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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3-21    浏览次数: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构筑层次分明、简便易行的 人才分类和支持体系,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 环境,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及省委十届七次、八次、 九次全会部署,按照《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 施意见》(闽委发〔201621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 大开放的若干措施》(闽委发〔201828 )等文件要求,  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大局,突出以产引才、以才促产, 总结我省探索实践的基础上,统筹整合现有人才政策和人才 项目,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1. 本办法适用于在闽就业创业的引进人才、现有人才和 有意来闽就业创业的待引进人才,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引 进人才(在闽就业或创业时间不超过1年,且来闽前在省外 学习或工作连续3年以上的人才)、现有人才(除引进人才外, 其他已在闽就业创业的人才)、待引进人才(已与省内用人单 位达成就业意向,或拟来闽创业的人才)均可对照最新发布 的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申请认定。公务员及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范围。

2.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包括省级高层次人才和市级高层次 人才。省级高层次人才划分为特级人才、 A 类人才、B 类人 才和C 类人才。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不高于省级高层次人才,接续省级高层次人才之后进行设置;各设区市(含平 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对辖区内的省级高层次人才,无需再 重复认定为市级高层次人才。

3.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实行认期制管理,认期为6年。认 期自认定单位发文确认之日起计算。认期内,高层次人才取 得新业绩满足更高层次人才对应条件的,可随时申请晋级;  晋级后,认期重新计算。认期满后,若要继续享受高层次人 才待遇和支持,须重新认定。已认定的省级高层次人才在宣 传和介绍时,须注明认定年度,认期满后不得在评审、评估、 评奖中继续使用。

二、人才认定

1.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的认定整合集成资格条件制、评审制、推荐制等多种人才评价方式,满足一定条件的人才按程 序直接认定为相应层次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注重凭能力、业绩和贡献评价人才,注重行业认可、 社会公认,注重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着力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有利于人才价值体现、有利于人才创造经济社会效益的良好环境。

2.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依据相关认定条件进行认定。《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认定条件》,详见  附件1)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  要研究制定,适时发布、动态调整。《认定条件》坚持以 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专利、标准制定以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纳入评价体系;注重对各 类人才项目进行整合,统筹考虑项目公认度、支持力度、入选 难易程度、入选者数量及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等因 素,分别设置特级、 A  B  C 类人才的认定条件;单列 设置设区市自主认定条款,依据行业企业的推荐情况进行认 定。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由各设区市研究制定和公布。

3.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授权各设区市组织部门及省人社厅开展,以其为认定单位。主要程序一般包括网络申报、 分级审核、社会公示、研究认定、发文确认、报备发证( 施细则详见附件3)。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由各设区市研 究制定和公布。

4.待引进人才可先行按引进人才资格条件申报福建省高 层次人才,进行预认定。获得预认定资格的待引进人才,正 式落地我省后(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或注册 企业后),确认为相应层次高层次人才,按引进人才进行管理, 享受有关政策支持。认期自落地我省之日起计算。预认定资 格半年内有效。

5. 人才在设区市内流动的(不含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 县流向其他县),继续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认期继续计算。由 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等地往福州、厦门、漳州、 泉州、莆田等地流动的,以及由设区市依据2020年版《认定 条件》B    (  )  C  类第()条自主认定的人才跨 设区市流动的,须向流出地报备、在流入地申请重新认定, 重新计算认期。

三、政策支持

1.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后,即可在认期内享受相应的 工作和生活待遇,并根据最新业绩依申请享受有关晋级奖励  或荣誉奖励,属引进人才的另给予相应安家补助。此外,可按竞争择优方式给予重点计划支持,原则上同一人才在一个认期内只能获得一项重点计划支持。不把是否认定为福建省 高层次人才,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评审职称、 聘用岗位、确定薪酬待遇等的限制性条件。

2. 《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主要支持政策》(以下简称《支 持政策》,详见附件2)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人才需 求,汇总相关政策举措,适时发布、动态调整。市级高层次 人才支持政策由各设区市研究制定和公布。

3. 《支持政策》的落实实行统一公布,分头落实 制,由省、市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政策兑现。省直有关部门在 兑现政策的同时,要立足部门职责主动靠前服务,为各类人 才提供业务咨询和帮助指导。除另有规定外,省级财政按 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各设区市根据授权认定省级 高层次人才和兑现工作生活待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 人才事业发展需要,直接给予科技、产业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4. 加强对福建省高层次人才的评估考核。在发文确认2 年后,由高层次人才认定单位牵头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办法 另行制定),将评估情况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评估重点 为人才在岗情况、作用发挥情况、业绩贡献等,以及用人单 位发展情况、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等。

5. 各设区市和用人单位要切实做好高层次人才服务工 作,加强对省级高层次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畅通各 类人才建言献策渠道,充分发挥新型智库作用。

四、组织实施

1.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及支持工作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整体规划,省委人才办牵头协调、推动 落实,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具体执行、兑现政策。

2. 各设区市须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适时研究制定市级 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明确辖区内高层次人才享受的待遇和政策支持。

3. 按照动态高效管理、资源集成共享原则,加快 推进我省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通用的人才信息库、 网络申报管理平台和资金拨付监管平台,实行一网通办, 运用信息化手段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4. 省级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及享 受的有关待遇,收回未拨付及未使用的支持资金,6年内不 再受理其认定申请:(1)以提供虚假材料或学术、业绩上弄 虚作假等方式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金的;(2)期内受严 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3)违反有关规定出国()滞留不归的;(4)其他需要取 消资格的情形。其中,情形(1)还须追回人才已使用的支持 资金,并由认定单位向省直有关部门、省内外高层次人才协 会等社团组织通报;取消申报人今后参评福建省人才计划( 程、项目)的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为其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金的,3年内不得享受省委人才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的项目支持;情节严重的,提请 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1. 柔性引进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2. 本办法自202071日起施行。《福建省引进高层  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福  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工作若干问题答复意见() (闽委人才办〔20164)、《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 认定工作若干问题答复意见()(闽委人才办〔20182  ),《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  委人才〔20156),以及《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6  类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和福建省文化名家等5类优秀人才的  遴选办法》(闽委人才〔20133)、《福建省特殊支持高层  次人才管理暂行办法》(闽委人才〔20166)等文件同时    

3. 本办法由省委人才办具体承担解释工作。




附件:1.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年版)

2.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主要支持政策(2020年版)

3.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实施细  (   )

4. 省、市人才服务窗口

5. 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


 

 

附件1

 

 

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年版)

一、省级高层次人才应符合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在闽就业创业(含有意来闽的待引进人才)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聘于福建省内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医 疗卫生机构等)的人才,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须 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 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且近3 年内应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一般每年不低于3万元,三明、南 平、龙岩、宁德四个设区市(以下简称山区地市)和省级扶贫 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年纳税额标准下20%;

(2)受聘于福建省内企业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 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 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近3年内应缴工薪 个人所得税额一般每年不低于7万元,山区地市和重点县年 纳税额标准下浮20%;

(3)在福建省内创()办企业的人才,须担任企业法 人代表、董事长、总裁、合伙人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 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30%以上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企业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 部分资金(不少于50万元)和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 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4)自由从业的人才,须为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国家级协 会会员,且符合所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 定的其他条件(有关条件须报省委人才办审定)

4. 在年龄要求方面,对现有人才不作限定。对引进人才, 特级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A 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 65周岁,B C 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能力特别突 出或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人才,经认 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后,年龄上限可相应提高5 周岁。对台湾居民不作年龄限定。

5. 身体健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有 较强创新创业创造能力;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 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特级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勋章(包括共和国勋章”“友谊勋章)和国家 荣誉称号获得者;

2. 中国科学院院士(含外籍院士);

3. 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

4.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5.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6.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个人)获得者;

7. 国家实验室主任;

 8. 10年内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 团队项目;

9. 10年内入选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项目;

10.10年内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特级人才项目;

11.诺贝尔奖(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文学、经济 学奖)、菲尔兹奖、沃尔夫奖、图灵奖、普利兹克奖、拉斯克 奖、克拉福德奖等国际著名奖项获得者;

12.欧洲科学院院士;

13.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 (TWAS  院士);

14.发达国家或有影响力世界大国的最高学术权威机构 会员,并经省科协、省人社厅专门征询权威机构确认;

15.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相当于上述 层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三、A 类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近10年内曾入选以下人才计划(工程、项目)

1. 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不含青年项目);

2. 国家“万人计划”(不含“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项目);

3.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长江学者”称号获得者);

4. 福建省特级后备人才项目;

5.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 (A 类人才)。

(二)近10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或项目(课题)负责人

6. 国家实验室分管科研工作副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 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 中心主任;

7. 福建省创新实验室主任;

8.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集人;

9. 原国家“86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10.原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1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

1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

1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项目 负责人;

1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 目(部委推荐)、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数学天元基金中心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

1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16.中国企业100强(见附录第1条)企业总部的董事 长、总裁(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2年以上;

17. 世界500强企业(见附录第1条)总部董事会成员、 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注:所在企业入选 过世界500强即可,不一定为申报人在职期间入选)

18. 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或掌 握核心竞争力、形成有独创性领先性的商业模式,年销售额 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3年 内企业成长性年平均100%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 技术专家;(注:企业成长性以销售收入、纳税额等为依据) 

19. 发达国家或有影响力世界大国的国家级研究所所长 或国家实验室主任,并经省科技厅专门征询权威机构确认;

20.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附录第2条)首席执行官或首席 专 家 ;

21. 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附录第8条)首席执行官;

22.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附录第9条)主席或副主席;

23.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见附录第3条)最新 同时排名前100大学的校长、副校长。

(三)近10年内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

24.中国政府友谊奖;

25.全国创新争先奖(授予奖牌的团队带头人,授予奖章的个人);

26.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7.国家级教学名师;

28.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2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特别荣誉奖、专著 类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30.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 等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31.国医大师;

32.国际著名建筑奖(见附录第11条)、著名文学奖(见 附录第12条)、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见附录第13条)、著名音乐奖(见附录第14条)、著名广告奖(见附录第15条) 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 

(四)近10年内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  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15分以上的人才。如同一个项目获多个奖项,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对应奖项直接入选A类人才。

排名

奖项

第一完成人

第二完成人

第三完成人

第四完成人

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

14

10

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13

10

8

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10

8

6

4

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

13

10

8

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

10

8

6

4

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

13

10

8

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

10

8

6

4

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

8

4

2

1

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

4

2

1

0

中国专利金奖

6

4

2

1

中国专利银奖

3

2

1

0

省级专利金奖

3

2

1

0

()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四、B 类高层次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10年内曾入选以下人才计划(工程、项目)

1.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青年项目;

2.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4.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长江学者”称号获得者); 

5.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6.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7.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8.科技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

9.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

10.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

11.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团队入选的须为团队带头 人;不含短期项目入选者);

12.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 (B  类人才,含引进台湾高 层次人才);

13.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

(二)近5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或项目(课题)负责人

14.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分管科研工作,下同)、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 究中心副主任;

15.福建省创新实验室分管科研工作副主任;

16.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1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18.原国家“863计划”课题负责人;

19.原国家“973计划”课题负责人;

20.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

2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负责人;

2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

2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 目(自由申请)、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 (重点支持项目或集成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 目、联合基金项目(重点项目或集成项目、中心项目)负责人;

2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

25.教育部、科技部“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 (“111”计划)项目负责人;

26.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协同创新 中心”负责人;

27.科技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校国际化示范学院推 进计划外籍负责人;

28.国家一级学会理事长或执行理事长;

29.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30.中国企业100强(见附录第1条)总部董事会成员, 控股二级公司董事长、总裁(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1 年以上,或世界500强企业(见附录第1条)总部董事会成 员,集团公司中层正职及控股二级公司主要负责人、集团公 司技术研发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注:本条仅限引进人才; 所在企业入选过世界500强即可,不一定为申报人在职期间 入选)

31.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附录第2条)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32.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附录第8条)中层正职 管理人员;

33.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附录第9条)高级成员;

34.国际著名投资机构(见附录第10条)首席类负责人;

35.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见附录第3条)最新同时排 名前200大学的学院院长,或教授1年以上,或副教授3年以上;

36.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引用报告》JCR 一 区, 见附录第5条)总编(主编)。

(三)近5年内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

37.中国青年科技奖;

38.中国科协求是杰出青年奖;

39.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40.人社部、教育部“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 进工作者”;

41.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4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专著类二等奖第 一 完成人;

4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 等奖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44.国家卫生健康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5.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

46.全国名中医;

47.中宣部保留的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相应获得者(见 附 录 第 6 条 ) ;

48.中国新闻奖一等奖获奖作品排名第一主创人员;

49.中国质量奖个人奖;

50.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51.中华技能大奖;

52.世界技能大赛金牌;

53.由我省输送并代表国家参赛,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 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个人项目第一至三名次的 现役运动员;

54.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 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四)近5年内所承担科研项目曾获得以下奖项,并按 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10分以上的人才。如同一个项目 获多个奖项,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对 应奖项直接入选A 类人才;“□”对应奖项直接入选B 类人才。

排名

奖项

第一完成人

第二完成人

第三完成人

第四完成人

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

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8

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8

6

4

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

8

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

8

6

4

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

8

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

8

6

4

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

8

4

2

1

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

4

2

1

0

中国专利金奖

6

4

2

1

中国专利银奖

3

2

1

0

省级专利金奖

3

2

1

0

(五)各设区市每年从省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重点培育的行业企业、新引进的重点企业(项目)中各选出 10家左右企业(共30家),根据岗位紧缺度、员工贡献度、 业绩表现等因素,每家企业每年经集体研究、内部公示等程  序推荐不超过2名骨干人才。各设区市每年可从上述推荐人 选中自主认定不超过5名B 类人才。人选须备注“自主认定”。

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组织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报备省委人才 办。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和人才所在单位同级财政各承担 50%。

(六)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相当于上 述层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五、C 类高层次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10年内曾入选以下人才计划(工程、项目)

1.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教育部“国培计划中小学名校长领航工程”;

3.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

4.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

5.福建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

6.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 (C 类人才);

7.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

8.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项目;

9.福建省“外专百人计划”;

10.福建省“高端外国专家团队引进计划”;

11.福建省“青年外国专家引进计划”。

(二)入选以下福建省人才计划(工程、项目)(此类人 才奖补渠道不变,且不发放安家补助;本办法实施前10年的 入选者自然纳入 C 类人才,办法实施后的入选者纳入 C 类人 才的方案,由牵头部门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

12.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

13.海西创业英才;

14.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

15.福建青年科技奖;

16.福建省杰出科技人才;

17.福建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18.福建省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三项计划”领 军人才;

19.闽江学者奖励计划(不含讲座教授);

20.福建省卫生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1.福建省引进医学领军人才计划;

22.福建省会计领军人才;

23.福建省文化名家;

24.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25.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三)近5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或项目(课题)负责人

26.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27.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28.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9.原国家“863计划”课题第二、第三负责人;

30.原国家“973计划”课题第二、第三负责人;

31.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第二、第三负责人;

3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第二、第三负责人;

3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二、第三负责人;

3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个以上负责人;

3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或青年项目2个以上负 责 人 ;

36.福建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

37.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38.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见附录第3条)最新 同时排名前200大学的助理教授3年以上;

39.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引用报告》JCR 二区, 见附录第5条)总编(主编)。

(四)近5年内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

40.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主要完成 人,二等奖和三等奖排名前三完成人,以及个人奖获得者);

41.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 完 成 人 ;

42.教育部“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

43.福建省特级教师;

4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专著类三等奖第一 完 成 人 ;

45.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 等奖第二完成人、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46.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47.文化和旅游部优秀专家(含原文化部优秀专家);

48.福建省百花文艺奖一等奖相应作品获得者(见附录 第7条);

49.福建省友谊奖;

50.中国出版政府奖(出版物奖、优秀出版人物奖);

51.中国新闻奖一等奖获奖作品排名第二、三主创人员, 二等奖获奖作品排名第一主创人员;

52.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

53.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54.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

55.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56.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57.全国技术能手;

58.国家级金牌导游;

59.世界技能大赛银牌;

60.中国侨联“中国侨界贡献奖”。

(五)近10年内所承担科研项目曾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8分以上的人才。如同一个项目获多个奖项,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对应奖项直接入选A类人才;“□”对应奖项直接入选B类人才;“△”对应奖项直接入选C类人才。  

排名

奖项

第一完成人

第二完成人

第三完成人

第四完成人

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

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6

4

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

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

6

4

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

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

6

4

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

4

2

1

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

4

2

1

0

中国专利金奖

6

4

2

1

中国专利银奖

3

2

1

0

省级专利金奖

3

2

1

0

()其他符合下列条件

61.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及福建省创新实验室、福建省创新研究院、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示范站每年可推荐1名急需紧缺专业技术研发人才。所推荐人员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注:本条仅限引进人才)

62.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引用报告》JCR一区,以文章发表时分区情况为准,见附录第5条)发表论文5篇,同时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63.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排名第一)或通讯作者(排名第一的单位)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发表论文5篇或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收录期刊(不含拓展版)发表论文7篇,同时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64.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近5年内毕业于以下学校或专业的博士:①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见附录第3条)最新同时排名前100大学;②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名前150大学,且所学专业在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学科排名(见附录第3条)之一排名前30;③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名前200大学,且所学专业在国 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学科排名之一排名前20(山区地市和重 点县放宽至前40);④教育部最新全国学科评估A+学科的专业。

(七)各设区市每年从省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的行业企业、新引进的重点企业(项目)中各选出10家左右企业(共30家),根据岗位紧缺度、员工贡献度、业绩表现等因素,每家企业每年经集体研究、内部公示等程 序推荐不超过2名骨干人才。各设区市每年可从上述推荐人 选中自主认定不超过10名 C类人才。人选须备注“自主认定”。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组织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报备省委 人才办。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和人才所在单位同级财政各承 担50%。

(八)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政治上无“台独”倾向的 台湾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

65.近10年内担任世界500强企业(见附录第1条)控股二级公司(地区总部)高管或相当技术职务1年以上;(注:所在企业入选过世界500强即可,不一定为申报人在职期间入选)

66.近10年内担任世界500强企业(见附录第1条)台湾分支机构高管1年以上;(注:所在企业入选过世界500强即可,不一定为申报人在职期间入选)

67.近10年内在台湾知名大学(见附录第4条),受聘全职教授或高级管理人员1年以上,或受聘全职副教授3年以上;

68.近10年内在台湾“中央研究院”、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食品工业研究所、糖业研究所、资讯工业策进会、纺织工业研究中心等台湾著名科研机构,担任研究员、教授(或 相当技术职务)1年以上,或副研究员、副教授(或相当技 术职务)累计时间3年以上;

69.近10年内在台湾“卫生福利部”所属医院、“教育部”所属医院和其他顶尖私立医疗机构中担任一线科室“主治医师”(VS-Visiting Staff)3年以上;

70.近10年内担任新竹科学工业园、台南科学工业园、台中科技园等台湾著名科技园区管理服务机构中层正职3年以上;

71.近10年内获得台湾工业总会、商业总会、工商协进会、中小企业总会、工业协进会、电电公会等六大工商团体评选或授予的最高奖项(行业公认奖项); 

72.近5年内担任台湾百大企业(见附录第1条)中层正职以上经营管理职务或技术负责人3年以上;

73.近5年内担任台湾在台上市公司中层正职以上经营管理职务或技术负责人3年以上;

74.近5年内担任台湾在台上市证券公司或台湾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中层正职以上经营管理职务或技术负责人3年以上。

(九)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条款释义及有关说明

1.文件中对申报人有关资格条件的时点要求,除特别说 明外,以提交申请材料时为准。如“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是指在申报时具备上述资格,“毕业于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名前100大学”是指在申报时学校 排名符合上述要求,等等。

2.文件中对申报人所在单位有关资格条件的时点要求,除特别说明外,以申报人在该单位时为准。如“担任中国企业100 强总部董事会成员、控股二级公司高管或相当技术职务1年以上”,是指申报人在职期间企业入选中国企业100强。

3.文件所称“引进人才”是指在闽就业或创业时间不超 过1年且来闽前在省外学习或工作连续3年以上的人才;直接从省外来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来闽前在省外学习或工 作连续3年以上,且出站后留闽就业创业的人员,出站后1年内保留引进人才身份。“海外引进人才”是指在海外连续工作或学习3年以上,且近3年内从海外到中国大陆工作(超 过3年的视同国内引进人才)。“外籍人才”是指具有外国国 籍的高层次人才;“外籍引进人才”应同时满足外籍人才与引 进人才条件。

4.文件所称“在闽就业或创业”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 不低于6个月”等,主要以在闽缴交个人所得税为依据,并结合医社保、工资发放等情况,由认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5.关于引进人才来闽工作时间起点的判定:受聘于省内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或企业的 人才,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日期为依据(合同签订时间 要与发放首期薪酬时间、个人所得税缴交情况相吻合);在省 内创(领)办企业的人才,以企业注册成立日期为依据;自由从业人才,由认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6.“在闽就业或创业时间应不超过1年”分两种情况:

①文件印发之日前来闽工作的,指引进人才来闽工作时间至文件印发之日不超过1年;②文件印发之日后来闽工作的,指引进人才来闽工作时间至申报时不超过1年。文件涉及时间限制的,如“近3年”“近5年”“近10年”等,均按此原则把握。

7.文件中涉及时间或数字的均包含本数。如“1年以上” 含1年,“近5年内”含5年,“所得分值在15分以上”含 15分,“排名前100大学”含第100名,等等。

8.文件中关于年龄、获奖及任职时间等按足年足月原则 计算。如,申报人2015年9月获得某奖项、2020年7月申 报,则其获奖时间计算为4年10个月,满足“近5年内”的 要求;若该奖项为2014年9月获得,则其获奖时间计算为5 年10个月,不满足“近5年内”的要求。又如,申报人1968 年7月出生、2020年7月申报,则其年龄计算为52周岁;若申报人1968年8月出生、2020年7月申报,则年龄计算 为51周岁。

9.文件所称“高管”是指在公司管理层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一般包括董 事长(及董事)、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等;企业 各内设部门负责人一般应视为中层领导人员,不视为高管; 上市公司高管以公告中“高管”为主要依据。同时,其近3 年内应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每年不低于10万元;山区地市和 重点县年纳税额标准下浮20%。具体由认定单位结合企业规模、治理结构等实际情况作出综合判断,要将薪酬待遇、对重要事项的决策权等作为重要判断依据。

10.文件所称“相当于高管的技术职务”包含以下情况:

①所在单位重点项目或项目攻关小组技术负责人(排名第一、第二位);②集团或区域法人公司首席科技官(技术官)、总工程(架构)师、副总工程(架构)师;③按企业高管进行 定薪定级的专业技术、科研人员,其近3年内应缴工薪个人 所得税额每年不低于10万元;山区地市和重点县年纳税额标准下浮20%。具体由认定单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作出综合判 断。

11.文件所称企业“中层正职管理人员”“控股二级公司 主要负责人”“集团公司技术研发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中 层正职以上经营管理职务或技术负责人”,须在公司担任相应 管理或技术职务。同时,拟认定为B 类人才的,其近3年内 应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每年不低于12万元;拟认定为C 类 人才的,其近3年内应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每年不低于10万元;山区地市和重点县年纳税额标准下浮20%。具体由认定单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12.文件所称“工作”或“工作经历”是指人才在各级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团组织等机构任职或自主创业的有关经历。公派留学、访问学者、单位派遣都不视为工作经历;从事博士后工作视同工作经历,博士在读期间签有劳动(聘用)合同的助研经历可视同工作经历。

13.文件将申报人3年内应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作为认定的重要条件,具体由省人社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操作指南。

14.文件中关于课题负责人指的是列入某项“计划”“基金”支持的课题总负责人,不含该课题的子课题负责人。

15.以“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为申报依据的,或放宽引进人才年龄要求的,应实事求是、从严掌握。具体由设区市组织部门或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同行评议、专家评审等方式研究,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委人才办审定后再行确认。

16.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报人须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相应层次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佐证材料;在认定单位提出疑义时,申报人须补充相应证明材料,由认定单位核实后作出综合判断,如,以企业销售收入、纳税额等为申报依据的,须由申报人提供相关收入或纳税证明材料;对于有劳动(聘用)合同,但无正式任职文件的,须由申报人提供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说明证明其所担任职务,等等。


    

 

1.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财富》杂志最新评选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入选名单为准。中国企业1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最新公布入选名单为准。台湾百大企业以台湾《天下》杂志最新公布入选名单为准。

2.国际著名金融机构以设于国际清算银行(BIS)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最新发布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简称G-SIFIs) 名单为准。

3.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以ARWU世界大学学术排名、QS 世界大学排名和THE 世界大学排名为准。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学科排名以上述三个机构提供的世界大学学科排名为准。

4.台湾知名大学以最新发布的“中国两岸四地大学百强”中台湾地区高校为准。

5.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分区以Thomson Reuters(汤森路透)公司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Journal Citation Reports,简称JCR)相关分区为准。

6.中宣部保留的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相应获得者具体包括:

(1)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获奖作品,含特 别奖和优秀作品奖。其中,电影(含纪录电影、动画电影)、电视剧(含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戏剧、广播剧作品为导演、编剧、主演署名第一的个人;歌曲作品为作词、作曲署名第一的个人;文艺类图书为署名第一的作者。

(2)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包括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获奖作品和个人单项奖。其中,文华大奖、群星奖优秀作品为导演、编剧、主演署名第一的个人;最佳动漫作品、最佳动漫创作 团队、最佳动漫教育机构、最佳动漫国际市场开拓为贡献排名第一的个人。

(3)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包括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获奖作品和个人单项奖。其中,优秀作品为导演、编剧、主演署名第一的个人;优秀节目、栏目为导演署名第一的个人。

(4)中国文联12个奖项,包括中国戏剧奖、中国电影金鸡 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美术奖(金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 摄影金像奖、中国书法兰亭奖(金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的获奖作品和个人单项奖。其中,戏剧、电影、电视作品类为导演、编剧、主演署名第一的个人;曲艺、舞蹈类为编 剧(编导)、主演署名第一的个人;民间文艺、杂技类为主演署 名第一的个人。

(5)中国作协4个奖项,包括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

7.福建省百花文艺奖一等奖相应作品获得者包括:戏剧、电影(含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电视(含电视动画片、电视纪 录片)、广播剧作品类为导演、编剧、主演署名第一的个人;曲艺、舞蹈作品为编剧(编导)、主演署名第一的个人;杂技作品为主演署名第一的个人;音乐作品为作词、作曲分别署名第一的 个人;文学、美术、摄影、书法、民间文艺、文艺评论作品为署名第一的作者。

8.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Pricewaterhouse Coopers)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 (Deloitte&Touche)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Ernst&Young)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KPMG)

捷安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AGN International) 

艾格斯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IGAF)

安博国际会计联盟 (INPACT International)

博太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Baker Tilly International)

贝克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BKR International)

德豪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BDO International)

费都寿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Fiducial Global)

浩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Horwath International)

浩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HLB International)

华利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Morison International)

均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 

克瑞斯顿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Kreston International)

罗申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RSM International) 

联合会计师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CPAAI)

摩斯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Moores Rowland International)

9.国际著名学术组织:

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美国)IEEE(The 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

电气工程师学会(英国)IEE(The Institutions of Electrical Engineers)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美国物理学会APS(American   Physical   Society)

美国医药生物工程学会 AIMBE(American Institute for Medical and Biological Engineering)

美国计算机协会ACM(Association for Computing Machinery)

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 ASME(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

美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 (SIAM)

美国航天航空学会 (AIAA)

英国皇家化学会 (RSC)

国际儿科肿瘤协会(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Pediatric  Oncology)

世界儿科感染学会 WCPID(World  Congress  for  Pediatric Infectious  Diseases)

世界眼科学会联盟IFOS(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Ophthalmological  Societies)

世界精神病学协会 WPA(World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世界心胸外科医师学会 WSCTS(The World Society of Cardiothoracic  Surgeons)

10.国际著名投资机构:

软银中国资本(Softbank China Venture Capital) 

美国国际数据集团 (International Data Group)

凯雷投资集团 (The Carlyle Group)

法国巴黎百富勤融资有限公司 (BNP Paribas Peregrine Capital  Limited)

荷银融资亚洲有限公司(Abn amro's financing Asia co.,LTD)  

博资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Orchid Asia Group Management Ltd)

英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The Anglo Chinese Group) 

亚洲融资有限公司 (DBS Singapore)

兆丰资本(亚洲)有限公司 (Mega Capital <Asia>Company Limited)

贝尔斯登亚洲有限公司 (Bear   Stearns   Cos.)

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The bank of China group)

时富融资有限公司 (Celestial Asia Securities Holdings Limited)

里昂证券资本市场有限公司 (CLSA Asia-Pacific Markets) 

京华山一企业融资有限公司 (Core   Pacific-Yamaichi)

11.国际著名建筑奖:金块奖 (Gold  Nugget)

国际建筑奖 (International  Prize  for  Architecture)  

阿卡汉建筑奖 (Aga  Khan  Awards for  Architecture)

亚洲建协建筑奖 (ARCASIA  Awards  for  Architecture) 

开放建筑大奖 (Open Architecture Prize)

12.国际著名文学奖:

美国国家图书奖 (National  Book  Award)

普利策文学奖(Pulitzer  Prize  for Literature)

英国布克奖(The Man Booker Prize)

法国龚古尔文学奖(Prix Goncourt)

13.国际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

奥斯卡电影金像奖(Academy Awards)

戛纳电影节(Festival  De  Cannes)

威尼斯电影节(Venice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

柏林电影节(Berlin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

艾美 (Emmy  Awards)

班夫世界电视节奖(Banff  World  Television  Festival) 

东尼奖(Tony Awards)

14.国际著名音乐奖:

格莱美音乐奖(Grammy Awards) 

英国水星音乐奖 (Mercury Prize)

美国乡村音乐协会大奖(CMT Music  Awards)

全美音乐奖 (American  Music  Awards)

全英音乐奖 (British  Record  Industry  Trust  Awards) 

公告牌音乐大奖 (Billboard Music   Awards)

朱诺奖 (Juno  Awards)

保拉音乐奖 (Polar prize)

15.国际著名广告奖:

美国金铅笔奖 (The  One  Show)

伦敦国际广告奖(London International Advertising Awards) 

戛纳广告大奖 (Cannes Lions Advertising Campaign)

莫比杰出广告奖 (The Mobius Advertising Awards)

克里奥国际广告奖 (Clio  Awards)

纽约广告奖 (The  New  York  Festivals)


 

 

附件2

 

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主要支持政策(2020年版)

 

 

对认定为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的,采取“工作和生活待 +晋级和荣誉奖励+重点计划支持”的方式给予支持。“工 作和生活待遇”在认定后即可享受,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 实验区,下同)在落实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省级基础上 加大支持力度。“晋级和荣誉奖励”符合相应条件后,依申请 兑现。“重点计划支持”的对象原则上须经评审产生,同一人 才在认期内只能入选一项;省、市支持力度和比例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

一、工作和生活待遇

1.安家补助

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分类给予安家补助。同一人才只能享受一次安家补助(含省、市、县,及不同认期内),如可同时享受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引进的特级和A 类、B 类 、C 类人才,属于海外引进人才的,分别按700 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补助;属于国内引进人才的,分别按7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5 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补助。外籍引进人才的安家补助相应上浮30%。安家补助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厦门市和中直 驻闽单位(含与我省共建单位)的人才,省级财政按照相应标 准给予减半补助(除特别说明外,本文件涉及省级人才专项经费支持的均从此例)。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省人社厅、财政厅,各设区市

业务处室及联系方式: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0591-87751283、87712819)

2.子女教育

特级人才的子女入读幼儿园或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的,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 A类 、B类人才的子女入读幼儿园或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可按本人意愿,在其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选择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优 质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C类人才(不含凭 2020年版《认定条件》C 类第12-25款为依据入选的现有人才)的子女入读幼儿园或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其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省属及中直驻闽单位引进的省级高层次人才根据人才层次享受上述政策,具体由所在设区市负责提供保障。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设区市

业务处室及联系方式: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0591-87091203)

3.健康保障

两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享受一级医疗保健待遇,其他特级人才和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人选以及A 类人才、省引才百人计划人选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以上保健对象所增加的医疗费支出从现行医疗费开支渠道解决。外籍高层次人才 在三甲医院特需门诊享受预约诊疗和外语服务。B 类和C 类人才由所在设区市提供相应医疗保障,包括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方式。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医保局,各设区市

业务处室及联系方式:省卫健委保健办(医疗保健) (0591-87846605)

4.住房保障

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发放的安家补助主要用于省级高层次人才的住房、生活补助。各设区市在落实住房保障政策过程中,可根据本地情况加大对省级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力度,包括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购租住房补贴等。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

5.出入境和居留便利

符合闽委办发〔2017〕24号文的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 学术交流合作实行区别管理,因公出国(境)经费单独统计。对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国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计划、中国政府“友谊奖”等外籍高层次人才,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籍人才可根据邀请单位出具的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允许其在抵达口岸后申请R字签证。

在自贸区工作的境外省级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关于实施 支持福建自贸区建设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通知》(公境〔2016〕272号)和《关于深化支持福建自贸区创新发展实施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通知》(公境〔2017〕4215号)的精神,按规定在申请签证证件、永久居留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待遇。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科技厅、人社厅、外事办

业务处室及联系方式: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0591-87751283、 87712819);省科技厅外国(海外)专家局(0591-87833950)

6.专项服务

特级人才和A类人才纳入省级联系服务专家遴选范围,专人联系、提供服务、接受咨询,根据需要由有关联系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在省属高校的纳入“秘书式服务”试点范围,配备专兼职秘书或工作人员,协助解决创业创新过程 中遇到的问题。B类、C类人才纳入所在设区市及单位的人 才联系范围,加强联系沟通,帮助落实政策,听取意见建议。

省、市有关部门定期面向省级高层次人才举办国情研修班、专家休假疗养、历史文化考察、重点项目重点企业调研考察等活动,省级高层次人才可按有关活动安排视情参加。省级高层次人才纳入所在地“人才之家”“人才驿站”的服务 对象,按规定享受有关服务。省级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加入福 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协会,台湾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加入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外籍(海外)人才可申请加入福建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各设区市

7.团队建设

(1)省级高层次人才创(领)办的企业招聘工科类青年 专业人才,符合《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闽委人才〔2016〕4号)规定的,按照企业税前支付薪酬60%标准给予补助,累计补助3年。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和人才所在单位同级财政各承担50%。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科技厅、财政厅,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各设区市

业务处室及联系方式: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0591-87751283、87712819);省科技厅外国(海外)专家局(0591-87833950)

(2)省级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可依托人才中介等机构招 聘台湾优秀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补助,并在1年过渡期内提供培训、项目岗位对接、生活补助等。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中国海峡人才市场, 各设区市

业务处室及联系方式: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 会(0591-88208226)

8. 人员编制

根据《福建省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专用编制管理办法(试行)》(闽委编办综〔2016〕18号),省属已满编的事业单位引进省级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使用高层次人才专用 编制,经省委人才工作机构审核认定后,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相应核定专用编制;上述编制实行专项管理、实名统计,不占用人单位的人员编制,不计入用人单位的编制总量。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委编办

业务处室及联系方式:省委编办事业编制处(0591-87831076)

9.薪酬激励

省级高层次人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归属个人及团队 的比例可不低于70%。省级高层次人才的薪酬可实行年薪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方法。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在省属事业单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并从事研发活动的省 级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以及本人在研发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和实际贡献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

在高校、科研院所从事科研的省级高层次人才经所在单位同意到科技型企业兼职的,可按规定获得报酬。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科技厅

业务处室及联系方式:省人社厅工资福利处(0591-87893511); 省科技厅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0591-87305039)

10.税收优惠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或股权转让、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0号)规定的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商务厅、科技厅、工信厅、财政 厅,各设区市

业务处室及联系方式: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0591-63118317);省商务厅外资处(0591-87270257);省科技厅成 果转化处(0591-87868919)

11.职称评聘和专业技术评价

A类人才可按规定程序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最高级别职称,聘任时可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高级岗位职数单列,直接聘任有关专业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B类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参加我省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认定(评审)。对于海外引进的 A 类、B 类人才,海外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可连 续计算,根据其学历、工作经历、学术或技术水平,直接申报评审(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

对到高校、公立医院工作的台湾高层次人才,可由所在 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认定其专业技术水平,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在闽工作的艺术专业台湾高层次人才,可以按规定参加文旅主管部门的系列职称评审;从事传统工 艺美术设计、制作的台籍专业人才,可按规定参加福建省工 艺美术大师评选。符合条件的台湾高层次人才可参加福建省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选。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科技厅、文旅厅,各设区市

业务处室及联系方式: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省职改办)(0591-87857057);省科技厅外国(海外)专家局 (0591-87833950)

12. 台湾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支持

台湾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关于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的实施意见》,在专业资格认证、经营项目特许、企业用地保障、股权激励、项目投融资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省委台港澳办,省人社厅,中国海峡人才市场

业务处室及联系方式:省委台港澳办经济处(0591-87871106)、交流处(0591-87824198)

13. 评选表彰

优先推荐省级高层次人才参评国家、省、市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优先推荐省级高层次人才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

二、晋级和荣誉奖励

14.晋级奖励

对A类、B类、C类人才,在认期内晋级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一次性给予奖励:A类人才晋升特级人才的奖励 300万元,B类人才晋升A 类人才的奖励20万元, C类人才晋升B类人才的奖励10万元。人才越级晋升的,对照上述标准给予累加奖励。晋级奖励与人才在晋级前层次获得的荣誉奖励总额就高从优不重复。引进人才在安家补助基础上享受晋级奖励(不追补安家补助的差额)。各设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晋级奖励标准,给予适当奖励。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科技厅、财政厅,各设区市

业务处室及联系方式: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0591-87751283、87712819);省科技厅外国(海外)专家局(0591-87833950)

15.荣誉奖励

对已认定人才,在《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实施后,新取得特级、 A类、B 类、C 类人才认定条件中“荣誉称号(奖项)”或“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奖项”有关条款要求业绩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15万元、8万元、3万元奖励(与国家部委、省直有关单位给予的奖金或实物奖励就高从优不重复)。荣誉奖励 不限次数 (A类、B类、C类人才认期内奖励总额不超过30 万元)。依据某一“荣誉称号(奖项)”或“所承担科研项目 获得奖项”有关条款要求业绩已享受晋级奖励的,不再享受 荣誉奖励。引进人才在安家补助基础上享受荣誉奖励(不追补安家补助的差额)。各设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荣誉奖励标准,给予适当奖励。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科技厅、财政厅,各设区市

业务处室及联系方式: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0591-87751283、87712819);省科技厅外国(海外)专家局(0591-87833950)

三、重点计划支持

16.“一事一议”支持

对引进的、能实现重大产业突破的特级人才,按“一事 一议”原则从人才、科技、工业等专项经费中,统筹给予最 1亿元的综合支持。特级人才可不受国籍限制,申请省级 项目、政府基金资金,参与政府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 划和行业标准制定、重点工程建设,参加国内各类学术组织,担任国家科研项目负责人,作为政府奖励候选人。赋予担任 项目负责人的特级人才更大自主权,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按 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进行调整;有权决定 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 现有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工信厅、科技厅、发改委、 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卫健委

业务处室及联系方式: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91- 87752152)

17.特级后备人才支持

入选福建省特级后备人才项目的,在享受高层次人才相 应待遇基础上另给予500万元支持。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协、财政厅、科技厅、人社厅

业务处室及联系方式:省科协组织人事部(0591-86270615)

18.“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支持

入选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的,在高层 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另给予200万元支持。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科技厅、财政厅

业务处室及联系方式:省人社厅专家工作处(0591-87846674)

19.“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支持

入选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项目的,在高 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另给予200万元支持。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财政厅

业务处室及联系方式:省科技厅人事处(0591-87881150)

20.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人才支持

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的,按不低于省引才“百人计 ”的有关待遇执行,不再重复参评省引才“百人计划”。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科技厅

业务处室及联系方式: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91-87270900)

21.“万人计划”人才支持

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的,按国家奖励补助资金1:1   标准给予省级配套支持(中直驻闽单位及省直单位的人才减 半支持),其中不低于50%用于工作、不高于50%用于生活。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人社厅

业务处室及联系方式: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91- 87857014)

22.省引才“百人计划”人才支持

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除享受B 类人才支持政策 外,其他支持政策按遴选公告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科技厅

业务处室及联系方式: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91-87270900)

23.台湾高层次人才支持

入选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的,有关待遇 按《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遴选办法(试 )》(闽委人才〔2017〕1号)执行。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团省委

业务处室及联系方式:团省委组织部(0591-87533386)

注:①上述支持政策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各地各部 门须根据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具体支持政策措施,同时在工作 中要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服务内容的办理程序、受理材料、办结时限和责任人,为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② 除另有规定外,省级财政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 持;③支持政策一般凭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证享受,涉及资 金补助的,根据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3

 

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一、申报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往 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 证等有效身份证件(须提供证件正、反面)。

(二)在闽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包括个人所得税完税 证明、医社保缴交证明、工资发放情况或营业执照、企业所 得税等材料。待引进人才可在落地我省后补齐上述材料。外 籍人才、海外人才还须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或出入境记录。

(三)近期两寸红底免冠证件照(电子版,用作制证头像)。

(四)对受聘于省内企事业单位的人才,须提供与工作 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任职文件(证 )。对在省内创(领)办企业的人才,须提供在闽所创(领) 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 件、验资报告和团队核心成员业绩证明材料。对引进人才,  须提供来闽前工作情况证明,如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离职证明或原创(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证明 材料。待引进人才在申请时须先提供意向合作协议(合同), 落地我省后再补齐上述材料。

(五)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

1.最高学位证书。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学位须经教 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历认证和申报工作可同步进行, 但须提供网上认证的受理凭证;学历认证不影响来闽工作时 间判定;若申报人其他条件均符合,可先予研究、公示,待 认证材料补充齐全后再正式确认;经认证的国外英文学位证 书无须翻译)。外籍人员在国(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2.职称证书(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提供;外省评审通过 的职称,须经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人社部门重 新确认;国企、中央机构认定的职称,须向设区市人社部门 报备),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 须经设区市人社部门认可)。

3.荣誉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任职文件、项目成果、 研究课题结题材料、论文检索报告、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等。  其中,外文材料须提供翻译件并经驻外使领馆或公证处认证(论 文内容无须翻译,但论文封面及其他材料都须提供翻译件)。

4.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具备相应层次高层次人才资格条 件的佐证材料。

二、认定程序

( )网络申报

申报人登录福建“海纳百川”人才网(http:/fjhnbc.hxrc.com) 高层次人才申报管理系统,注册后在线填写《福建省级高层 次人才认定申报表》。申报人打印表格并签名,由用人单位 就材料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等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

连同申报材料一同扫描上传至系统(用原件彩色扫描或拍摄 电子照片后制作成PDF WORD文档上传)。

各地申报人向所在设区市申请认定,受理窗口为各地人 才服务窗口。省直(中直驻闽)单位的申报人,按“属地 优先”原则,优先向所在设区市申请认定;所在设区市不便 受理的,再向省人社厅申请认定,受理窗口为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 。

申报材料原件须送相应受理窗口进行真实性核对。人才申报时应提交最新、符合最高层次人才对应条件的材料;申报时已获得有关业绩、荣誉、奖项等而隐瞒未报的,不得再 依此申请晋级奖励、荣誉奖励,并视情给予相应处理。

(二)分级审核

1. 设区市按下列程序审核:

(1)窗口初审。设区市人才服务窗口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对,并就申报人是否符合相应认定条件提出初 步意见。经核对,申报人提交材料完整且上传的电子版材料 与原件一致的,退还原件材料。同时,人才服务窗口须对后 续环节退回的材料,重新进行认真研究。

人才服务窗口对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填写初审意见并 提交下一环节;对不符合,或材料不完整、上传的电子版材 料与原件不一致的,填写初审意见并退回申报人。有关工作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并联审核。设区市人才服务窗口通过申报管理系统,将申报材料同时在线分送市人社、发改、教育、科技、工信、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即与申报人对应的认定条件有关的 部门,如涉及教育的为教育部门,涉及科技项目的为科技部 门,等等)进行并联审核。相关部门须对申报人征信情况进 行核查,并核实其是否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各部门分别填写审核意见,均无异议的提交下一环节; 任一部门提出异议的,退回窗口初审。有关工作须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

(3)专题会审。设区市人社部门会同市人才办原则上每  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与会单位包括市发改、教育、科技、 工信、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会议根据申报材料和有关审  核意见,严格按《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 规定进行分析研究、综合判断,须形成会议纪要。对符合认  定条件的,填写会审意见并提交下一环节;对不符合的,填写会审意见并退回申报人。

(4)复核把关。设区市人社部门在专题会审10个工 作日内,通过申报管理系统将有关情况报省引进人才服务中 心,由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人的认定条件等提出复核意 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填写复核把关意见并提交下一环节; 对不符合的或有关材料缺失的,填写复核把关意见并退回各 地办理。

2.省人社厅按下列程序审核:

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后,由省人社厅相关处室(单 )汇总初核,并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等有关单位业务处室,召开会议研究提出初步认定人选意见。具体审核程序由省人社厅参照上述程 序及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报备省委人才办。

(三)社会公示

对复核把关无异议人选或初步认定人选,认定单位须在 收到有关意见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5个工作日。外籍人才、海外人才的公示按有关规定办理。 属于待引进人才的备注“待引进”。

(四)研究认定

经公示无异议人选,按程序进行认定。由设区市认定的 人选,须提请市委组织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 )部长主持召开的会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组织部 部务会会议、部门联席会议等)研究认定。由省人社厅认定 的人选,须提请省人社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认定。

(五)发文确认

经研究认定的人选,分别由各设区市或省人社厅发文确 认为相应层次的省级高层次人才。属于待引进人才的注明“待 引进 ”。

(六)报备发证

设区市组织部门及时将认定人选汇总至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及时将各地汇总情况,报备省委 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属外籍人才、海外人才的,还须报备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统一由省人社厅会同省委人才办向认定人选发放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证及人才服务卡,并及时将入选者纳入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对于待引进人才,由认定单位确认其落地我省 后,将有关情况汇总至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

三、重新认定 

(一)省级高层次人才遇以下六种情形,须进行重新认定:

1.认期满的;

2.在认期内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申请晋级的;

3.由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向本设区市其他县(市、 )流动的;

4.由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等地往福州、厦门、 漳州、泉州、莆田等地流动的;

5.  依据2020年版《认定条件》 B    (  )  C  (七)条自主认定的人才跨设区市流动的;

6.设区市企事业单位和省直(中直驻闽)单位之间相互 流动的。

(二)需重新认定的人才在出现上述情形1个月内,通  过申报管理系统提交重新认定申请。属情形1、2的,须提供 原高层次人才证书,以及符合相应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最新 业绩、成果、工作进展等材料;属情形3、4、5、6的,须提 供全部申报材料。流入地按照本细则第二条款“认定程序 有关规定重新认定后,报备省人社厅进行属地变更。

(三)重新认定成功后,认期重新计算,享受有关政策 支持。经重新认定、已不符合有关条件的,或认期满但未申 请重新认定的,不再保留省级高层次人才资格、不再享受有 关支持政策。

(四)人才在设区市内流动的,以及在福州、厦门、漳 州、泉州、莆田之间或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之间 流动的,无需重新认定,但须履行报备手续。即,人才须通 过申报管理系统向认定受理窗口报备,所在设区市相关单位 核实有关情况后,报备省人社厅进行属地变更。

四、取消资格

省级高层次人才有《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  (试行)》规定须取消人才资格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人才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后,及时 向所在设区市组织部门或省人社厅服务窗口报告;

2.所在设区市组织部门或省人社厅核实情况、慎重研究, 情况属实的取消其资格;

3.有关情况报备省委人才办。

五、移除出库

(一)省级高层次人才移除出库情形主要有:

1.去往省外(含海外)工作的;

2.经重新认定、已不符合有关条件的,或认期满但未申 请重新认定的;

3.被取消资格的。

(二)属情形1、2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本人向所在设区市组织部门或省人社厅服务窗口提出 书面报告,或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后,向 上述部门提出报告和处理建议。

2.所在设区市组织部门或省人社厅核实、研究,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3.所在设区市组织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省引进人 才服务中心。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及时报备省委组织部、省 人社厅、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属外籍人才、海外人才的,还须报备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停止其 享受的支持政策。

4.省人社厅及时将有关人员调整出库。

(三)属情形3的,按本细则第四条款“取消资”有 关规定完成取消资格流程后,按前述流程3、4办理即可。

六、省级财政资金的拨付及使用

(一)安家补助、晋级奖励、荣誉奖励通过用人单位发 放给人才。

1.拨付方式:

(1)安家补助采取分批拨付方式。已认定人才在我省工 作满1年的,拨付补助经费50%;对人才及所在单位中期评 估均合格的,再拨付50%。

(2)晋级奖励、荣誉奖励一次性发放。

(3)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由市人才集团等单位在市级 层面先行垫付,对部分人才一次性或按月发放安家补助。若 出现人才流失、套取资金等问题,由各地负责追回补助经费。

2.拨付程序:

(1)安家补助、晋级奖励在人才完成认定、晋级后按程 序适时办理;荣誉奖励须由个人在申报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 提交有关佐证材料,经“分级审核”“研究认定”程序由各设区市组织部门或省人社厅研究。

(2)每年4、7、10月底前,各设区市组织部门、省直 (中直驻闽)单位汇总研究本地、本单位到期在岗人才情况 (通过现场考察、查阅个税缴交及工资发放记录等方式核 ),向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提出安家补助、晋级奖励、荣誉 奖励等资金申领申请。提交材料包括申领资金的函以及相关 表格等(具体材料另行通知)。

(3)省人社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实地抽查合格 后报省委组织部审定,并申请核拨经费。

(4)各市县(区)、省直(中直驻闽)单位在收到省级 财政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收到安家补助、晋级奖励、荣誉奖励后,按下列办法发放给人才。

1.对受聘于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安家补助、晋级奖励、荣誉奖励的列支范围及列支办法,应在聘任合同中予以明确;聘任合同中未明确的由用人单位商引进人才后集体研究决定。 其中,安家补助只能用于人才本人或直系亲属,并在聘任结 束前全部发放到位,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 将应发予人才的补助替代薪资;列支范围包括购房租房补贴、医保社保(含本人及直系亲属,含大额医疗保险)、无固定收 入配偶就业补助、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私立学校学费补助 (含省外、不含海外),以及劳动(聘用)合同明确的其他补 助;不含期权、股权和分红激励、科研成果转化等;一般不 作为工资、奖金发放,也不转用为科研经费。晋级奖励、荣誉奖励以奖金形式发放。对于创(领)办企业的人才,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2.每批安家补助按程序拨付到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可 一次性发放给引进人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多次发放;晋级 奖励、荣誉奖励须一次性发放给人才。合同聘任期内人才离职的,未发放的安家补助由所在设区市组织部门或省直(中直 驻闽)单位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收回。

(三)“一事一议”综合支持原则上参照《福建省重点领 域精准引才试点工作总体方案》(闽委人才〔2017〕6号)有 关规定办理。主要程序为:

1.用人单位逐级向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省发改委、工信厅、科技 厅及相关部门(含第三方机构),对人才所产生预期效果进行 评估论证,形成评估论证报告及是否给予“一事一议”的意  见建议;省直行业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并报省委和省政府分管  领导同意后,向省委组织部提出给予“一事一议”支持建议。

3.提请省委组织部部务会会议或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会议研究,根据需要呈报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

4.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部门联合行文明确综合支 持政策措施。

(四)人才流动后省级财政资金按如下办法管理使用。

1.人才在设区市内流动的,完成重新认定或报备程序后, 未拨付予人才的省级财政资金由所在设区市财政收回,并转 拨至人才所在新单位。

  2.人才跨设区市流动的,完成重新认定或报备程序后, 未拨付予人才的省级财政资金由流出地财政收回上缴省级财  政,由省级财政拨付流入地财政,转拨至人才所在新单位。人才在设区市企事业单位和省直(中直驻闽)单位之间相互流动的,参照执行。  

   (五)省级高层次人才被取消资格的,未拨付予人才的 省级财政资金由所在设区市组织部门或省直(中直驻闽)单 位负责收回并上缴省级财政。其中,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 才资格的,除上缴未拨付省级财政资金外,由所在设区市组 织部门或省直(中直驻闽)单位负责追回人才已使用的支持 资金并上缴省级财政。对拒不退回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七、窗口建设

1.各地各单位要加强人才服务窗口建设,保障工作经费, 提高服务水平;通过指定专人负责、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工 作力量,专职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

2.省人社厅所属的福建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设立“福建 省级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安排服务专员负责受理省 (中直驻闽)单位人才申报工作,并做好有关优惠政策落 实协调工作。

3.各设区市人社部门依托原有机构或新成立高层次人才 服务中心,开设“一站式服务窗口”,安排专员做好本地省级 高层次人才申报及有关服务工作。

4.省科技厅外国(海外)专家局要加强力量建设,做好 外籍人才、海外人才服务工作。

八、其他

1.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加 强组织领导和业务学习。参与认定工作的各级人才服务窗口、 相关单位要对照政策,认真审核把关。

2.省委人才办适时会同省直有关单位就省级高层次人才 认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于个别有异议的人选, 由省委人才办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后,可取消其省级高层次 人才资格(已发放财政补助资金由所在设区市组织部门或省直 <中直驻闽>单位负责追回并上缴省级财政)。对政策执行不力 的地区及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等。对失职失察或参与弄虚作假 的相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务、法律责任。

3.各设区市、省人社厅要根据本细则,研究制定具体操 作办法,明确单位职责、办理程序、办结时限、资金申请等 有关执行程序,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改进方式方法,确保政 策落实便捷高效。

4.本细则由省委人才办具体承担解释工作。执行中发现 问题,请及时向省委人才办反馈。


 

 

附件4

省、市人才服务窗口

 

一、国内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

服务窗口

  

联系方式

福建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

福州市鼓楼区思儿亭路11号省人社厅行政服务中心4楼

0591-87751283

0591-87712819

福州市引进人才

服务中心(市服务

窗口)

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1号楼917

 

0591-83336454

厦门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中心

厦门市湖滨北路67号8号楼202室

0592-2892547

0592-2893800

漳州市引进人才服务中心

漳州市腾飞路382号漳州人才市场综合楼3楼

 

0596-2032927

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

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913栋

 

0595-28133880

莆田市高层次人才

一站式服务窗口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147-148号窗口

 

0594-2691015

三明市人事人才

公共服务中心

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列东街1021号社保大楼3楼

 

0598-7506807

南平市人才

服务窗口

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439号行政服务中心一层18号窗口

 

0599-8870637

龙岩市人才

服务窗口

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行政办公中心838室

 

0597-3293612

宁德市人事人才

公共服务中心

宁德市蕉城南路42号劳动大厦2楼

0593-2836801

0593-2836809

平潭综合实验区 党群工作部窗口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7号楼行政服务中心3层88号窗口

区内:12345转党群50号窗口/区外0591-23165661

 


 

二、外籍(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

 

服务窗口

  

联系方式

福建省外国(海外)专家局

福州市鼓楼区北环西路108号

 

0591-87833950

福州市科技局

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3号楼515

 

0591-87114127

 

厦门市科技局

厦门市思明区虎园路2号(植物园西门斜对面)厦门市行政服务科技分中心

 

0592-2020178

漳州市科技局

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23号科技大楼12楼

 

0596-6363126

泉州市科技局

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座8楼

 

0595-22579330

莆田市科技局

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366号国资大厦2501室

 

0594-2655522

三明市科技局

三明市梅列区江滨北路11号

 

0598-7500106

南平市科技局

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广场西路79号2号楼

 

0599-8830332

龙岩市科技局

龙岩市龙岩大道1行政办公大楼570室

 

0597-3220535

宁德市科技局

宁德市东侨开发区清源路2号市科技服务中心1107室

 

0593-2079199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营运中心7号楼9层

 

0591-23163074

注:地址、联系方式等如有变更,请以实际为准。


 

 

  5

 

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

填表日期:           

 

 

 

性别

 

    

 

 

 

 

 

 

 

   

 

民族

 

来闽工作   

 

    

 

工作单位

及地址

 

身份证号码 或护照号码

 

 

 

 

 

所在设区市(平 潭综合实验区)

 

最高学历

 

  

 

国家职业资格

 

工作合同 起止时间

 

是否新(待)

引进人才

 

引进区域

口海外  □国内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认定的

人才层次(特级、 A类、B类、C类)

 

本人具备的 认定条件

 

X类人才第X条: ……

 

从事领域

 

教育背景

(从大学起填写)

及工作简历

 

主要业绩及取得 的荣誉

 

引进人才推荐机 (个人)信息

推荐机构名称或推荐 人单位职务及姓名

 

机构证照号或

推荐人身份证件号

 

 

用人单位 意见

经认真核查,           先生/女士的申报材料齐全、真实,对照最新公 布的《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建议确认其为         人才(填写特  级、A类、B类、C类)。

     (盖章)

窗口初审 意见

 

 

     (盖章)

并联复审 意见

 

 

     (盖章)

专题会审 意见

 

 

     (盖章)

研究认定 意见

 

 

     (盖章)

注:以申报管理系统提供表格为准。