用登记簿、实训报告等材料保存好。
三、实训教学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训教学由教务处统一进行管理,负责解决实训教学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教务处职责
(一)组织实训教学计划的制定及修订工作。
(二)汇总全校实训课程标准,抽查二级学院实训教学质量检查情况。
(三)掌握实训项目的开设情况及实训开出率,为实训室建设提供依据。
(四)积极推动实训教学改革,不断完善学院实践教学管理系统。
(五)根据实训课程标准,组织拟定实训室建设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
(六)协调实训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七)协助学院调整实训教学用房。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训教学计划、大纲,根据培养目标提出对实训能力培养的具体要求。
(二)审定实训课程标准内容,组织编写实训指导书,按实训教学计划排课,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三)要及时检查实训教学情况,认真听取师生意见,解决教学存在的问题,开展实训教学改革,总结教学经验。
(四)安排落实所属实训室承担各专业的各类实训教学任务。
(五)完成学院安排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实训室职责
(一)实训室在实践教学的第一线,二级学院要领导组织实训室管理人员严格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做好实训教学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提高实训教学质量。
(二)实训室要协同相关教师制定课程标准、选定实训项目、编写实训指导书。
(三)实训室要认真填写实训室使用登记簿。
(四)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各项实训教学规范化管理工作及设备的管理、保养工作。
(五)关心实训室的建设与发展,积极开展实训教学研究,不断提高实训教学质量。
(七)完成学校和二级学院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课程设计
第十六条 课程设计按课程标准的要求命题,指导教师应编制课程设计指导书,并准备必要的图纸资料,提供学生预习。
第十七条 第一次指导课程设计的教师必须事先亲自做一遍题,熟悉设计内容、掌握重点与难点。
第十八条 指导课程设计的教师,每天对学生辅导答疑的时间应不少于两小时,及时解决课程设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九条 课程设计单独计学分,指导教师必须认真考核、评定课程设计的成绩,课程设计成绩按照: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级制评定。
第二十条 课程设计结束后,指导教师应登录成绩并填写课程设计小结交教务处,课程设计报告保存在二级学院,直到该届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四章 实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习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二级学院分工负责,共同完成。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习工作的管理规定。
(二)汇总全校各专业的实习大纲,协调处理实习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三)根据全校各专业实践教学计划进行实习经费预算。
(四)抽查二级学院对实习质量检查的情况。
(五)协调与实习有关的事宜。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职责
(一)根据专业要求联系学生实习基地。
(二)确定实习带队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名单、实习大纲和实习资料。
(三)根据专业实习计划、大纲,合理使用实习经费,实习经费只能用于学生实习,不能挪作他用。
(四)在实习前,对师生进行思想动员工作,进行组织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
(五)检查、指导实习工作,提高实习质量,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解决实习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六)对在实习过程中的重大事故要及时处理并上报学校。
(七)二级学院要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实习的指导工作,原则上每位教师均应轮流参加实习指导工作,二级学院院长应对教师指导实习的情况有所了解。
(八)认真选择实习基地,做到就地就近、专业对口、满足实习大纲要求、相对稳定。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根据教学计划于每年十月份负责组织制定下一年度实习教学计划,由教务处确认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习大纲是组织与检查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教学计划制定实习大纲,其内容包括:
(一)实习目的;
(二)实习内容;
(三)实习形式、时间和程序;
(四)实习指导;
(五)实习注意事项及考核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是实习的具体组织者,应熟悉生产实际,落实责任,努力组织好学生实习。要求做到每一个自然班配备一位指导教师。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指导教师必须做到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关注并落实学生的学习、生活、安全等有关内容,以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指导教师要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提前到实习地熟悉并了解情况,同时拟定实习进度计划。实习期间要经常与实习单位沟通,取得实习单位的指导和帮助,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了解时间安排和步骤,布置学生写好实习报告,介绍实习单位的简况及实习注意事项,明确安全保护要求和实习纪律。
(四)指导教师在实习中,做好学生的考勤,对学生应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及时检查学生的实习报告,布置一定的思考题和作业,解决学生提出的问题,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
(五)在实习期间违反规定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产生较大不良影响者,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习,令其返校,由二级学院依据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六)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实习报告,写上实习评语(不少于100字)交二级学院保存到该届学生毕业后三年。
(七)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填写实践教学小结并交教务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要求
(一)学生要重视实践学习,要尊重实习单位工作人员,服从指导,认真完成实习报告。
(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注意安全,遵守保密制度,爱护公共财物。
(三)学生往返实习场所必须集体行动,实习结束后需返家者,应提前申请由指导教师统一报二级学院批准。擅自离队者,出现任何情况责任均自负。
(四)假期回家学生,开学时需自行去实习地点者,需经二级学院同意,并在指定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迟到者按旷课处理。
(五)严格考勤制度和实习纪律。实习期间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场所,一般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需持有效证明经指导教师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六)凡实习期间,请假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或无故旷课三天以上(含三天)者,其成绩以不及格记入。实习不及格者跟下届学生重新进行实习。
第二十九条 成绩考核和评定
(一)实习不得免修,成绩不及格应重修。
(二)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写好实习报告交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评定实习成绩时应征求实习所在单位的意见。
(三)实习成绩按照: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评定。
(四)实习成绩由指导教师登录并交教务处。
(五)评定成绩可参考下列标准
1、优(100-90分):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中有丰富的实际材料,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能够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深入的分析,并能提出自己的见解,考核时能较全面地回答问题,实习中表现优秀。
2、良(89-76分):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中对实习内容总结得比较全面系统,能运用所学过的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考核时能比较全面地回答问题,实习中表现良好。
3、合格(75-60分):完成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中能基本回答主要问题,但有某些错误,实习中虽有违纪现象,经教育后能改正者
4、不合格(60分以下):未完成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中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实习中有严重违反纪律现象而教育不改者。
第三十条 确定学生实习成绩不及格,需由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同意。
第五章 奖励
第三十一条 在实训教学、课程设计、实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教职工,符合学校实践教学优秀奖的评奖条件,经二级学院推荐,教务处审核,校领导批准,可获得学校实践教学优秀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